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近年来,水资源短缺已演变成制约河西走廊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重要资源环境问题之一。水资源先天短缺,粗放的利用方式是水资源供需矛盾的原因。构建水权交易的法律制度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河西走廊水权交易制度的构建,并提出一些法律制度设想。
【关键词】水权交易;河西走廊;投资节水;转换水权
河西走廊因位于黄河以西而得名,是我国传统的农业区,也是当今甘肃省人口最密集、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水资源短缺是制约当地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重要问题之一。客观上,水资源的先天短缺必然是造成水资源供需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粗放的利用方式更是加剧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构建水权交易的法律制度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
一、三类常见的水权交易模式
(一)义乌市与东阳市水权交易模式——跨城市、跨区域的水权交易
2001年,同属金华江流域的义乌市与东阳市达成水权交易的合议,处于上游的东阳市将富余的水资源使用权卖给处于下游的义乌市,这是我国首例跨城市的水权交易。智利、墨西哥、澳大利亚等国家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发展了此水权交易模式,其重要前提条件之一是周边城市水资源较丰富,有富余的可交易的水资源。
(二)宁夏“投资节水转换水权”水权交易模式——跨行业的水权交易
2003年开始,宁夏自治区进行了“投资节水、转换水权”的尝试。允许企业投资建设用于改善农业灌溉模式的节水工程,所节省的水资源可通过水权交易的途径转换用于企业的生产。
(三)张掖市水权交易模式——个人间的水权交易
这是微观领域的水权交易,即个人之间的水权交易。2002年,水利部批准甘肃省张掖市成为全国第一个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张掖市进行了水权制度的改革,发展水权交易。张掖市每个农户都有一本“水权证”,限制农户每年的用水量;此外,也可将剩余的水权与他人进行交易,灵活简便。
二、“投资节水转换水权”水权交易模式的法律关系
(一)主体
水权交易的主体是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等平等主体水权交易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水权交易双方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水权交易双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水权交易双方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二)客体
水权交易的客体是指水权交易中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水权。学界对水权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准物权说:崔建远教授持此观点,认为准物权是区分于一般物权的,其客体不必然具有特点性,不必然具有排他性;二是特别法上的物权说,是公民、法人经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享有的可以从事某种国有自然资源开发或作某种特定的利用的权利①,王利明教授持此观点。
笔者认为,水权是指权利人依据法律法规所享有的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总称。水权包括水是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等。本文的水权交易仅指水资源使用权的交易与再分配。
1.我国实行的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与取水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
2.水的分类
以来源为依据,可将水分为资源水与产品水。水权交易既可在地表水中展开,也可在地下水中发展。产品水的常见的表现形态有自来水、瓶装矿泉水等,这都已成为普通商品,进行买卖交易。本文试图讨论的主要是资源水的水权交易。
3.水权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是水资源的所有权人。水资源交易的二级市场主要体现为水权交易,即水权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通过签订水权交易合同等合法的方式转让给其他用水人的行为,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的水权再分配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水资源使用权都可交易,还需要相关法律的明晰。
水资源使用权以性质为标准可分为河岸权(Riparian Rights)、占有权(Harvestable Rights)、惯例权(Prescriptive Rights);以用途为标准可分为家庭用水水权、市政用水水权、工业用水水权、灌溉用水水权、水力发电用水水权、航运用水水权、河道内用水水权、生态环境用水水权。
(三)主要权利义务
水资源具有流动性、有限性,交易双方除了享有承担合同中最基础的有偿交换这一权利义务之外,还应承担以下义务:不得损害水环境权,水权转让必须以对河流的生态可持续性和其他用户的影响最小为原则,生态和环境用水必须得到保证,切实保护第三方水权。
三、河西走廊借鉴“投资节水转换水权”水权交易模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结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河西走廊借鉴“投资节水转换水权”这一模式较为实际可行,以下从必要性与可行性两点进行分析:
(一)必要性
降水量少,蒸发量高,河西走廊水资源先天不足;生产生活的大用水需求以及浪费、低利用率的粗放使用方式,河西走廊的缺水问题尤为突出。
为了弥补水资源的先天不足、遏制生态恶化的趋势,国务院先后批复了《黑河流域近期治理规划》、《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综合规划》,石羊河、黑河、疏勒河流域范围内的政府也进行着改变灌溉模式、发展节水技术、进行水价改革、实施水量统一调度、发放水权证等积极尝试。近十年来,河西走廊地区水资源生态环境已有所改善,但仍不足以对抗生态恶化的速度。
(二)可行性
1.水权交易制度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2006年4月15日施行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据此,我国现行法律是允许水资源的交易与再分配的。 2.河西走廊发展“投资节水转换水权”模式较为实际易行
河西走廊,乃至于甘肃省,都处于整体缺水的状况,如前所述,以周边城市水资源较为丰富为前提条件的义乌—东阳水权交易模式并不适用于河西走廊。这也正是南水北调工程西线至今仍处于规划阶段的原因之一。宁夏“投资节水、转换水权”模式较为简单易行,宁夏的气候与水资源情况与河西走廊也较为相似,河西走廊借鉴此模式的核心在于节水技术的引进与水权转换的法律构建。据此,提出以下具体设想。
