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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业主参与社区委员会意愿程度低、物业管理公司对居民委员会支持力度低”等问题,采用博弈论的方法,建立了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博弈模型,对不同利益主体的决策和行为过程进行定量分析。结果表明:增强业主参与城市业主委员会、加强物业管理公司和社区委员会合作的重点要从社区委员会本身价值方面着手,并有针对性地对提高社区委员会自身价值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博弈论,社区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7)02-0069-74 收稿日期:2016-12-16
1引言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城市社区管理已经逐渐成为我国城市管理和社会管理的必然选择。社区不仅是居民生活的场所,也是居民学习、工作的场所。因此,在社区发展过程中,我们必须及时发现社区矛盾,分析矛盾,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扩大化,这是保证社区良性发展,维护城市社会稳定发展的有效方式。
在对社区管理的研究中,一些学者认为,社区的主要矛盾是社区内各种权力之间的协调问题,如学者杜晓燕、尚虎平认为:“目前城市社区管理主题的权力存在着很大的不协调,城市社区自身权力的不足以及管理主体之间的权力冲突较为严重”。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完善社区管理需要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治管理,如宋春梅和王振宇认为:“城市社区的管理,是有利于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社会和谐精神建设,也是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民主的。解决建设社区的矛盾需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实现社区管理的自治化管理”。另外,有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的社区管理还是应以传统的行政主导性为主,如王建容认为我国社区管理中居民委员的发育不完全是由于居民的自治意识不强导致的,但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逐渐转变,以及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我国社区走向居民委员会自治管理的道路是必然的。而学者胡杰丰认为业主是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中的主体,因为他们是社区建筑物的所有者,然而目前我国的社区管理中业主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管理中不仅仅是业主权利得到保障的工具,也是城市管理和社会管理得到良好发展的保障。
根据调查,在我國城市社会中,居民参与社区委员会的积极性不高,物业管理公司与社区委员会的合作程度不够深,本文利用博弈论明确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利益博弈关系,对居民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决策和行为过程中的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进一步明确社区委员会是社区管理改革发展的重点因素,并针对提升社区委员会的自身价值提出建设性建议以供参考。
2研究对象
首先,将武汉市居民拥有住房的情况按照住房套数划分为如下情况(见图1),其中:S是居民拥有的住房套数;Smax是指总套数大于等于1的住房套数;Smin是指总套数小于1的住房套数。然后以“住房套数S≥Smax,在城市拥有社区住房且大于等于1”的住户为研究对象,在参与社区委员会自治过程中借用博弈的最优策略选择和结果建立博弈模型,分析居民和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行为,最终得出影响社区委员会建立完善的最根本因素。
为了简便分析,仅以武汉市中XX社区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该社区属于武汉市洪山区,位于武汉市二环内,因此参考武汉市物价标准,该社区物业管理费平均每月每平方米2元,按照每户居民平均住房面积为10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每年约2400元。
3社区委员会设立的博弈模型
3.1基本理论
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其是现代数学和运筹学的重要学科。它主要将结构内部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进行公式化,预测局中个体的行为,研究它们的优化策略,并且已经在生物学、经济学、国际关系以及政治学等多个学科中有广泛应用。博弈论思想在我国古代就已产生,《孙子兵法》便是其中典型,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策略,达到知己知彼取得胜利。本文利用博弈论中的非合作博弈模型,即纳什均衡对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之间的利益博弈进行分析,为社区居民和物业管理公司做出最优选择提供数据支撑。
3.2基本要素
博弈论模型G={P,S,I,U}
式中P为局中人,P=Pi(i=1,2);P1为居民;P2为物业管理公司;S为策略组合;I为博弈的信息;U为局中人获得的利益。
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形成的策略集合为
S=,Sik=(i=1,2;k=1,2)
Sik为第i个局中人所做的第k个策略;S11为居民参与社区委员会;S12为居民不参与社区委员会;S21为物业管理公司与社区委员会合作;S22为物业管理公司与社区委员会不合作。
3.3基本假设
由于完全理性的行为与决策比非理性的行为与决策更加容易预测,且在某种程度上能缩小不确定性的范围。因此为解释清楚所建立的博弈模型,作出如下假设:
(1)假设居民和社区委员会的利益目标一致,作为共同的一方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博弈;
(2)假设参加博弈的各方都只做出完全理性的决策和行为;
(3)假设政府的政策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执行力度,不存在政策形同虚设的现象;居民在决定其是否参与社区委员会,不受到除了政策制度以外其他因素的制约,其自我决策效力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4)假设居民对物业管理公司是否信任也会影响其决策,即假设物业管理公司的公信力为A。
