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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本文旨在从部门法的角度以及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和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来论证经济法责任具有其独立性,经济法责任并不是传统三大责任的简单综合,经济法责任具有其独特性。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责任形态
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及分类
程信和教授认为责任在法律上有两种含义:一是本来意义上的责任,主体、义务;二是因为不承担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经济法责任的第一种含义是指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经济法领域中的具体应用。第二种含义是指经济法责任体现经济法的社会公共特征,是适合于经济法目的特殊经济制裁。包括市场禁入、取消税收优惠、信用减等、产品召回和强制履行等。
以法律责任内容的性质为分类标准,有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以法律责任的部门性质为分类标准,法律责任的性质由所归属的部门法来确定。从部门法角度来讲,经济法责任之所以具有独立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济法法律责任与传统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保护利益的侧重点不同。第二,性质不同。第三,构成要件不同。
二、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经济法责任的自身独特的法律责任归责的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充分体现了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特点,也更好的说明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整个经济法的研究领域处于重要的地位,起贯穿和支撑研究经济法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和经济法责任功能的作用。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四要件说”为基础来说明。
1.责任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
当事人承担经济法责任一般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现代各国的产品质量责任基本上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只是在特殊条件下,才实行过错责任。基于严格责任原则,权利人无须就侵权人的过错进行举证,侵权人也不得以其无过错为由进行抗辩。于是各国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宗旨,确立了新的归责原则一严格责任原则,并将这一原则推广至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等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案件。
2.责任主体违法行为
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前提是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或符合经济法规定的某种特定事实状态。管理受体承担经济法责任是由于其违反经济法规定的强制义务或符合经济法规定的某种特定的事实状态。管理主体承担法律责任是由于违法行使职权。包括实体违法、程序违法、超越权限和滥用职权等多种违法情形。当然,经济法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并不以违法的存在为前提。
3.客观上的损害事实
民事责任的追究和承担通常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条件,无损害则不承担责任。但是经济法责任的构成,在许多情况下并不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必要,责任主体即使没有给特定人造成具体损害,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社会利益一旦受到损害,违法者很可能难以有足够的财产来弥补损失,而且很多损失是无法弥补的,鉴于此,承担经济法责任并不以出现损害后果为前提。
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由于在民法中主要是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作为追究责任的前提的,因而特别强调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就经济法责任而言,违法行为即使未造成损害事实,也要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
经济法责任自身独特的法律责任归责的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充分体现了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特点,也更好的说明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三、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
经济法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宗旨的社会性,也使其区别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主体承担责任的综合性体现了经济法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和特殊性,同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责任以惩罚性为主补偿性赔偿为辅。目前可被类型化为经济法的责任形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惩罚性赔偿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所以法律规定其救济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方式,使受损财产和受侵害权利恢复到未受损的状态,这些责任大多不具有惩罚性,而是一种补偿性的。而经济法责任形态中惩罚性赔偿是其一个突出的特征。
2.资质减免与信用减等
资质减免指国家可以通过对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减损或免除,来对其做出惩罚。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资格尤其重要,它同主体的存续、收益等都紧密相关。如此,取消或撤销各种资格使其失去某种活动能力,限制或剥夺其进入市场的资格,剥夺了其再次损害社会利益的机会,是对经济法主体的一种重要惩罚,也是其对社会承担责任的一种表现。信用减等制度同资格减免一样,也是一种实际的惩罚。
3.产品召回和颁发禁令
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补偿,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发布禁令是我国反垄断主管机构对违法行为的最重要制裁方式,包括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势力、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等等,这些规定一方面可以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起到制裁的作用,一方面还可以对尚未实施违法行为起到预防作用。此外,责令停产、转产、限期整顿或责令整顿改正、政府经济失误赔偿、引咎辞职等也作为经济法的责任形态。这些责任形式的出现是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结果,更是经济法适用于实践的应然状态和保障,有效地弥补了传统部门法律责任形式。
