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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属企业改制土地资产管理,规范企业改制行为,现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意见》(并政发[2007]13号)要求,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市(区)属已改制企业在补办土地出让或变更土地用途处置土地,须经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