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新媒体时代,新的信息技术所引发的变革就是全社会对司法审判更加关注,司法审判将面对更多的监督和制约,也必将对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与独立性产生巨大的影响。网络舆论形成方式较传统媒体和其他网络媒体更为丰富多样,但是这种新媒体模式引发很多负面问题。新媒体舆论作为网络舆论的一种新兴方式对司法审判起着舆论监督的作用。新媒体时代下在肯定网络“微动力”的同时,也不能不提及一些失范甚至违法的现象。那么,如何保持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同时消解消极影响,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通过对热点事件“于欢案”中网络舆论的分析,探讨研究新媒体时代的背景下,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影响。
关键词: 新媒体;舆论;司法审判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3.069
1 引言
大数据技术把我们人类社会带入一个信息频繁交流与传播的数据信息高速共享时代,于此背景,网络舆论作为网络舆论的一种新兴方式对司法审判起着舆论监督的作用。新媒体时代下在肯定网络“微动力”的同时,也不能不提及一些失范甚至违法的现象。重大案件作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其引发的社会讨论所产生的舆论会对案件的审判造成影响。诚然,舆论可以对司法过程起到监督作用,但同时,巨大的舆论压力也可能对审判独立和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带来负面影响。因此网络舆论怎样影响司法审判值得深入研究。
2 案例分析——于欢案中网络舆论的分析
2.1 案件概况
于欢案发生时间是2016年4月,案情整体上可以简述为:2016年4月14日,以杜志浩为首的“黑社会”催债队伍对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进行了人身自由的限制。并且在过程中用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其中杜志浩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由于这一行为导致其子于歡严重情绪失控。在混乱的场面之中,于欢用水果刀乱捅,导致了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受伤并且杜志浩在送医过程之中经抢救无效而死亡。2017年2月17日,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为:于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在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后,该案件的社会关注度并不高。
2.2 新媒体平台的介入引爆网络舆论关注
首先介入并产生重大影响的实际上是传统媒体,让“于欢案”首次成为公众的舆论焦点的是《南方周末》刊登的《刺死辱母者》一文。但是根据舆论舆情监测平台的数据显示,从这篇报道发表的时间上来看,真正开始广泛传播的是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发刊两天后——南方周末微信公众号推送这篇报道开始。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相关报道于3月23日发表,但是发表当天并没有受到群众的关注,次日全网关于此话题的发布的新闻还不到1万条,但是自25日期起,相关话题的信息陡然飙升至5万条,26日再次陡然上升,超过20万条,形成高峰。从23日《刺死辱母者》一文发表至28日,关于于欢案的事件相关数据量约15000条,各舆论平台呈全面爆发态势,其中微博约11000条,微信公众号约26000篇,新闻网站约2700篇,纸媒156篇,其他平台1390篇。可见新媒体平台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媒体平台的介入使一个沉睡了两天的话题在即将被新的消息覆盖之际,博得了全民关注。
2.3 一审后至二审前网络舆论的分析
于欢案通过新媒体的传播与发酵,一度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各种新媒体平台舆论泛滥成灾,许多来源不明的信息扑面而来。自26日开始,根据凤凰网舆情数据监测显示,舆论一边倒情况明显,且倾向于负面,谴责法院审判不公的占比79.7%,观点保持中立的占比20.3%。许多言论甚至超越了于欢本身是否有罪、法院判罪是轻还是重,话题从网友争先为于欢叫屈进阶到指责法院审判不公,甚至追究警方失职渎职,质疑“法制腐败”“独裁暴政”,声称“法律不顾人心,人心何必守法”。舆论爆发的初期,公众关注的重点在于于欢的量刑是否公正,很多网友基于朴素的道德观念和伦理观念为于欢打抱不平,认为其做法是情理之中,不应受到如此严重的处罚,并将一切归咎于司法腐败、案发生时警方严重失职等因素,并认为司法审判不尊重民意。尽管这些言论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民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但是非理性情绪远远高于理性思考。
