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典和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追加当事人制度内容粗糙,既缺乏程序安排,也在理论定位上存在模糊性。为正本清源,应当首先明确追加当事人的权力属性系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的结合,属于司法权;而从追加对象的类型化出发,可以明确除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外,法院并无强制追加当事人的必要;我国追加当事人的效力是强制参加诉讼,导致当事人缺乏意思表示的机会。为化解现行制度中的理论困境,应当运用大陆法系的民诉理论重构我国的追加当事人制度,将追加当事人的启动程序要件化,并用严密的追加程序来确保制度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