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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加强对权力的制约,是确保依法治国落到实处的前提之一。因此,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具体实施的主体,同时又应是被人大监督的对象。本文仅就检察机关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的必要性、接受人大监督存在的问题以及检察机关如何通过接受人大监督,推进检察工作管理创新,做粗浅论述,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在人大的监督下有更好、更快的发展。
关键词:人大监督;检察工作;管理创新
我国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产生、性质和任务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同时,同样需要外部监督,而且需要来自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在当前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检察服务为群众”的新形势下,为实现检察工作大发展、大跨越,检察机关应当切实改进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从而进一步推进检察工作管理创新。
一、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必要性
(一)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的。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建立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通过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的途径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检察机关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检察机关对待人大和人大代表的态度,就是对待人民和国家的态度。对人大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尊重人大监督,就是尊重人民意愿;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监督。在当前开展“检察服务为群众”的形势下,全面改进和加强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工作,密切检察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大和人大代表的监督,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的。
(二)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是发展检察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人大对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目的是督促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为民、公正司法。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和规范,更是一种支持和促进。可以说,制约、规范是手段,支持和促进才是最终目的。实践表明,接受人大监督,确实有利于检察机关认识、纠正错误,提高、改进工作,促进公正司法。同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的监督是一切国家机关应尽的职责。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者,也是维护法治统一和尊严,确保法律严格实施的实践者,其自身更应当成为遵守法律、接受监督的模范。
(三)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检察权的保障。
人大代表来源于各个地域、各个行业,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广泛的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呼声,接受人大的监督有利于检察机关倾听代表的建议和意见,自觉查找不足,提高自身素质,转变工作作风,更好的履行检察职责;同时,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把群众的需要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导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权益作为检察工作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从而通过人大监督,确保依法正确履行群众赋予的检察权。
二、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的人大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律素质不适应监督司法办案的需要。
在我国现阶段,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大多不是来自于法律阶层,而是来自于政治阶层,他们的法律素质很难达到监督专业性极强的司法工作的要求。因此,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经常只能停留在形式上、表面上,对于更深层次的监督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从而使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受到严重限制。
(二)现行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方法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制约了人大监督的有效运行。
人大对检察机关监督的重要方面之一在于检察机关重大问题存在分歧的监督,但是,由于缺乏完整、系统的制度安排,导致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法律规定检察长对重大问题不同意多数检委会委员的意见,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但是,法律并没有就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检察机关对这个决定如何执行、上级检察机关如何对待等需要明确的问题做出规定,从而导致出现此类问题时人大和检察机关都无所适从的现象,影响了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有效运行,这些情况都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定程序加以规范。
(三)少数检察干警对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到位,导致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制度不完善。
目前,基层检察院有少数领导及干警对接受监督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识不够到位,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宪法意识和主动意识不够,实践中被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多,主动争取人大监督的少。直接导致基层检察机关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相关的工作制度不够健全和规范。虽然《监督法》已经出台,但对于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领导机制和责任制仍不够明确,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还不够健全和规范,严重影响了人大监督的效果。
三、推进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几点意见
(一)以监督为动力,增强接受人大监督意识。
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要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的观念。始终坚持强调,必须把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来部署,作为履行宪法义务来支持,作为长期任务来落实。在每次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审议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检察机关都要派出有关干部详细听取意见,接受代表质询,会后进行认真疏理和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同时每年都要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到本院检查指导工作,征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设专门机构联系人大代表,专门抓人大交办案件和事项的落实。在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提出约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时,被约见人都应及时接待,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事项,要做到先接待,说明情况后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二)主动创造条件,虚心接受人大监督。
检察机关必须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要使这一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其前提是检察机关主动让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多地了解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改进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进一步完善联系制度,不断丰富联络工作内容,拓宽联络渠道,增强主动性和创造性。
一是主动汇报工作。除了每年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报告检察工作外,还要根据检察院年度工作要点和人大调研计划,分别就反贪工作、反渎职侵权工作、公诉工作、侦查监督工作、队伍建设等一些重点工作向人大常委会做专题报告和汇报,以便人大常委会能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检察院一个时期或一个方面的工作计划和进展情况。
二是主动邀请人大领导和人大代表视察工作。要主动邀请人大领导和人大代表视察检察院工作,对人大常委会在视察和检查中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要虚心接受,认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给人大领导和人大代表。
三是主动征求意见。要坚持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人大代表座谈会或采取向人大代表发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和认真梳理人大代表对检察院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由院党组会专题研究落实,明确责任,归口管理。
(三)认真落实人大决议决定,优先办理人大交办事项。
检察机关要始终把贯彻落实人大决议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交办事项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检察机关自觉维护人大决议、决定的权威,特别是对检察工作或检察专项工作的决定,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二要认真办理人大交办的涉法案件、信访案件,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领导指挥到位。对人大交办的案件优先办理,坚持做到了受理快、查处快、汇报快,规范办案程序,注重办案效果,对人大交办案件全部圆满按时处结,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自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全县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三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意见。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同时向人大常委会抄送。对因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等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介绍了情况、说明原因,力争让代表满意,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参考文献:
[1]王田海.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检察日报,2008-7-1.
