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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8月24日经杭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经过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项目。2006年6月,杭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在萧山区召开了有卫生、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乡镇、残联等方面人员及精神科执业医师、精神疾病患者家属参加的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和市残联的意见。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上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06年8月4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对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设总则、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心理健康促进、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和权利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看护和康复、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一条。
(一)关于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护问题。由于社会上还普遍存在着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歧视现象,有相当一部分精神疾病患者在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切实加强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从多个方面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从发挥政府职能的角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精神疾病患者生活、医疗救助机制;二是从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基本权利的角度,规定精神疾病患者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有依法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以及在入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三是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承担,根据不同对象进行了明确;四是规定了精神疾病患者在医疗和康复阶段所享有的权利。
(二)关于公益补偿问题。现实生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视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相当一部分精神疾病患者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一旦发生伤害事件,根本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往往得不到任何赔偿。为适当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促进社会和谐,条例确定了公益补偿制度,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其本人及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人可向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助。
(三)关于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管理问题。心理健康咨询是精神疾病预防的一个重要环节,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则是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心理健康咨询是一个新兴的行业,为了加强对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其业务活动,条例规定心理健康咨询机构依法进行登记后,方可按照执业规范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设立营利性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设立非营业性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向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医疗行为规范问题。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与普通疾病的诊断治疗有着很大的差别,为确保诊断的准确性、治疗的科学性,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条例根据精神疾病诊断治疗的特点,对有关医疗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确定了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二是规定了精神疾病的复核、会诊程序;三是规定了医师的回避制度;四是规定了进行精神疾病试验治疗的条件;五是规定了实施精神外科等特殊治疗手术的条件。
(五)关于强制住院治疗问题。精神疾病患者在病态支配下,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保护公共和个人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精神疾病患者强制住院治疗进行了规定,明确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行为,或者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经法定程序鉴定精神疾病患者事发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将其送往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实施强制住院治疗,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入院手续。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请予审议。
《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8月24日经杭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经过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项目。2006年6月,杭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在萧山区召开了有卫生、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乡镇、残联等方面人员及精神科执业医师、精神疾病患者家属参加的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和市残联的意见。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上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06年8月4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对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设总则、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心理健康促进、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和权利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看护和康复、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一条。
(一)关于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护问题。由于社会上还普遍存在着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歧视现象,有相当一部分精神疾病患者在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切实加强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从多个方面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从发挥政府职能的角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精神疾病患者生活、医疗救助机制;二是从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基本权利的角度,规定精神疾病患者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有依法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以及在入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三是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承担,根据不同对象进行了明确;四是规定了精神疾病患者在医疗和康复阶段所享有的权利。
(二)关于公益补偿问题。现实生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视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相当一部分精神疾病患者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一旦发生伤害事件,根本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往往得不到任何赔偿。为适当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促进社会和谐,条例确定了公益补偿制度,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其本人及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人可向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助。
(三)关于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管理问题。心理健康咨询是精神疾病预防的一个重要环节,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则是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心理健康咨询是一个新兴的行业,为了加强对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其业务活动,条例规定心理健康咨询机构依法进行登记后,方可按照执业规范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设立营利性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设立非营业性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向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医疗行为规范问题。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与普通疾病的诊断治疗有着很大的差别,为确保诊断的准确性、治疗的科学性,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条例根据精神疾病诊断治疗的特点,对有关医疗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确定了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二是规定了精神疾病的复核、会诊程序;三是规定了医师的回避制度;四是规定了进行精神疾病试验治疗的条件;五是规定了实施精神外科等特殊治疗手术的条件。
(五)关于强制住院治疗问题。精神疾病患者在病态支配下,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保护公共和个人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精神疾病患者强制住院治疗进行了规定,明确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行为,或者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经法定程序鉴定精神疾病患者事发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将其送往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实施强制住院治疗,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入院手续。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