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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实践是理论的源泉。一个领域、一项工作要创新发展,必须在理论上有所建树。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同样离不开理论的有力支撑。本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调研实际,针对基层院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旨在为基层院理论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 。
关键词:检察理论研究;实践
加强检察理论研究,是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前提,是促进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经济和社会领域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不断变化的执法环境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当前检察理论研究形势不容乐观,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滞后并制约了检察工作的发展。因此,如何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加快检察理论成果的转化,已经成为当前检察工作面临的一大问题。
一、当前检察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 认识偏差,忽视调研工作。长期以来,基层检察院重业务,轻调研的历史和现状,使一部分干警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错误观念和认识上的“误区”。没有认识到调研是检察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理论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是对检察实践进行反思或总结、提高或探讨的过程,同时也是提高检察干警理论水平和执法水平的重要途径。更有一部分业务部门的检察干警错误地认为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就是办案,只要把业务工作搞好就可以了。检察研究工作是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事,并非自己份内的工作。因此,对理论研究工作存在抵触情绪。另外还有一些干警虽然对探讨检察工作的积极性很高,对工作中值得研究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思考了争论了,但仅仅停留在口头上,不愿提笔写作,缺乏写作热情。
(二)衔接不顺,调研与业务工作脱节。业务部门的干警,直接面对案件和当事人,对法律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有丰富的感性认识,更能理解和发现法律应用上的困惑和不足,开展调研有其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但由于基层检察院案件多,任务重,时间少,干警每天高效运转,超负荷工作,已是身心疲惫。虽然经常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希望得到解决的办法和对策,但苦于时间有限,对调研几乎无暇顾及。因此,工作中获得的第一手调研素材没有及时、充分转化为调研成果;而专门的调研人员又远离一线工作,无法通过接触办案发现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调研专题,这种情况使办案与调研严重脱节,造成调研资源的浪费。
(三)质量不高,调研针对性不强。一是部分科室、干警为完成调研任务,片面追求数量,不求质量,不能很好地处理数量和质量的关系,随便复制、摘抄、拼凑,应付了事。二是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还不能找到最佳的结合点和切入点。部分文章没有针对性,没有抓住热点和难点,不能及时反映和解决当前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分文章即使能抓住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只停留在表面,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最后也没能给检察工作提出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对策。
(四)调研成果没有及时转化,理论与实践脱节。一是部分调研文章形成之后,大部分干警习惯于将稿件直接报至研究室,认为研究室会负责将其文章向各个刊物投稿,自己没有积极进行投稿。而实际上研究室并没有此项义务,且研究室日常性事物也较多。因此,很多文章就这样滞留于此,而没能及时发表和利用。二是调研形成之后,没有及时转化为领导决策和规章制度,没能体现对检察工作的指导作用。结果导致调研与检察工作实际相脱节,调研也就失去了动力,失去了其原有的指导意义,最终不利于推动检察工作的不断向前发展。
二、检察理论研究指导基层院实践的对策和建议
以上问题反映了目前基层检察院调研普遍面临的问题,可见基层院的调研形势不容乐观,调研实际已经无法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检察实践的要求。以下就检察理论研究如何指导基层院实践提出几点建议: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理论研究的认识。首先,认识要到位。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检察理论的加强和深化,不仅是检察改革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且也是检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改革越深入,越需要理性的思考,检察实践越发展,越需要理论的推动。因此,必须解放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要把调研工作提高到关系检察事业长远发展,带有全局性,战略性高度来认识,要坚决克服和纠正对调研工作的一些错误观念和认识“误区”从一些陈旧观念,不合时宜的思想中解放出来,不断接受新思想,树立新观念,紧跟历史前进的步伐和社会进步的脚步。其次,领导要重视。领导重视是做好任何工作的前提条件。基层院的领导应将理论调研作为基层检察院建设和提高基层检察干警自身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检察研究工作作为各部门工作的重要任务,与部门办案业务工作一起要求,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并为基层干警理论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培养调研人才,不断提高理论研究水平。院领导不仅要积极倡导发动,还应当深入其中,作出表率,积极参与部门和干警的调研工作,亲自撰写或有的放矢地指导调研。通过广泛发动和督促检查,形成部门重视,人人参与,自觉调研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沟通,促成研究部门与办案部门互动。 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要紧紧依托各办案部门,深入办案一线,及时发现、收集和掌握检察业务、检察决策和检察改革实践中遇到的难点、热点等共性问题以及典型疑难类案,经过充分的论证,将其列入专题检察业务调研题目。各办案部门在工作中要善于总结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程序性问题和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并及时向研究室反映,由研究室拟出专题调研题目,报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后由研究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研,解决问题。