[2]姜玉泉.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公平正义.株洲人大,2010年第4期.
[3]韩大元.地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合理界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4]郭祖祥.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义务和责任.重庆人大,2009年第10期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检察院,江西萍乡337100)
(上接第171页)
现领导的实际工作成绩,造成部分领导业务水平差、管理能力平庸、但是由于其善于收买人心、人缘好,在年终考评中仍能连续被评为称职甚至优秀的怪现象。本人认为,基层院领导班子素质和效能的好坏,不能仅听汇报和凭印象判断,更不能凭个人感情远近而论。应通过科学公正的考核考评标准,评选出优劣等级。对基层院领导的考评,应通盘考虑各自在分管科室工作在全市甚至全区的排名,对排名靠前,成绩突出的领导应给予嘉奖,对落后不前,不思进取的领导要给予批评,甚至撤销其领导职位。使各领导感受竞争氛围,化压力为动力,不断激发工作热情。从而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你争我赶的良好氛围,促进检察队伍不断发展,业务建设不断进步,使大家在公平竞争的氛围中拿出真水平、真实力,并以此推动检察事业在服务社会服务大局中发挥更大更好的贡献。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钟山542600)
关键词:人大监督;检察工作;管理创新
我国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产生、性质和任务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同时,同样需要外部监督,而且需要来自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在当前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检察服务为群众”的新形势下,为实现检察工作大发展、大跨越,检察机关应当切实改进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从而进一步推进检察工作管理创新。
一、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必要性
(一)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的。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建立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通过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的途径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检察机关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检察机关对待人大和人大代表的态度,就是对待人民和国家的态度。对人大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尊重人大监督,就是尊重人民意愿;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监督。在当前开展“检察服务为群众”的形势下,全面改进和加强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工作,密切检察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大和人大代表的监督,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的。
(二)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是发展检察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人大对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目的是督促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为民、公正司法。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和规范,更是一种支持和促进。可以说,制约、规范是手段,支持和促进才是最终目的。实践表明,接受人大监督,确实有利于检察机关认识、纠正错误,提高、改进工作,促进公正司法。同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的监督是一切国家机关应尽的职责。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者,也是维护法治统一和尊严,确保法律严格实施的实践者,其自身更应当成为遵守法律、接受监督的模范。
(三)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检察权的保障。
人大代表来源于各个地域、各个行业,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广泛的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呼声,接受人大的监督有利于检察机关倾听代表的建议和意见,自觉查找不足,提高自身素质,转变工作作风,更好的履行检察职责;同时,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把群众的需要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导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权益作为检察工作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从而通过人大监督,确保依法正确履行群众赋予的检察权。
二、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的人大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律素质不适应监督司法办案的需要。
在我国现阶段,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大多不是来自于法律阶层,而是来自于政治阶层,他们的法律素质很难达到监督专业性极强的司法工作的要求。因此,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经常只能停留在形式上、表面上,对于更深层次的监督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从而使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受到严重限制。
(二)现行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方法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制约了人大监督的有效运行。
人大对检察机关监督的重要方面之一在于检察机关重大问题存在分歧的监督,但是,由于缺乏完整、系统的制度安排,导致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法律规定检察长对重大问题不同意多数检委会委员的意见,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但是,法律并没有就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检察机关对这个决定如何执行、上级检察机关如何对待等需要明确的问题做出规定,从而导致出现此类问题时人大和检察机关都无所适从的现象,影响了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有效运行,这些情况都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定程序加以规范。
(三)少数检察干警对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到位,导致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制度不完善。
