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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国际信贷危机重演,旨在加强全球银行体系资本要求,2010年9月12日,全球27个国家中央银行就银行体系资本要求达成最新改革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规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协议中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就是指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预计巴塞尔委员会新的监管架构将于今年11月在韩国召开的20国集团领导人会议上获得通过。
就现状看,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影响微乎其微。就5家国有控股上市银行来说,目前其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均已超过“安全警戒线”。据有关数据显示,2010年工商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2.27%,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97%;农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1.59%,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75%;中国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2.58%,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09%;建设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2.68%,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04%;交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2.36%,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37%。
但是作为银行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信用社,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情况就没有国有商业银行这样乐观了。虽然近些年来农村信用社改革成效显著,但仍有相当一批农村信用社资本严重不足、资产质量薄弱、潜在风险较大。尽管国家给予了其差别监管政策,没有按照现代银行业的资产负债标准对其进行约束,但“水涨船高”。农村信用社要想真正融入银行业竞争,必须“未雨绸缪”,加大对资本充足问题的研究。下面以湘潭市农村信社为例,以达到《巴塞尔协议Ⅲ》要求为假设,剖析新巴塞尔协议的影响,提出对策建议。
一、新指标的影响
(一)现有指标与新指标要求差距较大,扩充资本农信社面临较大的压力。调高一级资本充足率主要是基于当前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而使银行业面临着更多风险的考虑,使得监管层的审慎性只能相对提高。此前,巴塞尔委员会规定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要达到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考虑到经济下滑时,银行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均有所下降,为缓冲金融危机带来的资本损失,一级资本充足率提高到6%,这样农村信用社将面临双重压力。第一是农信社可能出现较大的资本缺口。以2011年末这一时点为例,湘潭市5家农村信用社核心资本充足率平均(正负相抵后)仅为0.22%,资本水平要提高至6%,核心资本要达到60070.32万元,可能出现57889.04万元的静态资本缺口。第二是由于新规则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大幅度提高,使得农信社资本需要大规模的补充,农信社大规模融资的影响在经济上行期的时候一切都好,市场与企业能承受住融资压力;一旦经济进入到震荡下行期,企业还贷能力减弱,银行暗藏的资产风险都会暴露出来,导致坏账的急剧增加。
(二)达到新指标的难度增大
1、资本金筹集难。资本金是银行业抗击风险的最重要防线,但农村信用社却是资本金匮乏。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国有资本的持续注入保证了资本的暂时充足,才有能力参与国际金融的竞争。就理论而言,农村信用社由于面向农村市场,经营管理水平不高,抗风险能力较低,本应配置更多的资本才能满足监管要求。据测算,到2014年年底,按照年增5%风险资产的发展速度,当湘潭市农村信用社需要满足6%的一级资本比率时,核心资本要达到74840万元,四年多时间需要筹集约8.3亿元资本金。而筹集资本金的渠道主要是向社会募股和自我积累。
尽管经过了一轮大规模的改革,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已经有了很大改善,但长期积累下来的问题还需要一段较长时期才能从彻底化解。至今为止,部分农村信用社仍存在不良资产率高、净资本为负数、盈利能力弱等问题,加之原社员入股后分红率很低,有的甚至长期没有分过红,导致农村信用社股权对社会吸引力不高,部分农村信用社通过社会募股扩充资本金有较大难度。
而通过自我积累筹措资本金则更会增加向社会募股的难度。以2010年湘潭市农村信用社实现利润近2亿元,要达到2014年底一级资本比率6%的要求,每年利润将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导致报表数据令人“冷眼”,不利于吸收社会资金。
与此同时,农村信用社为了稳固原有社员股东和增加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必然人为增加分红,甚至于给予保底分红,变相增加了经营成本,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
