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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年底,央行有关负责人表态称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
去年以来,民间借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
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根据现有的一些解释,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
2011年年底,央行有关负责人表态称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
一个极具现实性的背景是,温州中小企业资金链危机引发专家呼吁放开民间金融,将民间借贷合法化。有人认为,此次央行的表态,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不过其中有一个插曲:央行在确认民间借贷合法性的同时,重申了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对于这个规定,多位经济学家称找不到任何理论和事实依据。
中国民间借贷将走向何方?从地下走到地上,民间借贷将发生怎样的变化?
生死背后的谋变
新年伊始,坊间关于吴英案件的消息便呈铺天盖地之势。这个浙江女商人近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如果说吴英案或将成为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标枰性事件,那么其背后依靠互相拆借资金衍生出的民间借贷问题也就不能被回避。关于这个女商人的一切,已然被坊间大肆炒作,吴英俨然一个悲情人物,在当下的多事之秋,被中国司法乃至全社会重新打量。而构成这一切的核心事件,却也正面临着一场隐然的大局,没有人知道,这个局,将走向何方。
吴英将用她的死,来推动一场关于民间借贷的变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样的代价,似乎正成为中国的现实。
去岁,央行负责人就“民间借贷”这一焦点话题接受官媒采访时,力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央行还借此公开表态称,“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这令坊间相信,中国监管当局将相继出台放宽民间借贷经营限制的新政,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允许隐于民间的巨量资本“转正”,从而在中国逐步建立起一个多元化的融资体系。如果这个推断被现实证实,那么,吴英或将后无来者。
当然,一个备受争议的插曲是,当时央行强调,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这个所谓的规定,令相关人士广为疑惑。
其实,所谓的利率规定仅仅是表面的争议,而关于中国民间借贷这一滩浊水,从来就没有被认认真真地厘清过。
2012年初,因涉民间借贷纠纷,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顺生被刑拘,并进入刑事立案程序。
吴英与董顺生并不是温州民间借贷的全部,但他们绝对可以代表中国民间借贷者的大部分境况。当资本市场与权力发生交集时,他们最终的结局或许只能由交集变为并集——当然,民间资本只能作为子集而存在。
随着相关产业的持续低迷,银行信贷亦不断收紧,又不能让企业倒闭,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并进一步引发了高利贷。
民间借贷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中间人”,一种是通过担保公司。而即便是再有信誉的担保人,也有力不能支的那一天,在变幻莫测的市场变局面前,不断有企业主成为民间借贷链条上的牺牲者。
个人财富增加,为民间融资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由于资金需求旺盛,而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导致民间融资旺盛。同时,金融服务的缺位,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门槛”较高,银行存款利率低,也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金融学者李建军称:作为一种正常的融资体系,基本上针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而衍生的民间借贷,在任何时代都会存在,在美国、日本等金融体系相对发达的国家也一直存在。
生死之中的困局
在学者王春字的研究中,建国初期的农村,政府曾鼓励自由借贷和整顿高利贷。195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人民银行区行行长会议关于几个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大力提倡恢复与发展农村私人借贷关系,利息数不要限制,债权应予保障。”
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国开始整顿清理民间私营金融业。经过整顿清理后,民间私营金融业出现大幅萎缩。而政府推手下的私营金融业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最终并入中国人民银行体系。
在这一时期,政府还制定了诸多措施限制民间私营金融业发展。
经过轰轰烈烈地改造后,民间借贷几近消失。此后相当长时间内,政府对于民间金融活动呈打压态势。
不过,经过长期隐秘发展,地下钱庄的业务范围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货币经营,开始涉足银行中间业务领域。打压最终反而促成了这个产业的逆向成长。
于此同时,其他形态的民间借贷,也开展了起来。
相较于银行业信贷规模,民间借贷规模其实相对较小,并主要集中于某些特定地区。
经济学家马光远曾表示“应该看到,急需资金救命的中小企业无法通过合法的主流金融体系获得资金,很多小企业就只能通过高利贷等苟延残喘。”
时至今天,在信贷紧缩、楼市调控背景下,民间资金缺乏投资渠道,同时,中小制造类企业、房地产、矿业等行业资金需求量大,民间借贷空间迅速扩大。
在中国,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央行2002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合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则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相当多的机构与研究者认为,民间借贷增加经济运行风险,影响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民间借贷市场的“非理性繁荣”,无论从短期、中期还是长期来看,都会对实体经济产生不良影响,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巨大的偿还压力,使民间借贷往往成为压垮中小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更重要的是,在监管空白的前提下,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出实体经济,一旦资金链断裂,整个民间借贷市场将出现雪崩式的金融风暴,进而引发难以预测的金融风险,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生死之上的拷问
到底该如何看待民间借贷?