四、水权交易法律制度之具体设想
(一)从立法上确定水权交易制度
现行法律制度中规范水权交易的最高位阶的法律法规仅为行政法规。规范水权交易的相关立法应以鼓励交易为基本导向,以有偿交换为基本原则,以加强水权的行政管理为基本手段。
鉴于水资源的特殊性以及对环境、经济的重大影响性,可规定超过一定流量或期限的水权交易需向行政部门登记或核准。此外,还可规定标的超过一定流量或期限的水权交易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为要式合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源环境。
(二)以立法的方式确定各个流域的分水上限
澳大利亚的墨累达令河流域自1987年就开始进行了水权交易的积极尝试。墨累达令河以州为分水主体,实行“cap(帽子)”制度,即规定分水上限。河西走廊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以法律的强度明晰初始水权,规定各个流域的分水上限,限制开采量,保证河流的环境流量。
(三)可采用试点模式,逐步发展河西走廊的水权交易法律制度
张掖市是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可先在张掖市进行“投资节水转换水权”模式的试点尝试,总结经验,逐步推广至河西走廊各个地区,从而构建完善整体的水权交易法律制度。
(四)建立完善“投资节水转换水权”模式的配套法律制度
除了从立法上肯定“投资节水转换水权”这一水权交易模式之外,还需以立法的方式明晰初始水权、完善水价制度等配套法律制度。水价制度可采用峰谷价格(即按不同时段不同价格收费)或提高工业用水的价格,以激励工业企业参与“投资节水转换水权”模式的积极性。
构建完善水权交易法律制度是以十八大建设生态文明、“五位一体”为指导思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与有效路径。河西走廊近年来也进行了水权改革、发放水权证等相关尝试。综上分析,河西走廊以宁夏“投资节水转换水权”模式为借鉴范本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有利于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完善。
注 释:
①周珂.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环境法律问题[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117.
②周珂.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环境法律问题[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610.
参考文献:
[1]周珂.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环境法律问题[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2]崔建远.准物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崔建远主编.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4]张炳淳.我国当代水法治的历史变迁和发展趋势[J].法学评论,2011(02):98-104.
[5]伊媛媛.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利益平衡分析[J].法学评论,2011(03):95-101.
[6]谭伟.<欧盟水框架指令>及其启示[J].法学杂志,2010(06):118-120.
[7]陶蕾.应对气候变化的水资源适应性立法初探[J].法学杂志,2010(06):23-25.
[8]王艳.我国水权转让案例的法律问题分析[J].人民黄河,2012(08):62-66.
【关键词】水权交易;河西走廊;投资节水;转换水权
河西走廊因位于黄河以西而得名,是我国传统的农业区,也是当今甘肃省人口最密集、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水资源短缺是制约当地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重要问题之一。客观上,水资源的先天短缺必然是造成水资源供需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粗放的利用方式更是加剧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构建水权交易的法律制度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
一、三类常见的水权交易模式
(一)义乌市与东阳市水权交易模式——跨城市、跨区域的水权交易
2001年,同属金华江流域的义乌市与东阳市达成水权交易的合议,处于上游的东阳市将富余的水资源使用权卖给处于下游的义乌市,这是我国首例跨城市的水权交易。智利、墨西哥、澳大利亚等国家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发展了此水权交易模式,其重要前提条件之一是周边城市水资源较丰富,有富余的可交易的水资源。
(二)宁夏“投资节水转换水权”水权交易模式——跨行业的水权交易
2003年开始,宁夏自治区进行了“投资节水、转换水权”的尝试。允许企业投资建设用于改善农业灌溉模式的节水工程,所节省的水资源可通过水权交易的途径转换用于企业的生产。
(三)张掖市水权交易模式——个人间的水权交易
这是微观领域的水权交易,即个人之间的水权交易。2002年,水利部批准甘肃省张掖市成为全国第一个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张掖市进行了水权制度的改革,发展水权交易。张掖市每个农户都有一本“水权证”,限制农户每年的用水量;此外,也可将剩余的水权与他人进行交易,灵活简便。
二、“投资节水转换水权”水权交易模式的法律关系
(一)主体
水权交易的主体是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等平等主体水权交易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水权交易双方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水权交易双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水权交易双方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二)客体
水权交易的客体是指水权交易中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水权。学界对水权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准物权说:崔建远教授持此观点,认为准物权是区分于一般物权的,其客体不必然具有特点性,不必然具有排他性;二是特别法上的物权说,是公民、法人经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享有的可以从事某种国有自然资源开发或作某种特定的利用的权利①,王利明教授持此观点。
笔者认为,水权是指权利人依据法律法规所享有的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总称。水权包括水是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等。本文的水权交易仅指水资源使用权的交易与再分配。