3.3支付函数
假设社区委员会产生的价值为a,社区委员会对于居民产生的价值为βa,社区委员会对于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价值为(1-β)a。
那么,对于物业管理公司P2而言支付函数为
U2(S21)=2400+(1-β)a元 (合作时) U2(S22)=2400元 (不合作时)
对于居民P1而言支付函数为
U1(S11)=-2400+βa元 (参与时)
U1(S12)=-2400元 (不參与时)
当然,居民也可以选择不建立社区委员会,那么就不用做出参与或者不参与的决策,但是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在社区生活、学习过程中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居民也可能面临更昂贵的物业管理费,以及更加艰辛的维权过程。
3.4均衡分析
3.4.1优势策略均衡
优势策略均衡是参与博弈的主体的占优策略组合所构成的均衡。由于在居民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参与与不参与”,“合作与不合作”决策中,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都独立地做出决策,所以选择非合作的博弈。根据以上描述形成支付矩阵(见表1)。
对于居民来说,无论物业管理公司选择S21或者是S22,居民都只需-2400+βa和-2400进行比较,若-2400+βa>-2400,则βa>0,即β>0,则居民会选择S11;反之β<0,则居民会选择S12。根据现实条件,社区委员会的存在显然会对居民产生正向作用,即β>0,因此对于居民而言S11优于S12。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无论居民选择策略1(S11)参与居民委员会。或者是选择策略2(S22)不参与居民委员会时,物业管理公司需对2400+(1-β)a和2400进行比较,若2400+(1-β)a>2400,则(1-β)a>0,即β<1,则物业管理公司会选择S21;反之β>1时,则物业管理公司会选择S22。根据现实条件,社区委员会的存在对物业管理公司显然存在价值,即(1-β)a>0,则1-β>0,即β<1,对于物业管理公司而言S21优于S22。因此综上分析,占优均衡的结果为(S11,S21)=(居民参与社区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与社区委员会合作)=[-2400+βa,2400+(1-β)a]。
3.4.2 纳什均衡
纳什均衡,即非合作博弈均衡。物业管理公司出于自身的原因要考虑居民的接受程度,而居民也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公信力进行评价,因此我们把物业管理公司的公信力A也假如博弈。假设A恒大于0,物业管理公司行为受其约束。那么在“合作与不合作”之间将形成如下支付矩阵(见表2)。
对于居民P1,无论物业管理公司选择S21合作或者S22不合作,居民都会选择S11(参与),因为-2400+βa>-2400,因此居民的最佳策略为S11(参与)。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P2,当居民选择S11参与时,物业管理公司会选择合作,因为社区委员会的设立对物业管理具有利用价值,因此2400+(1-β)a+A>2400-A;而当居民选择S12不参与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会比较2400+(1-β)a-A与2400-A的大小,即比较(1-β)a与0的大小,根据上述优势策略矩阵,(1-β)a恒大于0。因此,纳什均衡的最优策略为(S11,S21)=(居民参与社区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与社区委员会合作)=[-2400+βa,2400+(1-β)a+A]。
3.5 结论
在居民委员会价值始终为正的基础上建立博弈矩阵,通过分析能够看出无论是优势策略均衡还是纳什均衡,影响居民是否参与社区委员会的主要因素是社区委员会对于居民产生的价值βa,而且Y1=βa函数为单调递增函数,若社区委员会的设立对于居民的价值越大,则居民参与社区委员会的意愿将会随之递增;影响物业管理公司支持社区委员会的主要因素也是社区委员会对与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价值(1-β)a,而且Y2=(1-β)a也为递增函数,若社区委员会的设立对于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价值越大,则物业管理公司与社区委员会的支持力度会越大,合作意愿也会越大。
4建议与意见
根据上述分析,社区委员会对于城市管理和社会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并且社区委员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作与支持,而想要提高居民参与社区委员会的积极性,加强物业管理公司和社区委员会之间的合作,重点在于社区委员会其自身发挥的价值。针对提升社区委员会如何提升自身价值,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4.1优化社区委员会治理法制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其规定了社区自治的权力,但在许多方面限制了社区委员会的权力。首先,在我国法律法规中社区委员会权力范围狭窄,我们应该扩大社区委员会自治社区的权力范围;另外明晰社区委员会在社区不同组织中的行政事务,充分给与其自治权,比如不应给予党组织对于社区委员会的成立、运行、改革等事务的控制权,而是将其完全给予社区委员会,使居民加入社区委员会后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严格的将属于居民的权力划于社区委员会,保证居民在社区委员会中权利的实现;其次,明晰社区为源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界限,使社区委员会在实际运作中权利能正常发挥,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事务物业管理公司和社区委员会的责任不明确,社区矛盾发生后双方互相推诿使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因此,明确物业和社区委员会的权力与责任界限对于提升社区委员会自身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4.2提升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素质