有声音认为(例如茅于轼),民间借贷并不等同于高利贷,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对于目前的民间借贷热潮,应当客观认识其“是”与“非”,在有效防范潜在风险的前提下,发挥民间借贷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客观来看,面对急剧增长的中小企 业融资需求,正规金融服务不能及时、充分供给,给了民间借贷快速发展的空间。同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更加灵活、简便、快速,收益也更高。民间借贷为资金供给和需求双方架起了一座桥梁,一方面让一些富余资金实现了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填补金融服务缺失。
从近几年情况看,不可否认的是,相当一部分民间资本主要进入了房地产、矿产等领域,同时,这些资金进一步通过市场流转,在相关环节中以高利贷的形式流出。
但高利贷部分毕竟占据少数。
高企的借贷利率远超出一般企业的承受能力,处在监管的真空地带,央行和银监会构成的正规监管体系无法对其形成有效监管。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由于高利贷现象催生的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由于民间借贷催生的商业流通格局,都不能全面代表民间借贷的格局。
不可否认的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效率高,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偿还率高。但另外一个方面,利率高、法律约束力差等问题亦不容忽视。
在监管晦暗不明、法律空白下游走的民间借贷犹如一枚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引爆的可能,在融资难、贷款难的当下,“民间借贷”已然进入风险高发期。
在研究地下金融的学者李建军看来,从民法的角度、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民间借贷本身是合法的。
而关于央行的相关利率规定,李建军亦不认为有何不妥。在李建军的观察中,日本民间借贷提高利息法,其中就有“28%”的利率限额规定,“那你说人家是怎么处理的?”
生死之下的出路
民间借贷是否面临死路一条?或者说,是否有着一定的出路?
银行业研究学者郭田勇此前曾表示,民间借贷“天生而言就具有理论上的合法性”。他认为,当前应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将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开放,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
如何让民间借贷在有效监管下合法化、正规化、阳光化,如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成为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生力量,已成为十分紧迫的课题。
同时,中国在早已对外资银行业开放的前提下,却对民间资本仍有颇多限制,民间资本也呼唤待遇“国民化”。
至于此前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则早已在2004年央行确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的规定面前失去了实际意义。
民间借贷之所以长期盛行,就在于社会有需求、有供给,就这个意义来看,它是符合经济学上的供求规律的。
当下中国相关金融机构网点逐步萎缩,城乡信贷出现断层,金融产品数量减少,金融机构服务质量下降,审贷标准提高。比起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可以更便捷地使供求双方达到需求。
故此,监管者应当承认民间借贷的身份,使民间借贷最终可合法为中小企业融资。只有放松金融管制,降低银行业进入壁垒、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消除负利率,才能真正对高利贷这种高风险的民间借贷形式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同时,在保护借贷人与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建立有效的民间借贷利率信息发布机制。亦可通过相关法制轨道,将民间金融机构适当纳入监管范围。
李建军亦称,出于种种顾虑,民间资本并不期待利率公开化,“除非将来允许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机构的运作,使民间借贷逐步进入到相关机制中。”此外,在金融法规、金融政策制订的过程中也可以试探性邀请民间金融机构参与,并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去年以来,民间借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
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根据现有的一些解释,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
2011年年底,央行有关负责人表态称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
一个极具现实性的背景是,温州中小企业资金链危机引发专家呼吁放开民间金融,将民间借贷合法化。有人认为,此次央行的表态,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不过其中有一个插曲:央行在确认民间借贷合法性的同时,重申了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对于这个规定,多位经济学家称找不到任何理论和事实依据。
中国民间借贷将走向何方?从地下走到地上,民间借贷将发生怎样的变化?
