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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给我现金、购物卡及其他形式贿赂的人,都和我所在部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是业务关系,有的是管理关系,有的是我分管的下属部门,他们给我送礼,当然是看中我手中的权力,当然是希望能够得到我的照顾和帮助,希望有所回报的。”4月27日,法庭上,山东省烟台市某区副主任刘晓东对自己的受贿行为表示忏悔。
2015年8月26日,刘晓东因涉嫌受贿依法接受当地检察机关讯问。很快,办案检察官向刘晓东宣布,因其涉嫌受贿罪,被依法刑事拘留。9月10日,刘晓东被当地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1958年,刘晓东出生在山东省济南市。如其父母所愿,刘晓东从小学习非常勤奋,学习成绩一直比较理想。毕业后,刘晓东顺利进入职场,一开始,他工作也比较勤勉,工作经历也算顺利。人过不惑之年后,刘晓东靠着一直以来比较出色的工作表现,在职位升迁方面开始厚积薄发。2002年底,44岁的刘晓东出任烟台市某区交通局副局长,并主持工作;两年后,刘晓东出任该区交通局局长,主持交通局全面工作;2012年,54岁的刘晓东出任该区副主任(正处级),分管规划、建设、土地、房管、供热、饮水及重点项目推动等工作,因为手中掌握关涉民生项目的实权,他开始变得“炙手可热”。
俗话说,民生无小事。刘晓东分管的领域一直与老百姓的食、住、行等息息相关,有时候其中一个决策就直接影响全区建设情况。在这样一个职位上,出身于普通百姓家庭的刘晓东理应对百姓民生产生更多的责任感,对权力产生更多的敬畏,但他却随着仕途的“起飞”,也伸出了“贪欲”的双手。
经查证,12年间,刘晓东利用其分管查处运营车辆、工程项目建设等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22个相关业务单位及下属企业等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78万元。手握重权的刘晓东,在欲望的沼泽中迷失了自己。
当地人卢小强是本区一家装饰公司经理。早在1989年,卢小强就认识了刘晓东,与刘晓东算是“老交情”。2000年前后,卢小强成立了一家装饰公司,开始承揽当地办公楼装修、路灯及绿化等市政工程,与刘晓东的关系也愈发“熟络”起来。2007年,刘晓东以给女儿买婚房的名义,找到卢小强,告知其想买一套卢小强所住小区的房产。卢小强当即表示,正好本小区有个“北京人”想出售房子,可以帮忙联系一下。
不久,刘晓东夫妻二人便如约来到该小区看房,但刘晓东心里一直觉得有点蹊跷,他没见到卢小强嘴里的“北京人”,只有卢小强一人娴熟地拿着钥匙领着他们看了房。
卢小强所住的小区离海边很近,他提供的这套房子是海景房,面积177平方米,房间格局、位置环境俱佳,刘晓东夫妇当时对这套房子就很是喜欢。在商讨价格时,卢小强告诉他们,由于房主“北京人”一直来不了当地,很着急出售这套房,价格要的也不高,只要62万元。
刘晓东心里很明白,这样的“海景房”是属于比较稀缺的资源,市值至少要90多万元,62万元的价格就买下,当然是一笔极其划算的交易!很快,刘晓东夫妇就决定买下这套房子。
没几天,卢小强就把当初的购房合同和缴款收据给了刘晓东。刘晓东翻开一看,合同上“购房人”一栏,赫然写着卢小强妻子的名字。原来,这场购房交易里根本不存在什么“北京人”,这套房产本来就是卢小强夫妇所有的。
至此,刘晓东完全明白了卢小强之前的“良苦用心”。为了表达谢意,刘晓东要求追加房款3万元,共转给卢小强房款65万元。卢小强也没有推辞,后来便将房产所有人变更到刘晓东女儿名下。2008年初,刘晓东对该房产进行了装修并对外出租。
“虽然最终他多给了我几万元,但是总房价还是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差额部分刘晓东还是有收益的,毕竟他当时是交通局长,我这么个价格把房子卖给他,他会记我的好,以后有事,我也方便找他帮忙。”对将这套房子低价卖给刘晓东的原因,卢小强后来这样解释。
