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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全民所有制经济是一个由内部几个层次或环节构成的既分工又衔接的有机体系。在这个体系内,各个层次或环节按照它们在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划分和确立各自相应的经济职能、权力、责任和利益关系,从而推动这个体系协调运转。具体说来,国家处于宏观层次,部门和行业处于中观层次,企业处于微观层次。国家和企业之间,在生产资料所有权、经营权(包括宏观与微观)和分配权诸关系方面,只有分权,不应搞“两权”分离。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的主体,处于综合层次,在所有权、经营权和分配权诸关系方面,应享有总代表权和总决策权。企业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基层单位和生产经营的主体,对本企业范围内作为生产资料所有权体现的占有、支配、使用权,以及由此所决定的经营权和分配权,应享有直接代表权和决策权。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实行这种经济结构,既能坚持全民所有制,又可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准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