3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接连发布官方微博应对汹涌而起的舆论。正是因为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积极回应,才使得舆论重心在几日之内迅速变化,由之前的情绪化指责转至法理层次的分析。根据《网易新闻》的观察数据显示,27日后出现的高频词汇为“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正义”“法律”等。至5月27日山东高院二审庭审时,据《新浪微舆情》大数据平台抽样调查,有接近一半的调查者于欢是出于正当防卫,希望法院能够酌情轻判;有接近1/4的调查者认为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有1/6的调查者认为二审结果会更加公平;只有2%不到的调查者不相信法院,认为二审结果仍然不会公平。但最后的结果表明二审前舆论恢复到理性状态,加之二审过程全程直播,公开透明,使得二审结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2.4 案件反思
在于欢一案中,即使没有舆论的监督,可能也会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但是网络舆论的介入,加速了案件的进程。从审判结果来看,二审并没有改判,只是更多地考虑了于欢案发当时的细节,针对于欢的防卫行为,酌情重新量刑。法律无情,司法有情。于欢案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在保证客观公正的基础上,还考虑了人伦道德等多种因素,一定程度上是采纳了民意,体现了民主法治的发展。人民群众在这次的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的成功案例。因为其中,从舆论的爆发到司法机关对公众民意的回应,再到最后二审的庭审,全部是通过新媒体平台进行的,可以说新媒体对此次案例的成功功不可没。未来,在新媒体的技术支持下,在新媒体时代背景的影响下,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定能够更好地相互配合,是我国法治建设迈向更高的台阶。 3 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3.1 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
3.1.1 网络舆论督促司法审判进展
随着网络舆论的飞速传播,于欢案的舆论关注程度居高不下,很快就引起了司法机关的重视。司法机关也随即及时地进行了回复与处理。司法机关积极全面展开重新调查,山东省检作为案件的公诉方,宣布将派最精干的力量职员来全面调查该事件,在二审中依法履行职责;作为省内法律监督机关,宣布成立调查组对舆论反映的民警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正是媒体的介入,引发了舆论的热度、网友的持续关注,使得各方高度重视,司法机关才能如此高效地对问题进行全面的回应。最终,从山东高法受理上诉到宣判只用了三个月的时间。因此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的鞭策和监督下,司法机关工作效率极大提高,对于公众的质疑也提供了更好的反馈。
3.1.2 网络舆论保障司法公正
新媒体平台用户广泛,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解决了空间和距离的间隔问题,将所有的案件关注者置于同一虚拟平台,共同关注、讨论案件的进展情况。如新浪微博中,于欢案的舆论热潮中,除了网易新闻外,转发量最大就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其发布的对于于欢案启动重新调查的微博中,评论超过四万余条,其中大多是为于欢“请愿”改判的,在网络舆论的强烈呼声中,司法机关重新审理,由原来的无期徒刑改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5年。司法机关积极回应网络舆论的各种疑惑,主动地接受监督,增强了公众对司法审判的信心,因此网络舆论的监督有效地保障了司法公正。
3.2 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
3.2.1 网络舆论中的失实性言论影响司法公信力
于欢案中引发舆论高峰的一点,就是杜志浩当着于欢对其母苏银霞侮辱猥亵一事。微博上疯转的一种说法是“掏出阴茎,在苏银霞脸上蹭,往她嘴里塞”, 这种极端的方式通过新媒体平台的飞速传播,迅速引起了公众的愤慨。在中国传统道德伦理的影响之下,公众纷纷发表意见,呼吁于欢无罪,将责任归咎于法院一审误判,认为当地法院与黑社会势力相勾结,滋生司法腐败。直到4月5日网易自媒体《知道》发布辩护律师殷清利会见在押的于欢的“独家对话”,在指杜志浩褪裤子动作时也没有涉及这个情节,这种失实性言论造成的负面舆论才得以终结,否则司法机关又会被扣上司法腐败、错判的“罪名”。
新媒体舆论由于其大众化、便捷化、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很容易引起公众的共鸣,给司法审判增加压力。司法审判一旦有悖于公众的观点,就是司法机关不顾民意,民主法治成为空谈,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势必会下降,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也会降低,再遇到问题也不会相信法律、运用法律维权,甚至转而采取一系列极端手段,从而激化社会矛盾。然而司法审判是严谨的,需要有足够的证据和相对应的明确的法律条文,但在舆论的强烈冲击下难免会一定程度地顺应民意,严重地影响司法公正性,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3.2.2 网络舆论严重干预司法独立
