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在各个领域都逐渐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在作品传播领域自然也是如此.但是,与此同时,这种高效、迅捷的传播方式也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在网络上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又不会阻碍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成为一个关键问题.“避风港”原则是法律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专门规定的免责条款.“避风港”原则最早出现在美国的《数字千禧年版权法》(以下简称DMCA)中,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一定限制的规则.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借鉴了美国DMCA中的“避风港”条款,为四类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著作权领域设置了“避风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中间责任进行了限制,但由于立法缺乏统一性,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和指导性,“避风港”规则在适用中还存在不少难题.本文从“避风港”原则的产生及发展概况入手,概括论述“避风港”原则中存在的“避风港”原则滥用、实践操作困难等问题,并且提出了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