2、风险资产降低难。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的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加大分子,即增加核心资本;二是减小分母,即减少风险资产的数量。核心资本指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与利润分配等。国有商业银行通过改制和公开上市吸引境内外资本加入,建立开放的股权结构,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民营资本,一方面广泛筹集资金,从而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股份制改革可以提高资本运营安全、分散风险。农村信用社增加核心资本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存在有一定的困难的情况下,减少风险资产的数量也将成为一种选择。
受国家货币政策影响,湘潭市农村信用社近年来资产规模大幅扩张,资本消耗较大,新的资本充足率、拨备等指标,必将令银信机构放贷能力受到限制。2011年末,湘潭市农信社各项贷款余额120.6亿元、较年初增加22.86亿元,核心资本充足率为0.23%。到2015年1月,湘潭市农村信用社一级资本比率要达到6%,假设核心资本不变的情况下,2015年底加权风险资产应控制在37100万元以内,需要比2010年末加权风险资产1001170万元减少964070万元,即算是通过化解不良减少部分风险资产权重,其未来几年是没有发放新贷款的能力了。
(三)影响信贷支农作用的发挥。一是靠自身积累增加资本势必令农村信用社追求快速的盈利能力,导致本来就价格偏高的农村资金更加昂贵,从而降低资金需求,不利于信贷支农作用的发挥。二是资本短缺直接影响到农村信用社经营行为。如果缺少资本且暂时无法筹集必须的资本时,只能是削减资产业务,如收回贷款;或将高风险资产换成低风险资产,如将贷款资产换为国债投资,导致风险相对较大的信贷业务萎缩,影响到支农服务功能的发挥。
二、实现达标的政策建议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支持新农村建设,帮助农民脱贫致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要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帮助农信社解决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化解风险,增加资本积累,切实提高资本充足率。
(一)持续实施有差别的资本负债指标监管。在监管政策上,鉴于农村信用社主营业务在农村地区,扶持的是“三农”这一弱势产业,要实施支持金融创新的监管措施,适时、适度放宽资金,降低机构和业务准入门槛,实行与国有商业银行有差别的资本负债指标监管。如降低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率,可加大支农贷款投入。实行有差区的资本充足率,将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整体竞争力。目前以县(市区)为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是4%,核心资本充足率仅要求2%,与国有商业银行监管标准不同。较高的资本充足性要求有其负面影响,会降低小额信贷的资本回报率,将农村信用社置于竞争的劣势地位,不利于发展。如果对农村信用社施行以较低的资本充足性要求,那么由于小额借款对利率的需求弹性要低于普遍的银行借款,农村信用社就有更大的利率调整空间来保证其收益。
(二)加大国家扶持力度。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构建积极有效的协调配套的长效扶持机制。政府、财政、税务、人行等有关部门应在税收、利率、资金结算等方面给予真正的扶持。
1、建议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进行第二次资产置换,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创造有利条件。因为原来不良贷款实行四级分类标准,不良资产暴露不充分,仍有相当部分不良资产没有浮出水面,至2011年末,按照四级分类标准,湘潭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为91364万元,而按照五级分类标准,不良贷款为153909万元,相差62545万元。因而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希望按照新的划分标准,进行二次资金扶持。
2、实行税收优惠制度。基于农村信用社的弱者地位,国家应对其予以扶持,税收优惠是国际上通行的政府支持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做法。如免收营业税、所得税等,并从法律高度予以规定,形成对农村信用社的制度化、常规化、普及化的税收优惠制度,从而促进农村信用社自身实力的提高。我国农村信用社以“三农”为服务对象,应继续执行现行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政策,免征农村信用社利息收入营业税。
3、建立和完善“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政府要加大对“三农”贷款贴息力度和风险补偿制度,适当提高贷款贴息比例,建立财政贴息与金融机构信息沟通渠道。
4、直接补充资本金。与国有商业银行一样,在改革前由国家直接注入资本金,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
(三)营造适当竞争的农村金融环境,增强农村信用社竞争能力。前几年由于国有商业银行陆续撤离农村金融市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又非常弱小,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几乎“孤军奋战”,金融服务水平难以提高。应加大对“三农”扶持力度,适当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鼓励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金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购各类银行业机构,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整体竞争力。
