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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成本收益原理是公共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之一,是研究公共政策最常用的分析工具之一。本文运用成本收益原理分析了武汉市交管部门制定的一项公共政策,并提出了制定公共政策的程序以降低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关键词:成本收益原理、公共政策、程序
2010年3月,武汉公安交管部门宣布:从3月18日至12月31日,市民如果发现交通肇事逃逸、酒后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闯红灯、机动车逆向行驶等六类交通违法行为,都可以用DV拍摄下来举报,如果被交管部门认可,不仅违法车辆要受处罚,情况属实者可获得奖励。 该举措实施半年来,共收到近百市民拍摄的交通违章记录超过百万条,经警方确认,有效并给予奖励的10.7万多条,警方付出了200万元奖金,有50人领取的奖金超过万元,然而全市的交通违章量却没有下降,司机交通违章次数仍在逐月上升。国庆前夕,武汉市公安交管局告知当地一批拍摄交通违章的“拍客”:实行“市民举报违章有奖”这一举措将于今年底取消。据了解,武汉此举是继广州、深圳等城市之后,第三个开展市民举报违章有奖活动又停止的城市。
一、用成本—收益原理分析“有奖举报交通违章”
公共政策是指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威组织为达到公共目标而制定的、在特定区域或范围内起作用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
成本—收益分析法是一种能科学客观地评估公共政策效率的工具,在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它以货币形式,运用成本—收益原理,评估所有与政策相关的成本和收益,从而帮助决策者选择社会净效益最大的决策,以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根据成本—收益原理,当且仅当一项公共政策的额外收益超出额外成本时,该项公共政策才是有效率的。对于成本的计算,一定要把所有相关的机会成本考虑在内,不仅应当包括有形的成本,而且还包括无形的成本。
在制定“有奖举报交通违章”政策的过程中,武汉市交管局的目标即制定该项政策追求的利益是为了规范机动车行车秩序,解决机动车乱穿、乱行导致的交通秩序混乱拥堵现象,希望通过市民参与来获得交通违章数量的下降,但并没有正确运用经济学工具权衡好该决策的收益以及与其相关的成本的问题,也没有想到该政策出台带来的无形的负面效应,以至于该项政策仅实施半年就被叫停。
通过鼓励市民参与来减少交通违章,规范交通秩序的政策方向和目标是正确的,但可供选择方式却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只有奖励举报交通违章这一种方式。奖励举报交通违章需要付出的成本主要有:(1)政策出台半年来,武汉警方共收到市民拍摄的交通违章记录超过百万条,为此警方付出了近200万元的奖金。不止,警方还要对这些违章记录进行核实,其中必然会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如果在市区交通违章现象多的路口等区域公开安装电子摄像头来代替“职业拍客”监控路面状况成本会更低。(2)举报交通违章经核实就可以获得奖励,一些市民在奖金的刺激下成为“职业拍客”,还极有可能会促使他们为了奖金做一些故意设置路障等方式来诱导违章并拍摄等违法的行为,不仅没有达到减少交通违章的效果,反而为社会安全带来隐患。(3)秘密拍摄交通违章行为会对司机的隐私权造成一定程度的侵犯,招致司机们的反感和对执法人员工作不配合。(4)秘密拍摄行为并不规范,有可能发生“拍客”敲诈勒索司机,通过私了解决以获得更多的收入的现象,这样不仅不利于教育违反交通规则的司机,反而会使其有恃无恐,进而增加了交通秩序管理的难度。
通过对该项政策成本与收益的分析,虽然难以量化,但也并不难推测出其成本远大于收益,鉴于此,武汉市交管局不得不将仅实施半年的有奖举报政策取消。
二、对公安机关制定公共政策的对策分析
公共政策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公安机关制定的公共政策亦是如此。而公共政策稳定性的前提是政策的正确性,因此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要全面的考虑,以求政策的科学化和合理化。公共政策的科学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运作成本,科学的政策需要依据一定的程序。公共政策制定的一般程序是确定政策目标、设计备选方案、论证评估方案、抉择方案四步。任何公共政策的制定都会耗费一定的成本,只有依据科学的程序制定公共政策,才能有效地降低成本,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
(1)公安机关制定的公共政策是管理社会秩序与安全的规范体系的一部分。作为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首先它应当与现行法律相一致即要有合法性;其次还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如果合法性或合理性欠缺,公共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就有可能因遭受抵制而无法实施。
美国学者戴维•伊斯顿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价值作有权威的分配。” 换言之,公共政策在价值上必须是合理的,即公共政策必须是合乎情理、合乎社会公平、群众能够接受的。
(2)在确定了公共政策的目标后,接下来,公安机关就要设计能够实现公共目标的方案。