生死背后的谋变
新年伊始,坊间关于吴英案件的消息便呈铺天盖地之势。这个浙江女商人近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如果说吴英案或将成为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标枰性事件,那么其背后依靠互相拆借资金衍生出的民间借贷问题也就不能被回避。关于这个女商人的一切,已然被坊间大肆炒作,吴英俨然一个悲情人物,在当下的多事之秋,被中国司法乃至全社会重新打量。而构成这一切的核心事件,却也正面临着一场隐然的大局,没有人知道,这个局,将走向何方。
吴英将用她的死,来推动一场关于民间借贷的变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样的代价,似乎正成为中国的现实。
去岁,央行负责人就“民间借贷”这一焦点话题接受官媒采访时,力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央行还借此公开表态称,“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这令坊间相信,中国监管当局将相继出台放宽民间借贷经营限制的新政,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允许隐于民间的巨量资本“转正”,从而在中国逐步建立起一个多元化的融资体系。如果这个推断被现实证实,那么,吴英或将后无来者。
当然,一个备受争议的插曲是,当时央行强调,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这个所谓的规定,令相关人士广为疑惑。
其实,所谓的利率规定仅仅是表面的争议,而关于中国民间借贷这一滩浊水,从来就没有被认认真真地厘清过。
2012年初,因涉民间借贷纠纷,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顺生被刑拘,并进入刑事立案程序。
吴英与董顺生并不是温州民间借贷的全部,但他们绝对可以代表中国民间借贷者的大部分境况。当资本市场与权力发生交集时,他们最终的结局或许只能由交集变为并集——当然,民间资本只能作为子集而存在。
随着相关产业的持续低迷,银行信贷亦不断收紧,又不能让企业倒闭,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并进一步引发了高利贷。
民间借贷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中间人”,一种是通过担保公司。而即便是再有信誉的担保人,也有力不能支的那一天,在变幻莫测的市场变局面前,不断有企业主成为民间借贷链条上的牺牲者。
个人财富增加,为民间融资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由于资金需求旺盛,而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导致民间融资旺盛。同时,金融服务的缺位,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门槛”较高,银行存款利率低,也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金融学者李建军称:作为一种正常的融资体系,基本上针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而衍生的民间借贷,在任何时代都会存在,在美国、日本等金融体系相对发达的国家也一直存在。
生死之中的困局
在学者王春字的研究中,建国初期的农村,政府曾鼓励自由借贷和整顿高利贷。195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人民银行区行行长会议关于几个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大力提倡恢复与发展农村私人借贷关系,利息数不要限制,债权应予保障。”
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国开始整顿清理民间私营金融业。经过整顿清理后,民间私营金融业出现大幅萎缩。而政府推手下的私营金融业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最终并入中国人民银行体系。
在这一时期,政府还制定了诸多措施限制民间私营金融业发展。
经过轰轰烈烈地改造后,民间借贷几近消失。此后相当长时间内,政府对于民间金融活动呈打压态势。
不过,经过长期隐秘发展,地下钱庄的业务范围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货币经营,开始涉足银行中间业务领域。打压最终反而促成了这个产业的逆向成长。
于此同时,其他形态的民间借贷,也开展了起来。
相较于银行业信贷规模,民间借贷规模其实相对较小,并主要集中于某些特定地区。
经济学家马光远曾表示“应该看到,急需资金救命的中小企业无法通过合法的主流金融体系获得资金,很多小企业就只能通过高利贷等苟延残喘。”
时至今天,在信贷紧缩、楼市调控背景下,民间资金缺乏投资渠道,同时,中小制造类企业、房地产、矿业等行业资金需求量大,民间借贷空间迅速扩大。
在中国,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央行2002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合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则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相当多的机构与研究者认为,民间借贷增加经济运行风险,影响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民间借贷市场的“非理性繁荣”,无论从短期、中期还是长期来看,都会对实体经济产生不良影响,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巨大的偿还压力,使民间借贷往往成为压垮中小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更重要的是,在监管空白的前提下,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出实体经济,一旦资金链断裂,整个民间借贷市场将出现雪崩式的金融风暴,进而引发难以预测的金融风险,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生死之上的拷问
到底该如何看待民间借贷?