(三)突出要点,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针对性、前瞻性。确定调研课题要有的放矢,要抓住检察改革和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和薄弱环节, 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指导具体执法办案。一是要围绕工作“重点”。上级检察机关每个业务部门都会对当年该部门的业务工作作出部署安排,点明工作重心。这些重心,也就是基层院的调研工作的“重点”。基层院调研应当围绕这些重点充分展开,才能为业务部门提供及时到位的支持和指导。二是要抓住工作“热点”。检察业务的“热点”问题的出现,往往是由于社会发展新形势对检察工作产生的影响或提出的挑战。这些也是我们开展调研的重点。三是关注法律的“难点”。基层院调研应当对法律适用中的一些难于理解的问题和程序中难于掌握的环节予以更多的关注与支持。总之,要围绕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和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这样的调研成果才有实用性,才能有效地推动检察工作的开展。
同时,要突出检察理论研究的前瞻性。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没有先进的检察理论,也就没有成功的检察实践。作为一名调研工作者,要能够预见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中可能出现和将要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并做出超前的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特别是在当前检察理论严重滞后的情况下,更要加强理论研究的预见性和超前性。
(四)建立机制,实现研究成果转化。检察理论研究的目的是要通过指导检察工作实践,影响检察工作决策,实现调研成果的转化。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检察理论研究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专题调研形成后,要研以致用,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理论研究和调研成果的转化。对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要及时转化为领导决策、规范性文件,发挥理论研究对检察工作的推动作用,指导检察工作实践。对于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普遍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要通过法学报刊杂志、内部调研刊物、互联网等多种媒介,促进研究成果的利用和转化。对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中发现的涉及检察业务和检察改革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要积极提出司法解释建议或立法建议逐级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五)健全制度,激发调研积极性。制定调研工作奖励制度,加大对调研成果奖励幅度,组织优秀调研成果评比活动,对调研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积极营造鼓励调查研究的氛围,由为调研而调研转变为主动调研。此外,还应实行调研工作目标量化管理责任制,规定每个干警都要完成一定数量的调研任务,把调研成绩作为评先评优和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通过这些制度,在内部逐渐形成一种激励机制,形成全员参与调研的格局,推动调研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
综上,搞好检察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广大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积极投身检察理论研究,提高理论素养,加强理性思考,才能为检察实践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同时,只有不断加强检察理论研究,把积极探索的勇气和科学求实的精神统一起来,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使理论随着实践的进展和时代的前进而发展,才能切实发挥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推进检察工作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姜永生著:《检察调研应增强哪些意识》,《人民检察》2003年第4期。
[2]熊有福著:《如何搞好基层调研》,《人民检察》2002年第10期。
关键词:检察理论研究;实践
加强检察理论研究,是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前提,是促进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经济和社会领域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不断变化的执法环境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当前检察理论研究形势不容乐观,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滞后并制约了检察工作的发展。因此,如何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加快检察理论成果的转化,已经成为当前检察工作面临的一大问题。
一、当前检察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 认识偏差,忽视调研工作。长期以来,基层检察院重业务,轻调研的历史和现状,使一部分干警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错误观念和认识上的“误区”。没有认识到调研是检察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理论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是对检察实践进行反思或总结、提高或探讨的过程,同时也是提高检察干警理论水平和执法水平的重要途径。更有一部分业务部门的检察干警错误地认为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就是办案,只要把业务工作搞好就可以了。检察研究工作是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事,并非自己份内的工作。因此,对理论研究工作存在抵触情绪。另外还有一些干警虽然对探讨检察工作的积极性很高,对工作中值得研究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思考了争论了,但仅仅停留在口头上,不愿提笔写作,缺乏写作热情。
(二)衔接不顺,调研与业务工作脱节。业务部门的干警,直接面对案件和当事人,对法律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有丰富的感性认识,更能理解和发现法律应用上的困惑和不足,开展调研有其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但由于基层检察院案件多,任务重,时间少,干警每天高效运转,超负荷工作,已是身心疲惫。虽然经常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希望得到解决的办法和对策,但苦于时间有限,对调研几乎无暇顾及。因此,工作中获得的第一手调研素材没有及时、充分转化为调研成果;而专门的调研人员又远离一线工作,无法通过接触办案发现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调研专题,这种情况使办案与调研严重脱节,造成调研资源的浪费。
(三)质量不高,调研针对性不强。一是部分科室、干警为完成调研任务,片面追求数量,不求质量,不能很好地处理数量和质量的关系,随便复制、摘抄、拼凑,应付了事。二是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还不能找到最佳的结合点和切入点。部分文章没有针对性,没有抓住热点和难点,不能及时反映和解决当前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分文章即使能抓住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只停留在表面,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最后也没能给检察工作提出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对策。
