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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说"和"严格责任说"都不能对《侵权责任法》第7条作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无过错责任存在着定义上的逻辑矛盾等缺陷;严格责任为非理论化的简单概括,不兼容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应当理解为包含危险责任和牵连责任在内的各种过错外责任的概括规定。危险责任以危险为归责基础,以赔偿责任换取从事特别风险活动的正当性。牵连责任则以特殊的法律连带关系为归责基础,为他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