根据凤凰评论3月27日的报道称,有家网站发起了对于欢判决的话题讨论,在18万人的讨论中,有95%的讨论者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罪,只有1%的人认为于欢有罪。但是多数网民的意见没有得到终审法院最终的采纳,因此有网友解读“与多数网友预期相差甚远,说明舆论的力量在该案中所起作用十分有限、微乎其微”。然而,如果终审结果完全顺应民意,不顾案件过程中的证据、量刑情节、犯罪构成等条件,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势必会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乱。新媒体传播快、范围广,使得舆论发酵更为迅速,影响力也随之扩大,司法机关的审判压力于无形中增加,在二审判决之前,网络舆论的介入,导致无依据的各种言论爆发,混淆公众试听,网友支持于欢正当防卫无罪的呼声,给法官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4 结语
新媒体的兴起,新媒体平台的广泛应用以及新媒体技术的蓬勃发展催生了网络舆论的形成,同时也拓宽了网络舆论涉足的领域,扩大了其对社会的影响力。本文通过对热点事件“于欢案”中网络舆论的分析,总结出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影响,并对如何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与平衡发展提出建议与对策。从而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笔者认为应该完善网络舆论传播与舆论监督的相关立法,提高媒体从业者的道德素养和专业素养,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从而构建起互信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同时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也要依赖于道德的制约和对民意的尊重。
参考文献
[1] 彭艳军.“舆论审判”与司法独立性[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06).
[2]肖遥.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药家鑫案为视角[J].网友世界,2012,(11).
[3]孙锐.司法裁判考量社会舆论的正当性[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02).
[4]徐阳.“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法学,2012,(02).
[5]任雪丽.试论网络舆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J].长沙大学学报,2012,(01).
[6]张斌,倪寿明,王庆廷.个案处理中的民意与司法——以50个联名信刑事案例為考察样本[J].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报社联合课题组,人民司法,2012,(01).
关键词: 新媒体;舆论;司法审判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3.069
1 引言
大数据技术把我们人类社会带入一个信息频繁交流与传播的数据信息高速共享时代,于此背景,网络舆论作为网络舆论的一种新兴方式对司法审判起着舆论监督的作用。新媒体时代下在肯定网络“微动力”的同时,也不能不提及一些失范甚至违法的现象。重大案件作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其引发的社会讨论所产生的舆论会对案件的审判造成影响。诚然,舆论可以对司法过程起到监督作用,但同时,巨大的舆论压力也可能对审判独立和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带来负面影响。因此网络舆论怎样影响司法审判值得深入研究。
2 案例分析——于欢案中网络舆论的分析
2.1 案件概况
于欢案发生时间是2016年4月,案情整体上可以简述为:2016年4月14日,以杜志浩为首的“黑社会”催债队伍对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进行了人身自由的限制。并且在过程中用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其中杜志浩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由于这一行为导致其子于歡严重情绪失控。在混乱的场面之中,于欢用水果刀乱捅,导致了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受伤并且杜志浩在送医过程之中经抢救无效而死亡。2017年2月17日,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为:于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在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后,该案件的社会关注度并不高。
2.2 新媒体平台的介入引爆网络舆论关注