2014年10月,由于刘晓东女儿已经在北京就业结婚,刘晓东夫妻有意将之前从卢小强手中购买的这套海景房再卖出去。卢小强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便主动找到刘晓东,问其想不想出售该套房产,称他有个亲戚想在该小区买房,并且保证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听到卢小强这么说,刘晓东当然对其用意心领神会,最终以175万元的价格与卢小强 “成交”该房屋的买卖。
在不到7年的时间里,刘晓东从卢小强手中低买高卖同一套房产,就白“赚”了115万元,这显然不是“运气绝佳”,更不是“投资有方”。案发后,刘晓东也承认:“他低价卖给我房屋是想我在各个方面给他关照,实际上他是用这种方式向我行贿。”
天下没有白给的便宜,付出了就想要得到回报。而卢小强对于刘晓东的“屡屡配合”和“体谅”,当然也得到了相当丰厚的回报。
据办案人员介绍,早在2004年,时任交通局局长的刘晓东,没有经过公开招投标,就直接将该局办公楼改造装修工程承包给卢小强来做,该工程造价50余万元。同年,该区公交站亭改造一期工程进行招投标。此项工程又在刘晓东的职能管辖范围内,在刘晓东的直接干预下,盧小强非常“幸运”地战胜其他对手,又一次中标,工程造价四五百万,可谓利润非常丰厚。
卢小强的幸运还远不止如此。一期工程结束后,卢小强还想继续承揽二期、三期工程。在刘晓东的授意下,交通局物流管理中心与卢小强协商,不走招投标而直接施工,按照一期施工方案和报价,仍由卢小强对该区所有的公交站亭进行改造,总价格大约2000多万元。总之,自从卢小强攀上刘晓东“这棵大树”,卢小强的公司便拿到数个标的额很大的项目,着实是挣了不少钱。
当然,刘晓东借助职位的便利,获得的好处绝非仅此一例。
2013年,刘晓东女儿留学归来,在北京找了一份工作,因此亟须在北京租一套住房。刘晓东了解到总部位于北京的某建设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马晓鑫正在其女儿单位所在的区内开发房产,于是他找到马晓鑫,表达了想请马晓鑫帮其女儿在北京寻租住房的意思。马晓鑫久经商海,当即一口答应,并表示自己手头正好有套老房子,可以让刘晓东女儿住他那儿。但不久,刘晓东又联系到马晓鑫,说女儿觉得这套老房子上下班比较拥堵,想让其再帮忙找找,并表示自己的孩子现在刚参加工作,手头积蓄不多,房租让其先帮忙垫上。马晓鑫当即表示,这件事他由来负责,让刘晓东尽管放心。 很快,马晓鑫便安排自己北京总公司的办公室主任陪刘晓东女儿四处去看房子,并嘱咐办公室主任房子的租金可以从公司的备用金里面出。
后来,刘晓东的女儿看中了一套位于北京火车站附近某小区的房子,房租每月近一万元,该办公室主任很快就为其支付了中介费及租房押金,又一次性付了六个月的租金。并把剩下的六个月租金给了刘晓东女儿,共计13万余元。
这一年,刘晓东在随后跟马晓鑫的两次见面中,提到想把房租钱转给马晓鑫,但都被马晓鑫以“以后再说吧”“孩子的事就是咱们自己的事”等理由拒绝。后来,刘晓东索性就不提这件事了。到案后,当办案人问及此事,刘晓东坦然回答道:“马晓鑫帮我女儿租赁房子并支付租金,实际上就是变相给我送钱。”
马晓鑫为何为刘晓东女儿租房的事情如此劳心劳力? 原来,马晓鑫所在的公司从2011年底通过招投标承揽了刘晓东所在区的西区安居工程,许多事情需要找当时分管规划、建设、土地等工作的刘晓东出面协调。不仅如此,在刘晓东的极力推荐下,马晓鑫还参与了该区旧村改造安置房工程项目等多个工程投标,促成了与该区的战略合同协议。面对这些帮助与支持,马晓鑫自然是要“感激”刘晓东的。
马晓鑫认为,刘晓东让他帮忙租房子,是双方搞好关系的非常好的切入點,当初刘晓东跟他提及此事,他根本就没考虑过要刘晓东的钱,为其女儿租房的事情鞍前马后也就不足为奇了。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不仅包括货币、物品,还包括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在刘晓东的受贿行为中,有两笔钱比较特殊,是刘晓东的姐姐及外甥两套房屋的装修款。