综上,无论是从部门法角度分析,还是从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和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都能很好的论证经济法责任是独立存在的法律责任,与传统三大法律责任共同构成法律责任体系。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责任形态
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及分类
程信和教授认为责任在法律上有两种含义:一是本来意义上的责任,主体、义务;二是因为不承担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经济法责任的第一种含义是指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经济法领域中的具体应用。第二种含义是指经济法责任体现经济法的社会公共特征,是适合于经济法目的特殊经济制裁。包括市场禁入、取消税收优惠、信用减等、产品召回和强制履行等。
以法律责任内容的性质为分类标准,有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以法律责任的部门性质为分类标准,法律责任的性质由所归属的部门法来确定。从部门法角度来讲,经济法责任之所以具有独立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济法法律责任与传统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保护利益的侧重点不同。第二,性质不同。第三,构成要件不同。
二、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经济法责任的自身独特的法律责任归责的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充分体现了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特点,也更好的说明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整个经济法的研究领域处于重要的地位,起贯穿和支撑研究经济法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和经济法责任功能的作用。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四要件说”为基础来说明。
1.责任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
当事人承担经济法责任一般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现代各国的产品质量责任基本上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只是在特殊条件下,才实行过错责任。基于严格责任原则,权利人无须就侵权人的过错进行举证,侵权人也不得以其无过错为由进行抗辩。于是各国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宗旨,确立了新的归责原则一严格责任原则,并将这一原则推广至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等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案件。
2.责任主体违法行为
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前提是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或符合经济法规定的某种特定事实状态。管理受体承担经济法责任是由于其违反经济法规定的强制义务或符合经济法规定的某种特定的事实状态。管理主体承担法律责任是由于违法行使职权。包括实体违法、程序违法、超越权限和滥用职权等多种违法情形。当然,经济法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并不以违法的存在为前提。
3.客观上的损害事实
民事责任的追究和承担通常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条件,无损害则不承担责任。但是经济法责任的构成,在许多情况下并不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必要,责任主体即使没有给特定人造成具体损害,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社会利益一旦受到损害,违法者很可能难以有足够的财产来弥补损失,而且很多损失是无法弥补的,鉴于此,承担经济法责任并不以出现损害后果为前提。
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由于在民法中主要是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作为追究责任的前提的,因而特别强调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就经济法责任而言,违法行为即使未造成损害事实,也要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
经济法责任自身独特的法律责任归责的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充分体现了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特点,也更好的说明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三、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
经济法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宗旨的社会性,也使其区别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主体承担责任的综合性体现了经济法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和特殊性,同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责任以惩罚性为主补偿性赔偿为辅。目前可被类型化为经济法的责任形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惩罚性赔偿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所以法律规定其救济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方式,使受损财产和受侵害权利恢复到未受损的状态,这些责任大多不具有惩罚性,而是一种补偿性的。而经济法责任形态中惩罚性赔偿是其一个突出的特征。
2.资质减免与信用减等
资质减免指国家可以通过对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减损或免除,来对其做出惩罚。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资格尤其重要,它同主体的存续、收益等都紧密相关。如此,取消或撤销各种资格使其失去某种活动能力,限制或剥夺其进入市场的资格,剥夺了其再次损害社会利益的机会,是对经济法主体的一种重要惩罚,也是其对社会承担责任的一种表现。信用减等制度同资格减免一样,也是一种实际的惩罚。
3.产品召回和颁发禁令
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补偿,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发布禁令是我国反垄断主管机构对违法行为的最重要制裁方式,包括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势力、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等等,这些规定一方面可以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起到制裁的作用,一方面还可以对尚未实施违法行为起到预防作用。此外,责令停产、转产、限期整顿或责令整顿改正、政府经济失误赔偿、引咎辞职等也作为经济法的责任形态。这些责任形式的出现是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结果,更是经济法适用于实践的应然状态和保障,有效地弥补了传统部门法律责任形式。
综上,无论是从部门法角度分析,还是从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和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都能很好的论证经济法责任是独立存在的法律责任,与传统三大法律责任共同构成法律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