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的素质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区委员会自身价值实现的力度,对于提升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素质,首先要采取合适的用人方式,其一对业主进行充分地宣传教育,使其提高对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意识,其二寻求专家帮助,可以聘请大学教授以及相关专家作为顾问,为已经成立或者正在筹备的社区委员会提供专业帮助,从而保障社区委员会的规范性及专业性,其三加强社区委员会后备队伍的建设,目前我国社区治理人才呈现“老龄化”“非专业化”的特征,这是制约社区委员会自身价值提升的关键因素。其次要对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分类,为使社区委员会能够为居民和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服务,这些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不同的专业素质,比如有些人员必须掌握计算机技术,而有些则必须有一定的英语水平,还有些人员必须具备社会心理学的专业知识,这样才会提升社区委员会解决社区矛盾的水平。最后完善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其一对不同层次的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不同层次的培训,充分满足社区委员会对工作人员素质的高要求,其二可以适当发展社会培训管理机构,为培训社区委员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社区委员会管理人员的素质。
5结语
本文利用博弈模型论证社区委员会自身价值在提升居民参与社区委员会积极性、促进物业管理公司和社区委员会合作方面的重要性,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提升社区委员会自身价值的建议与意见,但是社区委员会作为城市社会治理的基础单元还有许多方面需要重视,如何建立一套防御、分析、解决社区矛盾的体系方法,还需要各学科专业人士的高度关注,也是以本文作者以后需要努力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1.罗光华.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研究.武汉大学.2011
2.曾锡环.城市社区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深圳市福田区试行“居委会”改“社区管理委员会”实践的理论思考.广东社会科学.2000.05
3.袁颖.法律保障下的城市社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西南交通大学.2007
4.陈淑云.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有效整合机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05
5.成生权 吴丽娜 马增辉.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的博弈论分析.西安科技大学学报.2013.04
6.王兆林.户籍制度改革中农户土地退出行为研究:重庆的实证.西南大学.2013
7.黄贻芳.农村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华中农业大学.2014
8.赵海锋.基于农户意愿视角的宅基地退出机制研究.浙江财经学院.2013
作者简介:
胡宝文,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为电子政务、智慧城市。
孙春霞,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城市管理。
关键词:博弈论,社区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7)02-0069-74 收稿日期:2016-12-16
1引言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城市社区管理已经逐渐成为我国城市管理和社会管理的必然选择。社区不仅是居民生活的场所,也是居民学习、工作的场所。因此,在社区发展过程中,我们必须及时发现社区矛盾,分析矛盾,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扩大化,这是保证社区良性发展,维护城市社会稳定发展的有效方式。
在对社区管理的研究中,一些学者认为,社区的主要矛盾是社区内各种权力之间的协调问题,如学者杜晓燕、尚虎平认为:“目前城市社区管理主题的权力存在着很大的不协调,城市社区自身权力的不足以及管理主体之间的权力冲突较为严重”。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完善社区管理需要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治管理,如宋春梅和王振宇认为:“城市社区的管理,是有利于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社会和谐精神建设,也是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民主的。解决建设社区的矛盾需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实现社区管理的自治化管理”。另外,有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的社区管理还是应以传统的行政主导性为主,如王建容认为我国社区管理中居民委员的发育不完全是由于居民的自治意识不强导致的,但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逐渐转变,以及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我国社区走向居民委员会自治管理的道路是必然的。而学者胡杰丰认为业主是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中的主体,因为他们是社区建筑物的所有者,然而目前我国的社区管理中业主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管理中不仅仅是业主权利得到保障的工具,也是城市管理和社会管理得到良好发展的保障。
根据调查,在我國城市社会中,居民参与社区委员会的积极性不高,物业管理公司与社区委员会的合作程度不够深,本文利用博弈论明确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利益博弈关系,对居民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决策和行为过程中的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进一步明确社区委员会是社区管理改革发展的重点因素,并针对提升社区委员会的自身价值提出建设性建议以供参考。
2研究对象