首先,制定可供选择的方案。尽可能的制定出同时还要全方位的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将所有的机会成本计算在内,这样通过权衡、成本—收益分析选出的方案才能令人满意。如果只有一个方案,或者考虑不全面,制定的方案必定是效率低下、高成本的。
其次,公众参与。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治领域中的人同市场经济中的人一样,都是“经济人”,均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因此,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时有可能偏离公共利益。公众直接面对各种具体的现实问题,他们提供的信息全面、真实,最能代表普通公民的意见和要求。政府采纳公民的合理建议后,所制定的公共政策就很容易得到公众的拥护和认同,就能反映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取向,避免公共政策的失误或无能,进而保证政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民主性。公民参与还能使政策制定过程透明化,公民获得了更多的知情权,避免行政官员决策权的滥用,确保公共政策不会背离公共利益价值取向。公安机关制定各项公共政策要广泛的发动群众参与,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公共政策的意见,吸收其中的合理部分,使公共决策更反映民意,如设立听证会,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各项公共政策要听取群众心声。
最后,专家论证。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公安机关邀请多学科专家运用科学分析工具进行深入的调研和论证后,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多种有价值的方案或对策,最后由政府决策部门择优选择,或公安机关制定出方案后交由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以保证政策切实可行。
(3)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选择最合适、效率最高的方案。通过群众协商沟通得出的方案,必然会得到群众的理解和配合,也就降低了实施成本。政策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方案设定的目的和程序。
(4)建立公共政策监督体系。决策付之实施后,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可能发生政策目标偏离的不良后果,因此,要对公共政策进行监督。对公共政策进行监督,一方面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中出现的偏差,是政策朝着既定的方向发展,降低决策实施中因偏差产生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随时发现错误的决策,避免更大的成本支出,浪费社会资源。
只有经过严格的政策制定程序,才能保证公共政策的科学性,才可能避免象武汉警方这样在同一问题上犯同样的失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关键词:成本收益原理、公共政策、程序
2010年3月,武汉公安交管部门宣布:从3月18日至12月31日,市民如果发现交通肇事逃逸、酒后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闯红灯、机动车逆向行驶等六类交通违法行为,都可以用DV拍摄下来举报,如果被交管部门认可,不仅违法车辆要受处罚,情况属实者可获得奖励。 该举措实施半年来,共收到近百市民拍摄的交通违章记录超过百万条,经警方确认,有效并给予奖励的10.7万多条,警方付出了200万元奖金,有50人领取的奖金超过万元,然而全市的交通违章量却没有下降,司机交通违章次数仍在逐月上升。国庆前夕,武汉市公安交管局告知当地一批拍摄交通违章的“拍客”:实行“市民举报违章有奖”这一举措将于今年底取消。据了解,武汉此举是继广州、深圳等城市之后,第三个开展市民举报违章有奖活动又停止的城市。
一、用成本—收益原理分析“有奖举报交通违章”
公共政策是指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威组织为达到公共目标而制定的、在特定区域或范围内起作用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
成本—收益分析法是一种能科学客观地评估公共政策效率的工具,在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它以货币形式,运用成本—收益原理,评估所有与政策相关的成本和收益,从而帮助决策者选择社会净效益最大的决策,以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根据成本—收益原理,当且仅当一项公共政策的额外收益超出额外成本时,该项公共政策才是有效率的。对于成本的计算,一定要把所有相关的机会成本考虑在内,不仅应当包括有形的成本,而且还包括无形的成本。
在制定“有奖举报交通违章”政策的过程中,武汉市交管局的目标即制定该项政策追求的利益是为了规范机动车行车秩序,解决机动车乱穿、乱行导致的交通秩序混乱拥堵现象,希望通过市民参与来获得交通违章数量的下降,但并没有正确运用经济学工具权衡好该决策的收益以及与其相关的成本的问题,也没有想到该政策出台带来的无形的负面效应,以至于该项政策仅实施半年就被叫停。