首先介入并产生重大影响的实际上是传统媒体,让“于欢案”首次成为公众的舆论焦点的是《南方周末》刊登的《刺死辱母者》一文。但是根据舆论舆情监测平台的数据显示,从这篇报道发表的时间上来看,真正开始广泛传播的是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发刊两天后——南方周末微信公众号推送这篇报道开始。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相关报道于3月23日发表,但是发表当天并没有受到群众的关注,次日全网关于此话题的发布的新闻还不到1万条,但是自25日期起,相关话题的信息陡然飙升至5万条,26日再次陡然上升,超过20万条,形成高峰。从23日《刺死辱母者》一文发表至28日,关于于欢案的事件相关数据量约15000条,各舆论平台呈全面爆发态势,其中微博约11000条,微信公众号约26000篇,新闻网站约2700篇,纸媒156篇,其他平台1390篇。可见新媒体平台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媒体平台的介入使一个沉睡了两天的话题在即将被新的消息覆盖之际,博得了全民关注。
2.3 一审后至二审前网络舆论的分析
于欢案通过新媒体的传播与发酵,一度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各种新媒体平台舆论泛滥成灾,许多来源不明的信息扑面而来。自26日开始,根据凤凰网舆情数据监测显示,舆论一边倒情况明显,且倾向于负面,谴责法院审判不公的占比79.7%,观点保持中立的占比20.3%。许多言论甚至超越了于欢本身是否有罪、法院判罪是轻还是重,话题从网友争先为于欢叫屈进阶到指责法院审判不公,甚至追究警方失职渎职,质疑“法制腐败”“独裁暴政”,声称“法律不顾人心,人心何必守法”。舆论爆发的初期,公众关注的重点在于于欢的量刑是否公正,很多网友基于朴素的道德观念和伦理观念为于欢打抱不平,认为其做法是情理之中,不应受到如此严重的处罚,并将一切归咎于司法腐败、案发生时警方严重失职等因素,并认为司法审判不尊重民意。尽管这些言论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民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但是非理性情绪远远高于理性思考。
3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接连发布官方微博应对汹涌而起的舆论。正是因为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积极回应,才使得舆论重心在几日之内迅速变化,由之前的情绪化指责转至法理层次的分析。根据《网易新闻》的观察数据显示,27日后出现的高频词汇为“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正义”“法律”等。至5月27日山东高院二审庭审时,据《新浪微舆情》大数据平台抽样调查,有接近一半的调查者于欢是出于正当防卫,希望法院能够酌情轻判;有接近1/4的调查者认为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有1/6的调查者认为二审结果会更加公平;只有2%不到的调查者不相信法院,认为二审结果仍然不会公平。但最后的结果表明二审前舆论恢复到理性状态,加之二审过程全程直播,公开透明,使得二审结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2.4 案件反思
在于欢一案中,即使没有舆论的监督,可能也会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但是网络舆论的介入,加速了案件的进程。从审判结果来看,二审并没有改判,只是更多地考虑了于欢案发当时的细节,针对于欢的防卫行为,酌情重新量刑。法律无情,司法有情。于欢案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在保证客观公正的基础上,还考虑了人伦道德等多种因素,一定程度上是采纳了民意,体现了民主法治的发展。人民群众在这次的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的成功案例。因为其中,从舆论的爆发到司法机关对公众民意的回应,再到最后二审的庭审,全部是通过新媒体平台进行的,可以说新媒体对此次案例的成功功不可没。未来,在新媒体的技术支持下,在新媒体时代背景的影响下,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定能够更好地相互配合,是我国法治建设迈向更高的台阶。 3 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3.1 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
3.1.1 网络舆论督促司法审判进展
随着网络舆论的飞速传播,于欢案的舆论关注程度居高不下,很快就引起了司法机关的重视。司法机关也随即及时地进行了回复与处理。司法机关积极全面展开重新调查,山东省检作为案件的公诉方,宣布将派最精干的力量职员来全面调查该事件,在二审中依法履行职责;作为省内法律监督机关,宣布成立调查组对舆论反映的民警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正是媒体的介入,引发了舆论的热度、网友的持续关注,使得各方高度重视,司法机关才能如此高效地对问题进行全面的回应。最终,从山东高法受理上诉到宣判只用了三个月的时间。因此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的鞭策和监督下,司法机关工作效率极大提高,对于公众的质疑也提供了更好的反馈。
3.1.2 网络舆论保障司法公正