2013年,刘晓东的姐姐为给其儿子准备婚房,在济南高新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加之自己还有一套新房,这两套房屋需要尽快进行装修。刘晓东的姐姐认为自己找的装修公司普遍要价太高,承担不起,便想到分管工程建设的刘晓东,让他帮忙找合适的装修队。
2013年7月,刘晓东分别找到马晓鑫和山东某建设公司经理卢正华,让两人帮忙装修其姐姐在济南的两套房子。有了刘晓东的招呼,马晓鑫和卢正华很快便安排两个装修队紧锣密鼓地开始装修。2013年底,两套房屋几乎同时竣工,分别花费4.3万元、6.5万元装修款。对这两笔钱,马晓鑫和卢正华都非常“默契”地没有跟刘晓东的姐姐要。
后来,在刘晓东“客气”的试探下,马晓鑫、卢正华都明确向其表示装修钱不用支付给他们了,刘晓东自然也乐见其成,其姐姐及外甥梁某没花一分钱装修款,便实现了“拎包入住”。
天下没有白给的“房租”,自然也没有免费的“精装修”。对马晓鑫、卢正华而言,他们作为开发商与刘晓东单位之间的业务,能不能干、能干多少、干得顺利与否往往是刘晓东一句话的事,帮刘晓东亲戚装修房子,就像是给其女儿租房一样,是求之不得的事,这有助于拉近他们与刘晓东之间的关系,方便日后在工作中找刘晓东帮忙。
事实也确实如此。作为回报,刘晓东推荐马晓鑫的公司参与了当地三处大型广场的工程及一处安置房工程项目的投标,帮卢正华协调在施工过程中的土方运输问题,为其提供了不少方便。
案发后,检察机关认为,刘晓东收受马晓鑫以支付其女儿房租为名义的贿赂13万余元,又安排请托人为其姐姐装修两套房屋,造价共计10万余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数额属于财产性利益,都应纳入其受贿数额的认定。
刘晓东深耕当地官场多年,受贿形式也灵活多样、五花八门。除了上述提到的买卖房屋款、房租款、装修款,也有酒、茶叶、土特产等各种实物,而其中,收受最多的是当地大型购物中心的购物卡。
购物卡因为其便利、隐蔽等特点,受到一些人的青睐,成为他们与少数官员接触的“敲门砖”,于是购物卡逐渐成为官员受贿的方便形式,经常性地出现于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
在刘晓东22笔受贿行为中,有21笔涉及购物卡受贿问题,他收受的购物卡面额共计51万元,约占其总受贿数额的一半。他收受购物卡的行为主要有两大特点:一是收受购物卡的受贿行为延续了10多年,跨度时间较大;二是多次收受购物卡,数额从数千元到上万元不等,可谓“大小通吃”。这些购物卡进入刘晓东囊中后,全部被刘晓东及妻子用于日常的花销支出。
其中,刘晓东收受的数额最大的购物卡出自当地一家集团公司。从2003年至2013年,该公司负责人累计21次送给刘晓东购物卡,价值合计5.1万元。
当然,别人送的购物卡的面额价值,也随着刘晓东职位的升迁而“水涨船高”,2003年至2013年,刘晓东从区交通局副局长升至交通局局长再升任区副主任,该集团公司负责人出手的购物卡面额价值也从每次1000元、2000元再升到8000元。
长期的“投资”也确实给该集团公司带来了不少“利益”。刘晓东所在的交通局有对货运车辆的超载超限进行处罚的权力,而该公司是建筑施工单位,每年都会使用很多的车辆,为节约运输成本而超载超限的现象时有发生,每逢被交通局稽查队查处后,公司负责人都会向刘晓东表示,希望能够不处罚或者少处罚,在刘晓东的“招呼”下,这些违规车辆也都得到从轻处理。除此之外,刘晓东还为该公司负责人在其朋友出租车运营及参与某广场招投标方面给予了照顾。
案发前,刘晓东一直认为,“收点卡不是什么大问题”,直至被这些购物卡“卡”住了自己的人生,小问题酿成了大祸患,他才幡然醒悟。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介绍说,在办案中,有不少落马贪官像刘晓东一样,在办案机关调查之前,并不认为收受购物卡会构成犯罪,认为这只是正常的礼尚往来、人情往来。
但实际上,人情往来与行受贿有着本质区别,区分的标准主要在于交易动机和交易对象的来源。人情往来体现的是一种互惠、平衡的特征,正常往来中财物交换的背后,实际体现出的是情感的交流,这种往来大体是平等的、双向式的。而行受贿往往是失衡的、单项式的金钱或物品的交易,其交易对象往往包括具有极其隐蔽的公用权力或公共资源。