首先,将武汉市居民拥有住房的情况按照住房套数划分为如下情况(见图1),其中:S是居民拥有的住房套数;Smax是指总套数大于等于1的住房套数;Smin是指总套数小于1的住房套数。然后以“住房套数S≥Smax,在城市拥有社区住房且大于等于1”的住户为研究对象,在参与社区委员会自治过程中借用博弈的最优策略选择和结果建立博弈模型,分析居民和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行为,最终得出影响社区委员会建立完善的最根本因素。
为了简便分析,仅以武汉市中XX社区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该社区属于武汉市洪山区,位于武汉市二环内,因此参考武汉市物价标准,该社区物业管理费平均每月每平方米2元,按照每户居民平均住房面积为10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每年约2400元。
3社区委员会设立的博弈模型
3.1基本理论
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其是现代数学和运筹学的重要学科。它主要将结构内部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进行公式化,预测局中个体的行为,研究它们的优化策略,并且已经在生物学、经济学、国际关系以及政治学等多个学科中有广泛应用。博弈论思想在我国古代就已产生,《孙子兵法》便是其中典型,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策略,达到知己知彼取得胜利。本文利用博弈论中的非合作博弈模型,即纳什均衡对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之间的利益博弈进行分析,为社区居民和物业管理公司做出最优选择提供数据支撑。
3.2基本要素
博弈论模型G={P,S,I,U}
式中P为局中人,P=Pi(i=1,2);P1为居民;P2为物业管理公司;S为策略组合;I为博弈的信息;U为局中人获得的利益。
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形成的策略集合为
S=,Sik=(i=1,2;k=1,2)
Sik为第i个局中人所做的第k个策略;S11为居民参与社区委员会;S12为居民不参与社区委员会;S21为物业管理公司与社区委员会合作;S22为物业管理公司与社区委员会不合作。
3.3基本假设
由于完全理性的行为与决策比非理性的行为与决策更加容易预测,且在某种程度上能缩小不确定性的范围。因此为解释清楚所建立的博弈模型,作出如下假设:
(1)假设居民和社区委员会的利益目标一致,作为共同的一方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博弈;
(2)假设参加博弈的各方都只做出完全理性的决策和行为;
(3)假设政府的政策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执行力度,不存在政策形同虚设的现象;居民在决定其是否参与社区委员会,不受到除了政策制度以外其他因素的制约,其自我决策效力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4)假设居民对物业管理公司是否信任也会影响其决策,即假设物业管理公司的公信力为A。
3.3支付函数
假设社区委员会产生的价值为a,社区委员会对于居民产生的价值为βa,社区委员会对于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价值为(1-β)a。
那么,对于物业管理公司P2而言支付函数为
U2(S21)=2400+(1-β)a元 (合作时) U2(S22)=2400元 (不合作时)
对于居民P1而言支付函数为
U1(S11)=-2400+βa元 (参与时)
U1(S12)=-2400元 (不參与时)
当然,居民也可以选择不建立社区委员会,那么就不用做出参与或者不参与的决策,但是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在社区生活、学习过程中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居民也可能面临更昂贵的物业管理费,以及更加艰辛的维权过程。
3.4均衡分析
3.4.1优势策略均衡
优势策略均衡是参与博弈的主体的占优策略组合所构成的均衡。由于在居民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参与与不参与”,“合作与不合作”决策中,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都独立地做出决策,所以选择非合作的博弈。根据以上描述形成支付矩阵(见表1)。
对于居民来说,无论物业管理公司选择S21或者是S22,居民都只需-2400+βa和-2400进行比较,若-2400+βa>-2400,则βa>0,即β>0,则居民会选择S11;反之β<0,则居民会选择S12。根据现实条件,社区委员会的存在显然会对居民产生正向作用,即β>0,因此对于居民而言S11优于S12。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无论居民选择策略1(S11)参与居民委员会。或者是选择策略2(S22)不参与居民委员会时,物业管理公司需对2400+(1-β)a和2400进行比较,若2400+(1-β)a>2400,则(1-β)a>0,即β<1,则物业管理公司会选择S21;反之β>1时,则物业管理公司会选择S22。根据现实条件,社区委员会的存在对物业管理公司显然存在价值,即(1-β)a>0,则1-β>0,即β<1,对于物业管理公司而言S21优于S22。因此综上分析,占优均衡的结果为(S11,S21)=(居民参与社区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与社区委员会合作)=[-2400+βa,2400+(1-β)a]。
3.4.2 纳什均衡
纳什均衡,即非合作博弈均衡。物业管理公司出于自身的原因要考虑居民的接受程度,而居民也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公信力进行评价,因此我们把物业管理公司的公信力A也假如博弈。假设A恒大于0,物业管理公司行为受其约束。那么在“合作与不合作”之间将形成如下支付矩阵(见表2)。
对于居民P1,无论物业管理公司选择S21合作或者S22不合作,居民都会选择S11(参与),因为-2400+βa>-2400,因此居民的最佳策略为S11(参与)。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P2,当居民选择S11参与时,物业管理公司会选择合作,因为社区委员会的设立对物业管理具有利用价值,因此2400+(1-β)a+A>2400-A;而当居民选择S12不参与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会比较2400+(1-β)a-A与2400-A的大小,即比较(1-β)a与0的大小,根据上述优势策略矩阵,(1-β)a恒大于0。因此,纳什均衡的最优策略为(S11,S21)=(居民参与社区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与社区委员会合作)=[-2400+βa,2400+(1-β)a+A]。