(四)调研成果没有及时转化,理论与实践脱节。一是部分调研文章形成之后,大部分干警习惯于将稿件直接报至研究室,认为研究室会负责将其文章向各个刊物投稿,自己没有积极进行投稿。而实际上研究室并没有此项义务,且研究室日常性事物也较多。因此,很多文章就这样滞留于此,而没能及时发表和利用。二是调研形成之后,没有及时转化为领导决策和规章制度,没能体现对检察工作的指导作用。结果导致调研与检察工作实际相脱节,调研也就失去了动力,失去了其原有的指导意义,最终不利于推动检察工作的不断向前发展。
二、检察理论研究指导基层院实践的对策和建议
以上问题反映了目前基层检察院调研普遍面临的问题,可见基层院的调研形势不容乐观,调研实际已经无法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检察实践的要求。以下就检察理论研究如何指导基层院实践提出几点建议: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理论研究的认识。首先,认识要到位。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检察理论的加强和深化,不仅是检察改革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且也是检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改革越深入,越需要理性的思考,检察实践越发展,越需要理论的推动。因此,必须解放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要把调研工作提高到关系检察事业长远发展,带有全局性,战略性高度来认识,要坚决克服和纠正对调研工作的一些错误观念和认识“误区”从一些陈旧观念,不合时宜的思想中解放出来,不断接受新思想,树立新观念,紧跟历史前进的步伐和社会进步的脚步。其次,领导要重视。领导重视是做好任何工作的前提条件。基层院的领导应将理论调研作为基层检察院建设和提高基层检察干警自身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检察研究工作作为各部门工作的重要任务,与部门办案业务工作一起要求,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并为基层干警理论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培养调研人才,不断提高理论研究水平。院领导不仅要积极倡导发动,还应当深入其中,作出表率,积极参与部门和干警的调研工作,亲自撰写或有的放矢地指导调研。通过广泛发动和督促检查,形成部门重视,人人参与,自觉调研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沟通,促成研究部门与办案部门互动。 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要紧紧依托各办案部门,深入办案一线,及时发现、收集和掌握检察业务、检察决策和检察改革实践中遇到的难点、热点等共性问题以及典型疑难类案,经过充分的论证,将其列入专题检察业务调研题目。各办案部门在工作中要善于总结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程序性问题和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并及时向研究室反映,由研究室拟出专题调研题目,报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后由研究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研,解决问题。
(三)突出要点,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针对性、前瞻性。确定调研课题要有的放矢,要抓住检察改革和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和薄弱环节, 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指导具体执法办案。一是要围绕工作“重点”。上级检察机关每个业务部门都会对当年该部门的业务工作作出部署安排,点明工作重心。这些重心,也就是基层院的调研工作的“重点”。基层院调研应当围绕这些重点充分展开,才能为业务部门提供及时到位的支持和指导。二是要抓住工作“热点”。检察业务的“热点”问题的出现,往往是由于社会发展新形势对检察工作产生的影响或提出的挑战。这些也是我们开展调研的重点。三是关注法律的“难点”。基层院调研应当对法律适用中的一些难于理解的问题和程序中难于掌握的环节予以更多的关注与支持。总之,要围绕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和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这样的调研成果才有实用性,才能有效地推动检察工作的开展。
同时,要突出检察理论研究的前瞻性。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没有先进的检察理论,也就没有成功的检察实践。作为一名调研工作者,要能够预见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中可能出现和将要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并做出超前的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特别是在当前检察理论严重滞后的情况下,更要加强理论研究的预见性和超前性。
(四)建立机制,实现研究成果转化。检察理论研究的目的是要通过指导检察工作实践,影响检察工作决策,实现调研成果的转化。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检察理论研究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专题调研形成后,要研以致用,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理论研究和调研成果的转化。对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要及时转化为领导决策、规范性文件,发挥理论研究对检察工作的推动作用,指导检察工作实践。对于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普遍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要通过法学报刊杂志、内部调研刊物、互联网等多种媒介,促进研究成果的利用和转化。对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中发现的涉及检察业务和检察改革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要积极提出司法解释建议或立法建议逐级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五)健全制度,激发调研积极性。制定调研工作奖励制度,加大对调研成果奖励幅度,组织优秀调研成果评比活动,对调研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积极营造鼓励调查研究的氛围,由为调研而调研转变为主动调研。此外,还应实行调研工作目标量化管理责任制,规定每个干警都要完成一定数量的调研任务,把调研成绩作为评先评优和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通过这些制度,在内部逐渐形成一种激励机制,形成全员参与调研的格局,推动调研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
综上,搞好检察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广大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积极投身检察理论研究,提高理论素养,加强理性思考,才能为检察实践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同时,只有不断加强检察理论研究,把积极探索的勇气和科学求实的精神统一起来,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使理论随着实践的进展和时代的前进而发展,才能切实发挥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推进检察工作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姜永生著:《检察调研应增强哪些意识》,《人民检察》2003年第4期。
[2]熊有福著:《如何搞好基层调研》,《人民检察》2002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