受贿案中,受贿人的口供往往是“证据之王”,但并不容易取证。所以,从行贿人一方取证也是一种重要途径。本案中,涉案行贿人点多、线宽、面广,调查取证过程并不顺利。因此几经周折,刘晓东口供的突破就变得尤为重要。经过漫长的斗智斗勇,刘晓东的心理防线终于被突破。
在讯问中,刘晓东还原受贿情景时,提到最多的是行贿人向他说“快过节了,来看看你,意思意思!”当办案人问及“‘意思意思’究竟是什么意思”时,刘晓东直言不讳地说道:“就是对我在过去工作中给他们的帮助表示感谢,并希望以后能够继续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更多的支持。”
而刘晓东提到的这些向他“意思意思”的人,主要是其分管区域内的一些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还有个体工程运输及工程开发公司的负责人,这些人几乎年年都会找到刘晓东,送给他不同金额的财物,刘晓东每次也都是来者不拒,全部都收下了。当然,刘晓东也会运用手中的权力,充分“照顾”到这些“意思”,为众多行贿人在工程建设承揽、参与招投标、工程验收结算、考核评议等方面打招呼,出面协调,为行贿人谋取各种利益。
2016年5月,当地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刘晓东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当庭质证、辩论、审理,2017年8月16日,法庭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晓东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5万元,退赔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刘晓东提出上诉。2018年4月27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年近花甲的刘晓东,原本事业有成、家庭和睦、女儿优秀;按照他的打算,再工作两年就可以在这个位子上顺利退休,与家人其乐融融地安享晚年。但在位的12年间,一次次地收受贿赂,让刘晓东一步步将自己原本安稳的生活打破,并亲手将自己送进高墙,这实在令人唏嘘。(本案涉案人员除被告人皆为化名)
2015年8月26日,刘晓东因涉嫌受贿依法接受当地检察机关讯问。很快,办案检察官向刘晓东宣布,因其涉嫌受贿罪,被依法刑事拘留。9月10日,刘晓东被当地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贪欲伴随仕途“起飞”
1958年,刘晓东出生在山东省济南市。如其父母所愿,刘晓东从小学习非常勤奋,学习成绩一直比较理想。毕业后,刘晓东顺利进入职场,一开始,他工作也比较勤勉,工作经历也算顺利。人过不惑之年后,刘晓东靠着一直以来比较出色的工作表现,在职位升迁方面开始厚积薄发。2002年底,44岁的刘晓东出任烟台市某区交通局副局长,并主持工作;两年后,刘晓东出任该区交通局局长,主持交通局全面工作;2012年,54岁的刘晓东出任该区副主任(正处级),分管规划、建设、土地、房管、供热、饮水及重点项目推动等工作,因为手中掌握关涉民生项目的实权,他开始变得“炙手可热”。
俗话说,民生无小事。刘晓东分管的领域一直与老百姓的食、住、行等息息相关,有时候其中一个决策就直接影响全区建设情况。在这样一个职位上,出身于普通百姓家庭的刘晓东理应对百姓民生产生更多的责任感,对权力产生更多的敬畏,但他却随着仕途的“起飞”,也伸出了“贪欲”的双手。
经查证,12年间,刘晓东利用其分管查处运营车辆、工程项目建设等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22个相关业务单位及下属企业等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78万元。手握重权的刘晓东,在欲望的沼泽中迷失了自己。
低买高卖“一场戏”
当地人卢小强是本区一家装饰公司经理。早在1989年,卢小强就认识了刘晓东,与刘晓东算是“老交情”。2000年前后,卢小强成立了一家装饰公司,开始承揽当地办公楼装修、路灯及绿化等市政工程,与刘晓东的关系也愈发“熟络”起来。2007年,刘晓东以给女儿买婚房的名义,找到卢小强,告知其想买一套卢小强所住小区的房产。卢小强当即表示,正好本小区有个“北京人”想出售房子,可以帮忙联系一下。