3.5 结论
在居民委员会价值始终为正的基础上建立博弈矩阵,通过分析能够看出无论是优势策略均衡还是纳什均衡,影响居民是否参与社区委员会的主要因素是社区委员会对于居民产生的价值βa,而且Y1=βa函数为单调递增函数,若社区委员会的设立对于居民的价值越大,则居民参与社区委员会的意愿将会随之递增;影响物业管理公司支持社区委员会的主要因素也是社区委员会对与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价值(1-β)a,而且Y2=(1-β)a也为递增函数,若社区委员会的设立对于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价值越大,则物业管理公司与社区委员会的支持力度会越大,合作意愿也会越大。
4建议与意见
根据上述分析,社区委员会对于城市管理和社会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并且社区委员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作与支持,而想要提高居民参与社区委员会的积极性,加强物业管理公司和社区委员会之间的合作,重点在于社区委员会其自身发挥的价值。针对提升社区委员会如何提升自身价值,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4.1优化社区委员会治理法制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其规定了社区自治的权力,但在许多方面限制了社区委员会的权力。首先,在我国法律法规中社区委员会权力范围狭窄,我们应该扩大社区委员会自治社区的权力范围;另外明晰社区委员会在社区不同组织中的行政事务,充分给与其自治权,比如不应给予党组织对于社区委员会的成立、运行、改革等事务的控制权,而是将其完全给予社区委员会,使居民加入社区委员会后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严格的将属于居民的权力划于社区委员会,保证居民在社区委员会中权利的实现;其次,明晰社区为源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界限,使社区委员会在实际运作中权利能正常发挥,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事务物业管理公司和社区委员会的责任不明确,社区矛盾发生后双方互相推诿使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因此,明确物业和社区委员会的权力与责任界限对于提升社区委员会自身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4.2提升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素质
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的素质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区委员会自身价值实现的力度,对于提升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素质,首先要采取合适的用人方式,其一对业主进行充分地宣传教育,使其提高对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意识,其二寻求专家帮助,可以聘请大学教授以及相关专家作为顾问,为已经成立或者正在筹备的社区委员会提供专业帮助,从而保障社区委员会的规范性及专业性,其三加强社区委员会后备队伍的建设,目前我国社区治理人才呈现“老龄化”“非专业化”的特征,这是制约社区委员会自身价值提升的关键因素。其次要对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分类,为使社区委员会能够为居民和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服务,这些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不同的专业素质,比如有些人员必须掌握计算机技术,而有些则必须有一定的英语水平,还有些人员必须具备社会心理学的专业知识,这样才会提升社区委员会解决社区矛盾的水平。最后完善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其一对不同层次的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不同层次的培训,充分满足社区委员会对工作人员素质的高要求,其二可以适当发展社会培训管理机构,为培训社区委员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社区委员会管理人员的素质。
5结语
本文利用博弈模型论证社区委员会自身价值在提升居民参与社区委员会积极性、促进物业管理公司和社区委员会合作方面的重要性,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提升社区委员会自身价值的建议与意见,但是社区委员会作为城市社会治理的基础单元还有许多方面需要重视,如何建立一套防御、分析、解决社区矛盾的体系方法,还需要各学科专业人士的高度关注,也是以本文作者以后需要努力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1.罗光华.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研究.武汉大学.2011
2.曾锡环.城市社区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深圳市福田区试行“居委会”改“社区管理委员会”实践的理论思考.广东社会科学.2000.05
3.袁颖.法律保障下的城市社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西南交通大学.2007
4.陈淑云.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有效整合机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05
5.成生权 吴丽娜 马增辉.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的博弈论分析.西安科技大学学报.2013.04
6.王兆林.户籍制度改革中农户土地退出行为研究:重庆的实证.西南大学.2013
7.黄贻芳.农村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华中农业大学.2014
8.赵海锋.基于农户意愿视角的宅基地退出机制研究.浙江财经学院.2013
作者简介:
胡宝文,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为电子政务、智慧城市。
孙春霞,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城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