目前,基层检察院有少数领导及干警对接受监督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识不够到位,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宪法意识和主动意识不够,实践中被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多,主动争取人大监督的少。直接导致基层检察机关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相关的工作制度不够健全和规范。虽然《监督法》已经出台,但对于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领导机制和责任制仍不够明确,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还不够健全和规范,严重影响了人大监督的效果。
三、推进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几点意见
(一)以监督为动力,增强接受人大监督意识。
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要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的观念。始终坚持强调,必须把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来部署,作为履行宪法义务来支持,作为长期任务来落实。在每次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审议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检察机关都要派出有关干部详细听取意见,接受代表质询,会后进行认真疏理和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同时每年都要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到本院检查指导工作,征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设专门机构联系人大代表,专门抓人大交办案件和事项的落实。在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提出约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时,被约见人都应及时接待,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事项,要做到先接待,说明情况后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二)主动创造条件,虚心接受人大监督。
检察机关必须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要使这一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其前提是检察机关主动让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多地了解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改进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进一步完善联系制度,不断丰富联络工作内容,拓宽联络渠道,增强主动性和创造性。
一是主动汇报工作。除了每年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报告检察工作外,还要根据检察院年度工作要点和人大调研计划,分别就反贪工作、反渎职侵权工作、公诉工作、侦查监督工作、队伍建设等一些重点工作向人大常委会做专题报告和汇报,以便人大常委会能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检察院一个时期或一个方面的工作计划和进展情况。
二是主动邀请人大领导和人大代表视察工作。要主动邀请人大领导和人大代表视察检察院工作,对人大常委会在视察和检查中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要虚心接受,认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给人大领导和人大代表。
三是主动征求意见。要坚持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人大代表座谈会或采取向人大代表发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和认真梳理人大代表对检察院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由院党组会专题研究落实,明确责任,归口管理。
(三)认真落实人大决议决定,优先办理人大交办事项。
检察机关要始终把贯彻落实人大决议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交办事项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检察机关自觉维护人大决议、决定的权威,特别是对检察工作或检察专项工作的决定,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二要认真办理人大交办的涉法案件、信访案件,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领导指挥到位。对人大交办的案件优先办理,坚持做到了受理快、查处快、汇报快,规范办案程序,注重办案效果,对人大交办案件全部圆满按时处结,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自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全县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三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意见。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同时向人大常委会抄送。对因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等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介绍了情况、说明原因,力争让代表满意,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参考文献:
[1]王田海.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检察日报,2008-7-1.
[2]姜玉泉.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公平正义.株洲人大,2010年第4期.
[3]韩大元.地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合理界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4]郭祖祥.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义务和责任.重庆人大,2009年第10期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检察院,江西萍乡33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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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领导的实际工作成绩,造成部分领导业务水平差、管理能力平庸、但是由于其善于收买人心、人缘好,在年终考评中仍能连续被评为称职甚至优秀的怪现象。本人认为,基层院领导班子素质和效能的好坏,不能仅听汇报和凭印象判断,更不能凭个人感情远近而论。应通过科学公正的考核考评标准,评选出优劣等级。对基层院领导的考评,应通盘考虑各自在分管科室工作在全市甚至全区的排名,对排名靠前,成绩突出的领导应给予嘉奖,对落后不前,不思进取的领导要给予批评,甚至撤销其领导职位。使各领导感受竞争氛围,化压力为动力,不断激发工作热情。从而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你争我赶的良好氛围,促进检察队伍不断发展,业务建设不断进步,使大家在公平竞争的氛围中拿出真水平、真实力,并以此推动检察事业在服务社会服务大局中发挥更大更好的贡献。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钟山54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