不久,刘晓东夫妻二人便如约来到该小区看房,但刘晓东心里一直觉得有点蹊跷,他没见到卢小强嘴里的“北京人”,只有卢小强一人娴熟地拿着钥匙领着他们看了房。
卢小强所住的小区离海边很近,他提供的这套房子是海景房,面积177平方米,房间格局、位置环境俱佳,刘晓东夫妇当时对这套房子就很是喜欢。在商讨价格时,卢小强告诉他们,由于房主“北京人”一直来不了当地,很着急出售这套房,价格要的也不高,只要62万元。
刘晓东心里很明白,这样的“海景房”是属于比较稀缺的资源,市值至少要90多万元,62万元的价格就买下,当然是一笔极其划算的交易!很快,刘晓东夫妇就决定买下这套房子。
没几天,卢小强就把当初的购房合同和缴款收据给了刘晓东。刘晓东翻开一看,合同上“购房人”一栏,赫然写着卢小强妻子的名字。原来,这场购房交易里根本不存在什么“北京人”,这套房产本来就是卢小强夫妇所有的。
至此,刘晓东完全明白了卢小强之前的“良苦用心”。为了表达谢意,刘晓东要求追加房款3万元,共转给卢小强房款65万元。卢小强也没有推辞,后来便将房产所有人变更到刘晓东女儿名下。2008年初,刘晓东对该房产进行了装修并对外出租。
“虽然最终他多给了我几万元,但是总房价还是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差额部分刘晓东还是有收益的,毕竟他当时是交通局长,我这么个价格把房子卖给他,他会记我的好,以后有事,我也方便找他帮忙。”对将这套房子低价卖给刘晓东的原因,卢小强后来这样解释。
2014年10月,由于刘晓东女儿已经在北京就业结婚,刘晓东夫妻有意将之前从卢小强手中购买的这套海景房再卖出去。卢小强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便主动找到刘晓东,问其想不想出售该套房产,称他有个亲戚想在该小区买房,并且保证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听到卢小强这么说,刘晓东当然对其用意心领神会,最终以175万元的价格与卢小强 “成交”该房屋的买卖。
在不到7年的时间里,刘晓东从卢小强手中低买高卖同一套房产,就白“赚”了115万元,这显然不是“运气绝佳”,更不是“投资有方”。案发后,刘晓东也承认:“他低价卖给我房屋是想我在各个方面给他关照,实际上他是用这种方式向我行贿。”
天下没有白给的便宜,付出了就想要得到回报。而卢小强对于刘晓东的“屡屡配合”和“体谅”,当然也得到了相当丰厚的回报。
据办案人员介绍,早在2004年,时任交通局局长的刘晓东,没有经过公开招投标,就直接将该局办公楼改造装修工程承包给卢小强来做,该工程造价50余万元。同年,该区公交站亭改造一期工程进行招投标。此项工程又在刘晓东的职能管辖范围内,在刘晓东的直接干预下,盧小强非常“幸运”地战胜其他对手,又一次中标,工程造价四五百万,可谓利润非常丰厚。
卢小强的幸运还远不止如此。一期工程结束后,卢小强还想继续承揽二期、三期工程。在刘晓东的授意下,交通局物流管理中心与卢小强协商,不走招投标而直接施工,按照一期施工方案和报价,仍由卢小强对该区所有的公交站亭进行改造,总价格大约2000多万元。总之,自从卢小强攀上刘晓东“这棵大树”,卢小强的公司便拿到数个标的额很大的项目,着实是挣了不少钱。
租房金中有“玄机”
当然,刘晓东借助职位的便利,获得的好处绝非仅此一例。
2013年,刘晓东女儿留学归来,在北京找了一份工作,因此亟须在北京租一套住房。刘晓东了解到总部位于北京的某建设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马晓鑫正在其女儿单位所在的区内开发房产,于是他找到马晓鑫,表达了想请马晓鑫帮其女儿在北京寻租住房的意思。马晓鑫久经商海,当即一口答应,并表示自己手头正好有套老房子,可以让刘晓东女儿住他那儿。但不久,刘晓东又联系到马晓鑫,说女儿觉得这套老房子上下班比较拥堵,想让其再帮忙找找,并表示自己的孩子现在刚参加工作,手头积蓄不多,房租让其先帮忙垫上。马晓鑫当即表示,这件事他由来负责,让刘晓东尽管放心。 很快,马晓鑫便安排自己北京总公司的办公室主任陪刘晓东女儿四处去看房子,并嘱咐办公室主任房子的租金可以从公司的备用金里面出。
