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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确立答辩失权制度。而现行的答辩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如有违诉讼公正原则,降低庭审效率,不利于现行民事证据规则的推行。国外的答辩失权制度体现的价值是,有利于落实诉讼平等原则,提高诉讼效益等。因此,应当借鉴荚美的以答辩期间作为答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的立法模式,构建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