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球场暴力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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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反球场暴力法为我国立法空白。通过对我国球场暴力现状和适用法律的分析,提出反球场暴力法制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关键词:反球场暴力;立法;必要性;可行性
  竞技体育源于西方,最初是作为战争的替代物出现的,不可避免的带有“暴力”特性,尤其是拳击、橄榄球、棒球、冰球、足球、篮球等运动项目,在比赛中或比赛前后发生的体育暴力事件层出不穷。目前,我国正处于“高度威险期”(国际社会发展经验表明,人均GDP 达到1000-3000 美元时是社会矛盾集中爆发的“高度危险”期),即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易发期,足、篮、排球场上暴力现象频频发生。
  国内外学者对球场暴力有很多不同的定义,在此不再一一叙述,本文所指的球场暴力包括赛场上运动员之间恶意伤害,运动员对裁判员的伤害以及赛场上观众实施的暴力。因此,既包括运动员暴力(在比赛中,运动员有目的、有意图伤害或试图伤害他人身心及破坏财物的暴力行为。)也包括球场观众暴力(由正在观看比赛的观众场内实施的,以殴打、侮辱、破坏或者其他手段对受害人造成身体、精神或者财产上的损害,妨碍赛事的组织管理与正常进行,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是针对比赛中、赛场内发生的暴力行为进行立法规制。本文阐述了反球场暴力法立法必要性与可行性,并通过对国外反球场暴力立法研究,探讨我国《反球场暴力法》的结构体系、立法原则、执行体制等问题,以期推动反球场暴力法的立法尽快提上日程。
  1 我国球场暴力现状分析
  1.1足球暴力现状
  我国球迷的第一起暴力事件发生在1985年5月19日,距海塞尔惨案不过十天的时间,中国队在世预赛小组赛主场1-2负于香港队,中国队因此未能在小组中出线,赛后,愤怒的球迷开始进行破坏活动,他们砸毁了体育场附近的公用设施及私人物品,包括电话亭、交通亭、汽车等等。当时观战的球迷达到了八万人,参与骚乱的球迷有数万人之多,但整个事件中没有任何人受伤。不过在一周后,球迷骚乱终于演化成暴力事件,5月26日,在辽宁队与香港精工队的亚俱杯小组赛后,辽宁球迷爆发骚乱,晚上19点40分,球迷开始在球场大门、中山公园和中华剧场附近展开砸抢,在这次球迷骚乱中,有多名女性受伤,包括公交车、交通亭等公共设施被毁,多家小商贩的摊位被砸抢。虽然5·26骚乱没有5·19骚乱的名气响,但526骚乱是不折不扣的球迷暴力行为。随着1994年足球职业化开始,暴力事件不断增加,多是对裁判判罚不满引发的冲突。
  1.2篮球暴力现状
  在CBA方面,1996年3月27日,在鞍山市舉行的辽宁队与北京队抢夺联赛第三名的第一场竞赛中,辽宁队王守强与北京队中锋单涛发作打架,演出了球场“武斗”。这也是CBA联赛历史上第一次球员在竞赛中打架。事后,中国篮协根据有关规则,分别对当事双方参与打架的运发动王守强以及单涛给予取消本次联赛参赛资历的处分,赛区和参赛队也分别遭到相应处分。随后暴力事件不断上演,2002年以后,篮球场暴力有上升态势,主要以场上运动员暴力居多。
  1.3排球暴力现状
  与足球和篮球联赛比起来,昔日的排球联赛似乎是一片“净土”,几乎与负面消息绝缘。但2011赛季女排联赛的赛场上出现了一系列严重的纠纷事件。4月3日全国女排联赛总决赛第三场比赛中,卫冕冠军天津队与升班马广东恒大队激战正酣,看台上双方球迷的“火药味”也愈来愈浓,最终从口角演变成一场“全武行”,发生了中国排球联赛史上前所未有的赛场斗殴事件。其实早在1月23日,天津队在常规赛中首次与恒大队交锋时,就曾有天津球迷因蓄意干扰恒大暂停时间布置战术,被恒大随队人员从看台上拉下来摔倒;4月2日总决赛第二场,天津球迷又因为当值裁判几次有争议的判罚高喊“黑哨”,赛后天津队主教练刘晓明作势要打裁判,幸亏被队员拉住。事后,根据《中国排球协会竞赛纪律规定》,中国排协的处罚结果为:“对4月3日恒大女排主场出现的赛场骚乱进行严重警告,罚款两万元,取消本赛季联赛优秀赛区和最佳赛区的评选资格。”相比决赛第三场的冲突,1月23日天津女排主场对阵恒大女排的常规赛比赛中,天津球迷的不文明行为干扰了恒大女排教练、队员,虽然情节较轻,但同样遭到了排协的处罚。中国排协决定:“对1月23日天津女排主场出现的赛场不文明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联赛优秀赛区、最佳赛区的评选资格。”事隔一年,2002年4月3日在辽宁队主场迎战江苏队的排球比赛中,江苏队的一名队员被两个矿泉水瓶击昏在地。根据《中国排球协会排球竞赛纪律规定》第6节第45条,盘锦赛区被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由此看来,排球赛场上的暴力事件发生概率较低,但石岩认为:“低概率往往也充满高危机,应该为排管中心和各赛区敲响警钟。”目前排球赛场的暴力事件主要是球场观众引起的,球迷为了各自支持的球队能获胜而故意干扰比赛或对手,从而引发了冲突。虽然发生的频次不多,但不能忽视。
  1.4现状分析