通过鼓励市民参与来减少交通违章,规范交通秩序的政策方向和目标是正确的,但可供选择方式却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只有奖励举报交通违章这一种方式。奖励举报交通违章需要付出的成本主要有:(1)政策出台半年来,武汉警方共收到市民拍摄的交通违章记录超过百万条,为此警方付出了近200万元的奖金。不止,警方还要对这些违章记录进行核实,其中必然会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如果在市区交通违章现象多的路口等区域公开安装电子摄像头来代替“职业拍客”监控路面状况成本会更低。(2)举报交通违章经核实就可以获得奖励,一些市民在奖金的刺激下成为“职业拍客”,还极有可能会促使他们为了奖金做一些故意设置路障等方式来诱导违章并拍摄等违法的行为,不仅没有达到减少交通违章的效果,反而为社会安全带来隐患。(3)秘密拍摄交通违章行为会对司机的隐私权造成一定程度的侵犯,招致司机们的反感和对执法人员工作不配合。(4)秘密拍摄行为并不规范,有可能发生“拍客”敲诈勒索司机,通过私了解决以获得更多的收入的现象,这样不仅不利于教育违反交通规则的司机,反而会使其有恃无恐,进而增加了交通秩序管理的难度。
通过对该项政策成本与收益的分析,虽然难以量化,但也并不难推测出其成本远大于收益,鉴于此,武汉市交管局不得不将仅实施半年的有奖举报政策取消。
二、对公安机关制定公共政策的对策分析
公共政策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公安机关制定的公共政策亦是如此。而公共政策稳定性的前提是政策的正确性,因此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要全面的考虑,以求政策的科学化和合理化。公共政策的科学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运作成本,科学的政策需要依据一定的程序。公共政策制定的一般程序是确定政策目标、设计备选方案、论证评估方案、抉择方案四步。任何公共政策的制定都会耗费一定的成本,只有依据科学的程序制定公共政策,才能有效地降低成本,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
(1)公安机关制定的公共政策是管理社会秩序与安全的规范体系的一部分。作为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首先它应当与现行法律相一致即要有合法性;其次还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如果合法性或合理性欠缺,公共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就有可能因遭受抵制而无法实施。
美国学者戴维•伊斯顿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价值作有权威的分配。” 换言之,公共政策在价值上必须是合理的,即公共政策必须是合乎情理、合乎社会公平、群众能够接受的。
(2)在确定了公共政策的目标后,接下来,公安机关就要设计能够实现公共目标的方案。
首先,制定可供选择的方案。尽可能的制定出同时还要全方位的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将所有的机会成本计算在内,这样通过权衡、成本—收益分析选出的方案才能令人满意。如果只有一个方案,或者考虑不全面,制定的方案必定是效率低下、高成本的。
其次,公众参与。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治领域中的人同市场经济中的人一样,都是“经济人”,均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因此,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时有可能偏离公共利益。公众直接面对各种具体的现实问题,他们提供的信息全面、真实,最能代表普通公民的意见和要求。政府采纳公民的合理建议后,所制定的公共政策就很容易得到公众的拥护和认同,就能反映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取向,避免公共政策的失误或无能,进而保证政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民主性。公民参与还能使政策制定过程透明化,公民获得了更多的知情权,避免行政官员决策权的滥用,确保公共政策不会背离公共利益价值取向。公安机关制定各项公共政策要广泛的发动群众参与,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公共政策的意见,吸收其中的合理部分,使公共决策更反映民意,如设立听证会,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各项公共政策要听取群众心声。
最后,专家论证。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公安机关邀请多学科专家运用科学分析工具进行深入的调研和论证后,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多种有价值的方案或对策,最后由政府决策部门择优选择,或公安机关制定出方案后交由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以保证政策切实可行。
(3)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选择最合适、效率最高的方案。通过群众协商沟通得出的方案,必然会得到群众的理解和配合,也就降低了实施成本。政策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方案设定的目的和程序。
(4)建立公共政策监督体系。决策付之实施后,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可能发生政策目标偏离的不良后果,因此,要对公共政策进行监督。对公共政策进行监督,一方面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中出现的偏差,是政策朝着既定的方向发展,降低决策实施中因偏差产生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随时发现错误的决策,避免更大的成本支出,浪费社会资源。
只有经过严格的政策制定程序,才能保证公共政策的科学性,才可能避免象武汉警方这样在同一问题上犯同样的失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