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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法律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规范性文件,是不应该也不能随意改变的。在古代,即使是万人之上的帝王,也不能随心所欲地修改法律。而社会发展到今天,“因为一个人,改变一部法”的现象却越来越多了……
黑公交轮奸案受害者——印度拟修性侵新法
2012年12月,印度德里大学医学系的一名23岁的女大学生,在与男友看完电影回家的途中,被哄骗搭上了一辆非正当营业的“黑公交”。这辆公交车上除他们二人之外,还有包括司机在内的7名男性。
在汽车行驶了约10分钟之后,车上的几名男性开始上前来对女孩进行性骚扰,女孩与男友竭力反抗却反遭殴打。随后,这些人将女孩的男友关押到驾驶室里,并把女孩拉到车厢后部轮奸。在他们尽兴之后,才将已经昏迷的女孩与其男友一起扒掉大部分衣物,扔到车外。虽然女孩的男友及时报了警,但女孩由于受伤过重,最终抢救无效,在痛苦中离开了这个世界。
这起事件一经报道,立即引起了印度国内各界的强烈不满。由于这起恶性性侵事件发生在印度首都新德里,更加重了人们对当地治安的忧虑。首都的学生、妇女和儿童纷纷举行抗议游行,反对性暴力,要求严惩轮奸犯。
但是,根据印度的刑法规定,强奸犯的刑罚是7年到15年,而轮奸犯则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也就是说,强奸、轮奸都是罪不至死的。而且,由于印度女性的地位很低,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和判决时都会偏向男性,事实上,仅有26%的强奸者被判有罪,大部分案犯顶多被判个两三年。
正是由于法律的纵容,强奸、轮奸女性在印度屡见不鲜。据统计,平均每22分钟,就有一名印度妇女遭到强奸。这次的“黑公交”悲剧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共鸣,印度政府也终于决定修订更为严格的性侵法律条例来保障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印度人力资源发展部政务次长沙鲁尔甚至表示,修正后的反强暴法应该用这名受害女孩的名字来命名,而强奸、轮奸等犯罪行为,最高也将被处以极刑。
赵斗淳——
将化学阉割引入韩国法案
不久前,媒体报道了一件韩国恋童癖强奸事件。这名犯罪分子从2011年11月起,在7个月内,先后以凶器胁迫5名未成年女童发生性关系,还拍下了受害者的裸照和视频散布到互联网之上。这名强奸犯在被捕后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还被判处了出狱后带电子脚环20年以及3年的“化学阉割”。这是亚洲国家第一次在判刑时使用“化学阉割”这一刑罚。
“化学阉割”是指对性犯罪分子注射能够抑制睾丸素释放的药物,使其在一定时间内暂时丧失性功能。但是,这次案件只不过是第一次实行“化学阉割”刑罚方式,而真正让化学阉割进入韩国刑法中的,却另有其人。
2008年12月,韩国一个名叫赵斗淳的变态强奸犯,对一个年仅8岁的女童残忍地实施了性侵犯,导致女童落下终身残疾。这件事在民众中闹得沸沸扬扬,但根据韩国当时的法律,赵斗淳只是被判处了12年有期徒刑。
2010年6月,韩国又发生了“第二赵斗淳”事件,同样是一名8岁的女童,在走廊上玩耍时被犯罪分子拖走实施性侵犯。在这之后仅仅一个月,另一名犯罪分子趁一个7岁女童独自在家时偷偷进入她家中,对女孩进行了强奸,曝出“第三赵斗淳”事件。
这三起恶性强奸幼童事件在韩国国内引发了强烈不满,人们认为这是因为现有法律对性侵害幼童的犯罪分子处罚力度过轻导致的。而且,传统意义上的刑罚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有期徒刑对于性变态又有什么用呢?他们在离开监狱之后,还会继续犯下罪行。因此,人们将眼光投向了西方国家经常使用的“化学阉割”,韩国修改了法律,规定法官可依照案情对性侵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罪犯判处15年以下的“化学阉割”。
但是“化学阉割”也有弊病。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强奸犯的性冲动,但也很有可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副作用,这是否侵犯了罪犯的人权,各国学者仍在争论不休。
洛伊斯——
改变美国性骚扰立法
洛伊斯·詹森是一位年轻漂亮的单身母亲。1975年,她为了生计来到寒冷的美国明尼苏达州北部,在一家铁矿公司找到了工作。然而这份工作却并没有给洛伊斯带来幸福与希望,反而令她置身于无尽的困扰之中。
在矿山有这样的一句话:“在这里,男人是男人,女人也是一半的男人”,说明矿山的女人都比较粗犷。但洛伊斯那美丽的外貌使她在这里显得鹤立鸡群,同在这里工作的男性也常常不怀好意地“骚扰”这位新来的美女。比如当着她讲黄色笑话,甚至故意制作塑料假阳具来给洛伊斯难堪。更糟糕的是,就连她喜欢上的一位名叫斯卡亚的男矿工,也在大庭广众之下用语言调戏她,而且还用手抓了她的裤裆博取大家的欢笑。事实上,除了洛伊斯,在矿山工作的其他女性处境也好不到哪里去,她们时刻都要面临来自上司和同事的性骚扰。
在当时的美国,并没有什么专门的法案用来制裁性骚扰案件。据美国一个妇女组织的调查,有40%的人曾在工作岗位上受到过性骚扰,有25%的人因抗拒此类骚扰而被停止晋升,11%的人被调离,5%的人被解雇。受到性骚扰的女性不但无处说理,反而还可能因为反抗面临被炒鱿鱼的危险。