  从上述的球场暴力事件可以看出:一是我国球场暴力事件频发,主要集中在足球、篮球项目上,但往昔干净的排球场上也开始出现了暴力事件,这种蔓延态势不容忽视;二是目前我国球场暴力事件中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重大事故,多是因为参赛队员之间的违规动作或对裁判员判罚的质疑或不满而引起的暴力事件;三是各单项协会对于运动员、教练员、俱乐部违规和暴力行为的处罚主要是罚款、停赛、取消主场比赛资格等,而无权处罚闹事的球迷,只能依靠处罚各赛区来实现,也就是说在哪个赛区发生球迷骚乱事件,就对这个赛区进行罚款。四是虽然单项协会对球场暴力处罚得越来越频,罚款金额也不断增加,但并没有很好的遏制住球场暴力事件的发生,究其原因,作者认为还是处罚力度不够,对于运动员的暴力行为仅仅是停赛和罚款几万元,根本起不到作用;而对于球场观众的暴力处罚往往从轻,导致能构成相关法律所规定罪名的球场观众暴力犯罪极少,多数都因达不到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不到制裁。球场暴力事件不仅阻碍了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危害了社会的安全稳定,还可能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我国不仅是有必要而且是迫切需要进行反球场暴力的立法。   2 我国治理球场暴力的适用法律及存在问题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适用
  刑事法律是我国司法机关和公民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也是我国球场安全保卫工作中开展预防和打击球场暴力行为的法律依据。《刑法》第291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赛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刑法》第130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从上述法条内容来看,可以适用于部分球场观众暴力犯罪。1985年的5·19和5·26骚乱就是依法对故意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判处了刑罚。而其后对球场暴力的法律规制没有再用到《刑法》,因为绝大多数涉暴球迷都达不到《刑法》所规定的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最低标准,因而无法对其进行刑事处罚。1997年新《刑法》又严格规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取消了类推制度,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致使许多应予追究的球场观众暴力犯罪因为缺少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文而得不到制裁。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
  1986年9月5日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条规定: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现在已变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2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强行进入场内的;(2)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3)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4)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5)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6)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為。同时该条还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第52条3款规定,伪造、变造、倒卖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严重干扰赛场正常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4款以扰乱公共秩序呈报劳动教养。从上述法条内容看,《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规制球场观众暴力的法律,而对赛场内其他人员如球员、裁判员、工作者及相关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并没有明确的界定。2002年的3·24事件中,主队球迷强行进入场内殴打裁判员,在场内引燃报纸引发火灾;围攻裁判员、运动员和警察;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阻塞人群疏散、烧毁汽车灯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执法者与球场观众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上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缺乏应有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有的只有实体性权利宣告,没有程序和具体措施的规定;有的虽然有程序和处理结果,但适用法律条件不明确,规范性不强,处理后果不具体、不确定,执法者的随意性太大。一旦遇到复杂事件,很难为执法提供明确、清晰的依据。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适用
