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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新近被确定的罪名.本文主要探讨了该罪的客观方面以及该罪的主体问题,并认为"强令"一词不足以表达该罪的立法目的,应当以"指挥"或"安排"取代之,而且该罪的起刑点亦应采纳新的标准;另外,该罪的主体应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的从业人员以及该单位的上级主管国家机关中的领导者.同时,本文也探讨了该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