后来,刘晓东的女儿看中了一套位于北京火车站附近某小区的房子,房租每月近一万元,该办公室主任很快就为其支付了中介费及租房押金,又一次性付了六个月的租金。并把剩下的六个月租金给了刘晓东女儿,共计13万余元。
这一年,刘晓东在随后跟马晓鑫的两次见面中,提到想把房租钱转给马晓鑫,但都被马晓鑫以“以后再说吧”“孩子的事就是咱们自己的事”等理由拒绝。后来,刘晓东索性就不提这件事了。到案后,当办案人问及此事,刘晓东坦然回答道:“马晓鑫帮我女儿租赁房子并支付租金,实际上就是变相给我送钱。”
马晓鑫为何为刘晓东女儿租房的事情如此劳心劳力? 原来,马晓鑫所在的公司从2011年底通过招投标承揽了刘晓东所在区的西区安居工程,许多事情需要找当时分管规划、建设、土地等工作的刘晓东出面协调。不仅如此,在刘晓东的极力推荐下,马晓鑫还参与了该区旧村改造安置房工程项目等多个工程投标,促成了与该区的战略合同协议。面对这些帮助与支持,马晓鑫自然是要“感激”刘晓东的。
马晓鑫认为,刘晓东让他帮忙租房子,是双方搞好关系的非常好的切入點,当初刘晓东跟他提及此事,他根本就没考虑过要刘晓东的钱,为其女儿租房的事情鞍前马后也就不足为奇了。
打个招呼便“拎包入住”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不仅包括货币、物品,还包括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在刘晓东的受贿行为中,有两笔钱比较特殊,是刘晓东的姐姐及外甥两套房屋的装修款。
2013年,刘晓东的姐姐为给其儿子准备婚房,在济南高新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加之自己还有一套新房,这两套房屋需要尽快进行装修。刘晓东的姐姐认为自己找的装修公司普遍要价太高,承担不起,便想到分管工程建设的刘晓东,让他帮忙找合适的装修队。
2013年7月,刘晓东分别找到马晓鑫和山东某建设公司经理卢正华,让两人帮忙装修其姐姐在济南的两套房子。有了刘晓东的招呼,马晓鑫和卢正华很快便安排两个装修队紧锣密鼓地开始装修。2013年底,两套房屋几乎同时竣工,分别花费4.3万元、6.5万元装修款。对这两笔钱,马晓鑫和卢正华都非常“默契”地没有跟刘晓东的姐姐要。
后来,在刘晓东“客气”的试探下,马晓鑫、卢正华都明确向其表示装修钱不用支付给他们了,刘晓东自然也乐见其成,其姐姐及外甥梁某没花一分钱装修款,便实现了“拎包入住”。
天下没有白给的“房租”,自然也没有免费的“精装修”。对马晓鑫、卢正华而言,他们作为开发商与刘晓东单位之间的业务,能不能干、能干多少、干得顺利与否往往是刘晓东一句话的事,帮刘晓东亲戚装修房子,就像是给其女儿租房一样,是求之不得的事,这有助于拉近他们与刘晓东之间的关系,方便日后在工作中找刘晓东帮忙。
事实也确实如此。作为回报,刘晓东推荐马晓鑫的公司参与了当地三处大型广场的工程及一处安置房工程项目的投标,帮卢正华协调在施工过程中的土方运输问题,为其提供了不少方便。
案发后,检察机关认为,刘晓东收受马晓鑫以支付其女儿房租为名义的贿赂13万余元,又安排请托人为其姐姐装修两套房屋,造价共计10万余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数额属于财产性利益,都应纳入其受贿数额的认定。
“购物卡”收到手软
刘晓东深耕当地官场多年,受贿形式也灵活多样、五花八门。除了上述提到的买卖房屋款、房租款、装修款,也有酒、茶叶、土特产等各种实物,而其中,收受最多的是当地大型购物中心的购物卡。
购物卡因为其便利、隐蔽等特点,受到一些人的青睐,成为他们与少数官员接触的“敲门砖”,于是购物卡逐渐成为官员受贿的方便形式,经常性地出现于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
在刘晓东22笔受贿行为中,有21笔涉及购物卡受贿问题,他收受的购物卡面额共计51万元,约占其总受贿数额的一半。他收受购物卡的行为主要有两大特点:一是收受购物卡的受贿行为延续了10多年,跨度时间较大;二是多次收受购物卡,数额从数千元到上万元不等,可谓“大小通吃”。这些购物卡进入刘晓东囊中后,全部被刘晓东及妻子用于日常的花销支出。