  根据1995年通过的《体育法》第53条规定: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述法条内容看,《体育法》显得过于原则,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主体是谁?球场观众?运动员?教练员?其他工作人员?从《体育法》本身来看,对行为主体的界定并不明确;如果在比赛中出现寻衅滋事和殴打事件,《体育法》并没有规定如何追究责任、如何对不同类型和程度的球场暴力行为的处罚期限与处罚措施。例如运动员、裁判有违法行为,怎样处罚、走怎样的程序、如何申诉等等。《体育法》第49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球迷打运动员、裁判员,获得的处罚是拘留、罚款以及一年的“禁球期”;而若运动员打球迷,体育社会团体给出的处罚仅仅是禁赛和罚款,因为各单项体育协会不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对于运动员的处罚方式有一定的限制。这就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公正了,其结果必然是部分球场暴力行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因此作者赞同阎小良等人的观点:竞技人员若有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且其行为所涉及的对象若超过了体育社会团体会员的范畴,理应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罚。
  2.4各单项体育协会制定的《赛区安全秩序规定或竞赛管理办法》的适用
  中国足协曾颁布了《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其中对赛区安全秩序的基本要求有12条,违反规定的处罚有6条。对赛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将予以口头警告处罚;通报批评;警告处罚,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无观众比赛、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等处罚,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赛区资格的处罚,并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未被列入的其他扰乱或破坏赛区秩序和安全的行为或事件,将参照上述条款予以处罚。各地公安部门或赛区组委会也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赛场管理规定,如沈阳市公安局(2001)在亚洲十强赛中国队主场比赛前出台的观球禁令、青岛市公安局制定的足球比赛赛场管理规定、北京市公安局(2002)发布的《关于维护足球赛场秩序的通告》等。另外,西安市(2000)出台了足球赛场文明观众守则。此外,昆明警方(2001)率先在全国实施足球流氓登记入户制,制定了足球流氓判定的详细标注。一旦上了警方这个黑名单,该人将丧失观赏足球比赛的权利。虽然各单项体育协会都有自己的《赛区安全秩序规定或竞赛管理办法》,如《全国足球比赛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全国篮球竞赛管理办法》、《中国排球协会排球竞赛纪律规定》等,但由于调整对象、权限、位阶等因素对球场观众暴力问题较少涉及,即使有对观众暴力的防控措施,也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授权、针对性和体系性而苍白无力。   3 对球场暴力进行立法规制不仅必要且可行
  我国对球场暴力的法律规制,现行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太过简单而粗糙、笼统而不具体,缺乏操作性和预见性,处罚措施如同隔靴搔痒,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球场暴力问题。作者认为,在《体育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反球场暴力法是十分必要的,不仅是打击日益频发的球场暴力的需要,也是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稳定团结的维护、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国际形象的稳固与提升,都迫切需要對球场暴力进行专门立法规制。并且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反球场暴力立法的有利条件,现有的适用法律为反球场暴力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法学界和体育界对球场暴力方面的诸多研究成果为反球场暴力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也为我国反球场暴力立法提供了实践参考。因此,进行反球场暴力立法既确实必要也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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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许莉(1980-),女,安徽芜湖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体育法学与体育舞蹈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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