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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被害人提供的证据对于虐待、性侵儿童犯罪的成立非常关键。我国尚没有针对儿童作证资格与作证能力的专门规定,实践中倾向于否定儿童被害人出庭作证,往往以书面证言代替面对面质证。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本研究认为我国有必要肯定儿童被害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采取科学完善的作证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