新媒体平台用户广泛,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解决了空间和距离的间隔问题,将所有的案件关注者置于同一虚拟平台,共同关注、讨论案件的进展情况。如新浪微博中,于欢案的舆论热潮中,除了网易新闻外,转发量最大就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其发布的对于于欢案启动重新调查的微博中,评论超过四万余条,其中大多是为于欢“请愿”改判的,在网络舆论的强烈呼声中,司法机关重新审理,由原来的无期徒刑改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5年。司法机关积极回应网络舆论的各种疑惑,主动地接受监督,增强了公众对司法审判的信心,因此网络舆论的监督有效地保障了司法公正。
3.2 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
3.2.1 网络舆论中的失实性言论影响司法公信力
于欢案中引发舆论高峰的一点,就是杜志浩当着于欢对其母苏银霞侮辱猥亵一事。微博上疯转的一种说法是“掏出阴茎,在苏银霞脸上蹭,往她嘴里塞”, 这种极端的方式通过新媒体平台的飞速传播,迅速引起了公众的愤慨。在中国传统道德伦理的影响之下,公众纷纷发表意见,呼吁于欢无罪,将责任归咎于法院一审误判,认为当地法院与黑社会势力相勾结,滋生司法腐败。直到4月5日网易自媒体《知道》发布辩护律师殷清利会见在押的于欢的“独家对话”,在指杜志浩褪裤子动作时也没有涉及这个情节,这种失实性言论造成的负面舆论才得以终结,否则司法机关又会被扣上司法腐败、错判的“罪名”。
新媒体舆论由于其大众化、便捷化、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很容易引起公众的共鸣,给司法审判增加压力。司法审判一旦有悖于公众的观点,就是司法机关不顾民意,民主法治成为空谈,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势必会下降,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也会降低,再遇到问题也不会相信法律、运用法律维权,甚至转而采取一系列极端手段,从而激化社会矛盾。然而司法审判是严谨的,需要有足够的证据和相对应的明确的法律条文,但在舆论的强烈冲击下难免会一定程度地顺应民意,严重地影响司法公正性,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3.2.2 网络舆论严重干预司法独立
根据凤凰评论3月27日的报道称,有家网站发起了对于欢判决的话题讨论,在18万人的讨论中,有95%的讨论者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罪,只有1%的人认为于欢有罪。但是多数网民的意见没有得到终审法院最终的采纳,因此有网友解读“与多数网友预期相差甚远,说明舆论的力量在该案中所起作用十分有限、微乎其微”。然而,如果终审结果完全顺应民意,不顾案件过程中的证据、量刑情节、犯罪构成等条件,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势必会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乱。新媒体传播快、范围广,使得舆论发酵更为迅速,影响力也随之扩大,司法机关的审判压力于无形中增加,在二审判决之前,网络舆论的介入,导致无依据的各种言论爆发,混淆公众试听,网友支持于欢正当防卫无罪的呼声,给法官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4 结语
新媒体的兴起,新媒体平台的广泛应用以及新媒体技术的蓬勃发展催生了网络舆论的形成,同时也拓宽了网络舆论涉足的领域,扩大了其对社会的影响力。本文通过对热点事件“于欢案”中网络舆论的分析,总结出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影响,并对如何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与平衡发展提出建议与对策。从而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笔者认为应该完善网络舆论传播与舆论监督的相关立法,提高媒体从业者的道德素养和专业素养,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从而构建起互信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同时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也要依赖于道德的制约和对民意的尊重。
参考文献
[1] 彭艳军.“舆论审判”与司法独立性[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06).
[2]肖遥.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药家鑫案为视角[J].网友世界,2012,(11).
[3]孙锐.司法裁判考量社会舆论的正当性[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02).
[4]徐阳.“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法学,2012,(02).
[5]任雪丽.试论网络舆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J].长沙大学学报,2012,(01).
[6]张斌,倪寿明,王庆廷.个案处理中的民意与司法——以50个联名信刑事案例為考察样本[J].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报社联合课题组,人民司法,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