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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关系是不同性质的多个法律关系的融合,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主体包括管理机关、采购主体、采购机构和供应商.管理机关为国家财政机关;采购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党团组织和其它享受国家财政拨款的组织、某些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国有企业;采购机构为专营政府采购业务的国有独资公司;对供应商的选择,贯彻公平、保护民族产业、定向采购和对等四项原则.客体包括采购对象和采购行为,在知识经济条件下,采购对象除了商品、工程和服务外,还包括知识产权.内容是以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为核心的各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