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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财政制度是一种中央高度集权的模式。中央财政主管部门是户部,掌管全国的财政收支、土地户口钱粮等。省一级的财政主管机关是藩司(或称藩台),全称为“承宣布政使司”,受命于户部清吏司,设布政使一人,负责管理一省的所有财政收支、钱谷出纳之事,并负有调查统计人口、田亩之责,定期上报户部。此外,还设有专管某一事务的机构,如在布政使之下设督粮道,负责管理一省地丁粮米的征收和提用;设盐法道、盐运使专管盐税盐厘的抽收;咸同年间厘金创设后各省又成立了税厘总局,专管厘金抽收事宜。这些专门的征税机构有的是直属中央的,如盐法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