其中,刘晓东收受的数额最大的购物卡出自当地一家集团公司。从2003年至2013年,该公司负责人累计21次送给刘晓东购物卡,价值合计5.1万元。
当然,别人送的购物卡的面额价值,也随着刘晓东职位的升迁而“水涨船高”,2003年至2013年,刘晓东从区交通局副局长升至交通局局长再升任区副主任,该集团公司负责人出手的购物卡面额价值也从每次1000元、2000元再升到8000元。
长期的“投资”也确实给该集团公司带来了不少“利益”。刘晓东所在的交通局有对货运车辆的超载超限进行处罚的权力,而该公司是建筑施工单位,每年都会使用很多的车辆,为节约运输成本而超载超限的现象时有发生,每逢被交通局稽查队查处后,公司负责人都会向刘晓东表示,希望能够不处罚或者少处罚,在刘晓东的“招呼”下,这些违规车辆也都得到从轻处理。除此之外,刘晓东还为该公司负责人在其朋友出租车运营及参与某广场招投标方面给予了照顾。
案发前,刘晓东一直认为,“收点卡不是什么大问题”,直至被这些购物卡“卡”住了自己的人生,小问题酿成了大祸患,他才幡然醒悟。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介绍说,在办案中,有不少落马贪官像刘晓东一样,在办案机关调查之前,并不认为收受购物卡会构成犯罪,认为这只是正常的礼尚往来、人情往来。
但实际上,人情往来与行受贿有着本质区别,区分的标准主要在于交易动机和交易对象的来源。人情往来体现的是一种互惠、平衡的特征,正常往来中财物交换的背后,实际体现出的是情感的交流,这种往来大体是平等的、双向式的。而行受贿往往是失衡的、单项式的金钱或物品的交易,其交易对象往往包括具有极其隐蔽的公用权力或公共资源。
如此“意思”真有意思
受贿案中,受贿人的口供往往是“证据之王”,但并不容易取证。所以,从行贿人一方取证也是一种重要途径。本案中,涉案行贿人点多、线宽、面广,调查取证过程并不顺利。因此几经周折,刘晓东口供的突破就变得尤为重要。经过漫长的斗智斗勇,刘晓东的心理防线终于被突破。
在讯问中,刘晓东还原受贿情景时,提到最多的是行贿人向他说“快过节了,来看看你,意思意思!”当办案人问及“‘意思意思’究竟是什么意思”时,刘晓东直言不讳地说道:“就是对我在过去工作中给他们的帮助表示感谢,并希望以后能够继续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更多的支持。”
而刘晓东提到的这些向他“意思意思”的人,主要是其分管区域内的一些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还有个体工程运输及工程开发公司的负责人,这些人几乎年年都会找到刘晓东,送给他不同金额的财物,刘晓东每次也都是来者不拒,全部都收下了。当然,刘晓东也会运用手中的权力,充分“照顾”到这些“意思”,为众多行贿人在工程建设承揽、参与招投标、工程验收结算、考核评议等方面打招呼,出面协调,为行贿人谋取各种利益。
2016年5月,当地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刘晓东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当庭质证、辩论、审理,2017年8月16日,法庭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晓东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5万元,退赔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刘晓东提出上诉。2018年4月27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年近花甲的刘晓东,原本事业有成、家庭和睦、女儿优秀;按照他的打算,再工作两年就可以在这个位子上顺利退休,与家人其乐融融地安享晚年。但在位的12年间,一次次地收受贿赂,让刘晓东一步步将自己原本安稳的生活打破,并亲手将自己送进高墙,这实在令人唏嘘。(本案涉案人员除被告人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