就现状看,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影响微乎其微。就5家国有控股上市银行来说,目前其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均已超过“安全警戒线”。据有关数据显示,2010年工商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2.27%,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97%;农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1.59%,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75%;中国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2.58%,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09%;建设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2.68%,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04%;交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2.36%,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37%。
但是作为银行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信用社,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情况就没有国有商业银行这样乐观了。虽然近些年来农村信用社改革成效显著,但仍有相当一批农村信用社资本严重不足、资产质量薄弱、潜在风险较大。尽管国家给予了其差别监管政策,没有按照现代银行业的资产负债标准对其进行约束,但“水涨船高”。农村信用社要想真正融入银行业竞争,必须“未雨绸缪”,加大对资本充足问题的研究。下面以湘潭市农村信社为例,以达到《巴塞尔协议Ⅲ》要求为假设,剖析新巴塞尔协议的影响,提出对策建议。
一、新指标的影响
(一)现有指标与新指标要求差距较大,扩充资本农信社面临较大的压力。调高一级资本充足率主要是基于当前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而使银行业面临着更多风险的考虑,使得监管层的审慎性只能相对提高。此前,巴塞尔委员会规定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要达到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考虑到经济下滑时,银行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均有所下降,为缓冲金融危机带来的资本损失,一级资本充足率提高到6%,这样农村信用社将面临双重压力。第一是农信社可能出现较大的资本缺口。以2011年末这一时点为例,湘潭市5家农村信用社核心资本充足率平均(正负相抵后)仅为0.22%,资本水平要提高至6%,核心资本要达到60070.32万元,可能出现57889.04万元的静态资本缺口。第二是由于新规则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大幅度提高,使得农信社资本需要大规模的补充,农信社大规模融资的影响在经济上行期的时候一切都好,市场与企业能承受住融资压力;一旦经济进入到震荡下行期,企业还贷能力减弱,银行暗藏的资产风险都会暴露出来,导致坏账的急剧增加。
(二)达到新指标的难度增大
1、资本金筹集难。资本金是银行业抗击风险的最重要防线,但农村信用社却是资本金匮乏。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国有资本的持续注入保证了资本的暂时充足,才有能力参与国际金融的竞争。就理论而言,农村信用社由于面向农村市场,经营管理水平不高,抗风险能力较低,本应配置更多的资本才能满足监管要求。据测算,到2014年年底,按照年增5%风险资产的发展速度,当湘潭市农村信用社需要满足6%的一级资本比率时,核心资本要达到74840万元,四年多时间需要筹集约8.3亿元资本金。而筹集资本金的渠道主要是向社会募股和自我积累。
尽管经过了一轮大规模的改革,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已经有了很大改善,但长期积累下来的问题还需要一段较长时期才能从彻底化解。至今为止,部分农村信用社仍存在不良资产率高、净资本为负数、盈利能力弱等问题,加之原社员入股后分红率很低,有的甚至长期没有分过红,导致农村信用社股权对社会吸引力不高,部分农村信用社通过社会募股扩充资本金有较大难度。
而通过自我积累筹措资本金则更会增加向社会募股的难度。以2010年湘潭市农村信用社实现利润近2亿元,要达到2014年底一级资本比率6%的要求,每年利润将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导致报表数据令人“冷眼”,不利于吸收社会资金。
与此同时,农村信用社为了稳固原有社员股东和增加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必然人为增加分红,甚至于给予保底分红,变相增加了经营成本,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