有声音认为(例如茅于轼),民间借贷并不等同于高利贷,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对于目前的民间借贷热潮,应当客观认识其“是”与“非”,在有效防范潜在风险的前提下,发挥民间借贷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客观来看,面对急剧增长的中小企 业融资需求,正规金融服务不能及时、充分供给,给了民间借贷快速发展的空间。同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更加灵活、简便、快速,收益也更高。民间借贷为资金供给和需求双方架起了一座桥梁,一方面让一些富余资金实现了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填补金融服务缺失。
从近几年情况看,不可否认的是,相当一部分民间资本主要进入了房地产、矿产等领域,同时,这些资金进一步通过市场流转,在相关环节中以高利贷的形式流出。
但高利贷部分毕竟占据少数。
高企的借贷利率远超出一般企业的承受能力,处在监管的真空地带,央行和银监会构成的正规监管体系无法对其形成有效监管。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由于高利贷现象催生的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由于民间借贷催生的商业流通格局,都不能全面代表民间借贷的格局。
不可否认的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效率高,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偿还率高。但另外一个方面,利率高、法律约束力差等问题亦不容忽视。
在监管晦暗不明、法律空白下游走的民间借贷犹如一枚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引爆的可能,在融资难、贷款难的当下,“民间借贷”已然进入风险高发期。
在研究地下金融的学者李建军看来,从民法的角度、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民间借贷本身是合法的。
而关于央行的相关利率规定,李建军亦不认为有何不妥。在李建军的观察中,日本民间借贷提高利息法,其中就有“28%”的利率限额规定,“那你说人家是怎么处理的?”
生死之下的出路
民间借贷是否面临死路一条?或者说,是否有着一定的出路?
银行业研究学者郭田勇此前曾表示,民间借贷“天生而言就具有理论上的合法性”。他认为,当前应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将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开放,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
如何让民间借贷在有效监管下合法化、正规化、阳光化,如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成为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生力量,已成为十分紧迫的课题。
同时,中国在早已对外资银行业开放的前提下,却对民间资本仍有颇多限制,民间资本也呼唤待遇“国民化”。
至于此前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则早已在2004年央行确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的规定面前失去了实际意义。
民间借贷之所以长期盛行,就在于社会有需求、有供给,就这个意义来看,它是符合经济学上的供求规律的。
当下中国相关金融机构网点逐步萎缩,城乡信贷出现断层,金融产品数量减少,金融机构服务质量下降,审贷标准提高。比起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可以更便捷地使供求双方达到需求。
故此,监管者应当承认民间借贷的身份,使民间借贷最终可合法为中小企业融资。只有放松金融管制,降低银行业进入壁垒、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消除负利率,才能真正对高利贷这种高风险的民间借贷形式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同时,在保护借贷人与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建立有效的民间借贷利率信息发布机制。亦可通过相关法制轨道,将民间金融机构适当纳入监管范围。
李建军亦称,出于种种顾虑,民间资本并不期待利率公开化,“除非将来允许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机构的运作,使民间借贷逐步进入到相关机制中。”此外,在金融法规、金融政策制订的过程中也可以试探性邀请民间金融机构参与,并提供建设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