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佟某:我是个体户,2009年初,为扩大经营,需要对厂房改建,让一工程队负责施工。完工半个只后。因为迟迟得不到验收,我又急于使用,就开始了使用。1个多月后。地下室防水开始漏水,在工程清算时,我提出了上述问题,要求重修或减少工程费,可对方的法律顾问却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律师的说法对吗?提前使用就得自认倒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