2、风险资产降低难。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的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加大分子,即增加核心资本;二是减小分母,即减少风险资产的数量。核心资本指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与利润分配等。国有商业银行通过改制和公开上市吸引境内外资本加入,建立开放的股权结构,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民营资本,一方面广泛筹集资金,从而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股份制改革可以提高资本运营安全、分散风险。农村信用社增加核心资本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存在有一定的困难的情况下,减少风险资产的数量也将成为一种选择。
受国家货币政策影响,湘潭市农村信用社近年来资产规模大幅扩张,资本消耗较大,新的资本充足率、拨备等指标,必将令银信机构放贷能力受到限制。2011年末,湘潭市农信社各项贷款余额120.6亿元、较年初增加22.86亿元,核心资本充足率为0.23%。到2015年1月,湘潭市农村信用社一级资本比率要达到6%,假设核心资本不变的情况下,2015年底加权风险资产应控制在37100万元以内,需要比2010年末加权风险资产1001170万元减少964070万元,即算是通过化解不良减少部分风险资产权重,其未来几年是没有发放新贷款的能力了。
(三)影响信贷支农作用的发挥。一是靠自身积累增加资本势必令农村信用社追求快速的盈利能力,导致本来就价格偏高的农村资金更加昂贵,从而降低资金需求,不利于信贷支农作用的发挥。二是资本短缺直接影响到农村信用社经营行为。如果缺少资本且暂时无法筹集必须的资本时,只能是削减资产业务,如收回贷款;或将高风险资产换成低风险资产,如将贷款资产换为国债投资,导致风险相对较大的信贷业务萎缩,影响到支农服务功能的发挥。
二、实现达标的政策建议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支持新农村建设,帮助农民脱贫致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要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帮助农信社解决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化解风险,增加资本积累,切实提高资本充足率。
(一)持续实施有差别的资本负债指标监管。在监管政策上,鉴于农村信用社主营业务在农村地区,扶持的是“三农”这一弱势产业,要实施支持金融创新的监管措施,适时、适度放宽资金,降低机构和业务准入门槛,实行与国有商业银行有差别的资本负债指标监管。如降低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率,可加大支农贷款投入。实行有差区的资本充足率,将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整体竞争力。目前以县(市区)为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是4%,核心资本充足率仅要求2%,与国有商业银行监管标准不同。较高的资本充足性要求有其负面影响,会降低小额信贷的资本回报率,将农村信用社置于竞争的劣势地位,不利于发展。如果对农村信用社施行以较低的资本充足性要求,那么由于小额借款对利率的需求弹性要低于普遍的银行借款,农村信用社就有更大的利率调整空间来保证其收益。
(二)加大国家扶持力度。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构建积极有效的协调配套的长效扶持机制。政府、财政、税务、人行等有关部门应在税收、利率、资金结算等方面给予真正的扶持。
1、建议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进行第二次资产置换,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创造有利条件。因为原来不良贷款实行四级分类标准,不良资产暴露不充分,仍有相当部分不良资产没有浮出水面,至2011年末,按照四级分类标准,湘潭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为91364万元,而按照五级分类标准,不良贷款为153909万元,相差62545万元。因而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希望按照新的划分标准,进行二次资金扶持。
2、实行税收优惠制度。基于农村信用社的弱者地位,国家应对其予以扶持,税收优惠是国际上通行的政府支持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做法。如免收营业税、所得税等,并从法律高度予以规定,形成对农村信用社的制度化、常规化、普及化的税收优惠制度,从而促进农村信用社自身实力的提高。我国农村信用社以“三农”为服务对象,应继续执行现行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政策,免征农村信用社利息收入营业税。
3、建立和完善“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政府要加大对“三农”贷款贴息力度和风险补偿制度,适当提高贷款贴息比例,建立财政贴息与金融机构信息沟通渠道。
4、直接补充资本金。与国有商业银行一样,在改革前由国家直接注入资本金,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
(三)营造适当竞争的农村金融环境,增强农村信用社竞争能力。前几年由于国有商业银行陆续撤离农村金融市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又非常弱小,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几乎“孤军奋战”,金融服务水平难以提高。应加大对“三农”扶持力度,适当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鼓励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金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购各类银行业机构,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整体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