1.我国实行的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与取水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
2.水的分类
以来源为依据,可将水分为资源水与产品水。水权交易既可在地表水中展开,也可在地下水中发展。产品水的常见的表现形态有自来水、瓶装矿泉水等,这都已成为普通商品,进行买卖交易。本文试图讨论的主要是资源水的水权交易。
3.水权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是水资源的所有权人。水资源交易的二级市场主要体现为水权交易,即水权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通过签订水权交易合同等合法的方式转让给其他用水人的行为,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的水权再分配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水资源使用权都可交易,还需要相关法律的明晰。
水资源使用权以性质为标准可分为河岸权(Riparian Rights)、占有权(Harvestable Rights)、惯例权(Prescriptive Rights);以用途为标准可分为家庭用水水权、市政用水水权、工业用水水权、灌溉用水水权、水力发电用水水权、航运用水水权、河道内用水水权、生态环境用水水权。
(三)主要权利义务
水资源具有流动性、有限性,交易双方除了享有承担合同中最基础的有偿交换这一权利义务之外,还应承担以下义务:不得损害水环境权,水权转让必须以对河流的生态可持续性和其他用户的影响最小为原则,生态和环境用水必须得到保证,切实保护第三方水权。
三、河西走廊借鉴“投资节水转换水权”水权交易模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结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河西走廊借鉴“投资节水转换水权”这一模式较为实际可行,以下从必要性与可行性两点进行分析:
(一)必要性
降水量少,蒸发量高,河西走廊水资源先天不足;生产生活的大用水需求以及浪费、低利用率的粗放使用方式,河西走廊的缺水问题尤为突出。
为了弥补水资源的先天不足、遏制生态恶化的趋势,国务院先后批复了《黑河流域近期治理规划》、《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综合规划》,石羊河、黑河、疏勒河流域范围内的政府也进行着改变灌溉模式、发展节水技术、进行水价改革、实施水量统一调度、发放水权证等积极尝试。近十年来,河西走廊地区水资源生态环境已有所改善,但仍不足以对抗生态恶化的速度。
(二)可行性
1.水权交易制度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2006年4月15日施行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据此,我国现行法律是允许水资源的交易与再分配的。 2.河西走廊发展“投资节水转换水权”模式较为实际易行
河西走廊,乃至于甘肃省,都处于整体缺水的状况,如前所述,以周边城市水资源较为丰富为前提条件的义乌—东阳水权交易模式并不适用于河西走廊。这也正是南水北调工程西线至今仍处于规划阶段的原因之一。宁夏“投资节水、转换水权”模式较为简单易行,宁夏的气候与水资源情况与河西走廊也较为相似,河西走廊借鉴此模式的核心在于节水技术的引进与水权转换的法律构建。据此,提出以下具体设想。
四、水权交易法律制度之具体设想
(一)从立法上确定水权交易制度
现行法律制度中规范水权交易的最高位阶的法律法规仅为行政法规。规范水权交易的相关立法应以鼓励交易为基本导向,以有偿交换为基本原则,以加强水权的行政管理为基本手段。
鉴于水资源的特殊性以及对环境、经济的重大影响性,可规定超过一定流量或期限的水权交易需向行政部门登记或核准。此外,还可规定标的超过一定流量或期限的水权交易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为要式合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源环境。
(二)以立法的方式确定各个流域的分水上限
澳大利亚的墨累达令河流域自1987年就开始进行了水权交易的积极尝试。墨累达令河以州为分水主体,实行“cap(帽子)”制度,即规定分水上限。河西走廊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以法律的强度明晰初始水权,规定各个流域的分水上限,限制开采量,保证河流的环境流量。
(三)可采用试点模式,逐步发展河西走廊的水权交易法律制度
张掖市是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可先在张掖市进行“投资节水转换水权”模式的试点尝试,总结经验,逐步推广至河西走廊各个地区,从而构建完善整体的水权交易法律制度。
(四)建立完善“投资节水转换水权”模式的配套法律制度
除了从立法上肯定“投资节水转换水权”这一水权交易模式之外,还需以立法的方式明晰初始水权、完善水价制度等配套法律制度。水价制度可采用峰谷价格(即按不同时段不同价格收费)或提高工业用水的价格,以激励工业企业参与“投资节水转换水权”模式的积极性。
构建完善水权交易法律制度是以十八大建设生态文明、“五位一体”为指导思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与有效路径。河西走廊近年来也进行了水权改革、发放水权证等相关尝试。综上分析,河西走廊以宁夏“投资节水转换水权”模式为借鉴范本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有利于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完善。
注 释:
①周珂.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环境法律问题[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117.
②周珂.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环境法律问题[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610.
参考文献:
[1]周珂.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环境法律问题[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2]崔建远.准物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崔建远主编.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4]张炳淳.我国当代水法治的历史变迁和发展趋势[J].法学评论,2011(02):98-104.
[5]伊媛媛.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利益平衡分析[J].法学评论,2011(03):95-101.
[6]谭伟.<欧盟水框架指令>及其启示[J].法学杂志,2010(06):118-120.
[7]陶蕾.应对气候变化的水资源适应性立法初探[J].法学杂志,2010(06):23-25.
[8]王艳.我国水权转让案例的法律问题分析[J].人民黄河,2012(08):6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