在这样的背景下,洛伊斯只好默默忍受。但是如果不采取任何行动,她将一辈子处于这样的不幸之中。1984年10月,洛伊斯承受了整整10年的痛苦之后,终于做出了她人生中最重要的一个决定——向明尼苏达州人权部提起控诉,将对性骚扰无视甚至持纵容态度的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开始,洛伊斯的起诉就给她带来了无尽的麻烦,比如她的汽车车胎被放气,受到各种警告等等。但是坚强的洛伊斯没有退缩,她和自己的律师团队,以及同样受过迫害的女工们联合在一起,凭借有力的证据和不屈的意志,历经十五年的时间,最终赢得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例性骚扰集团诉讼案。
由于这次诉讼案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因此在这个案件审理过程中,许多公司和教育组织陆续地制定了非常严格的反性骚扰政策。这个案件在法律上最重要的影响在于,1991年时罗森鲍姆法官赋予了此案集团诉讼资格,这使得集团诉讼成为了重要的公民权利。
和前面因受害者下场惨烈引发公愤从而修改法律不同,洛伊斯是通过自己的执着努力捍卫了自己以及全美国女性的权利,这样的作法不禁令人敬佩不已。法律虽然不是可以凭借个人意愿随意制定的,但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是代表正义的,并有着坚定的信念,法律也可以因一个人而改变。这或许就是现代民主社会给予我们最大的礼物吧。
黑公交轮奸案受害者——印度拟修性侵新法
2012年12月,印度德里大学医学系的一名23岁的女大学生,在与男友看完电影回家的途中,被哄骗搭上了一辆非正当营业的“黑公交”。这辆公交车上除他们二人之外,还有包括司机在内的7名男性。
在汽车行驶了约10分钟之后,车上的几名男性开始上前来对女孩进行性骚扰,女孩与男友竭力反抗却反遭殴打。随后,这些人将女孩的男友关押到驾驶室里,并把女孩拉到车厢后部轮奸。在他们尽兴之后,才将已经昏迷的女孩与其男友一起扒掉大部分衣物,扔到车外。虽然女孩的男友及时报了警,但女孩由于受伤过重,最终抢救无效,在痛苦中离开了这个世界。
这起事件一经报道,立即引起了印度国内各界的强烈不满。由于这起恶性性侵事件发生在印度首都新德里,更加重了人们对当地治安的忧虑。首都的学生、妇女和儿童纷纷举行抗议游行,反对性暴力,要求严惩轮奸犯。
但是,根据印度的刑法规定,强奸犯的刑罚是7年到15年,而轮奸犯则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也就是说,强奸、轮奸都是罪不至死的。而且,由于印度女性的地位很低,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和判决时都会偏向男性,事实上,仅有26%的强奸者被判有罪,大部分案犯顶多被判个两三年。
正是由于法律的纵容,强奸、轮奸女性在印度屡见不鲜。据统计,平均每22分钟,就有一名印度妇女遭到强奸。这次的“黑公交”悲剧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共鸣,印度政府也终于决定修订更为严格的性侵法律条例来保障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印度人力资源发展部政务次长沙鲁尔甚至表示,修正后的反强暴法应该用这名受害女孩的名字来命名,而强奸、轮奸等犯罪行为,最高也将被处以极刑。
赵斗淳——
将化学阉割引入韩国法案
不久前,媒体报道了一件韩国恋童癖强奸事件。这名犯罪分子从2011年11月起,在7个月内,先后以凶器胁迫5名未成年女童发生性关系,还拍下了受害者的裸照和视频散布到互联网之上。这名强奸犯在被捕后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还被判处了出狱后带电子脚环20年以及3年的“化学阉割”。这是亚洲国家第一次在判刑时使用“化学阉割”这一刑罚。
“化学阉割”是指对性犯罪分子注射能够抑制睾丸素释放的药物,使其在一定时间内暂时丧失性功能。但是,这次案件只不过是第一次实行“化学阉割”刑罚方式,而真正让化学阉割进入韩国刑法中的,却另有其人。
2008年12月,韩国一个名叫赵斗淳的变态强奸犯,对一个年仅8岁的女童残忍地实施了性侵犯,导致女童落下终身残疾。这件事在民众中闹得沸沸扬扬,但根据韩国当时的法律,赵斗淳只是被判处了12年有期徒刑。
2010年6月,韩国又发生了“第二赵斗淳”事件,同样是一名8岁的女童,在走廊上玩耍时被犯罪分子拖走实施性侵犯。在这之后仅仅一个月,另一名犯罪分子趁一个7岁女童独自在家时偷偷进入她家中,对女孩进行了强奸,曝出“第三赵斗淳”事件。
这三起恶性强奸幼童事件在韩国国内引发了强烈不满,人们认为这是因为现有法律对性侵害幼童的犯罪分子处罚力度过轻导致的。而且,传统意义上的刑罚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有期徒刑对于性变态又有什么用呢?他们在离开监狱之后,还会继续犯下罪行。因此,人们将眼光投向了西方国家经常使用的“化学阉割”,韩国修改了法律,规定法官可依照案情对性侵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罪犯判处15年以下的“化学阉割”。
但是“化学阉割”也有弊病。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强奸犯的性冲动,但也很有可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副作用,这是否侵犯了罪犯的人权,各国学者仍在争论不休。
洛伊斯——
改变美国性骚扰立法
洛伊斯·詹森是一位年轻漂亮的单身母亲。1975年,她为了生计来到寒冷的美国明尼苏达州北部,在一家铁矿公司找到了工作。然而这份工作却并没有给洛伊斯带来幸福与希望,反而令她置身于无尽的困扰之中。
在矿山有这样的一句话:“在这里,男人是男人,女人也是一半的男人”,说明矿山的女人都比较粗犷。但洛伊斯那美丽的外貌使她在这里显得鹤立鸡群,同在这里工作的男性也常常不怀好意地“骚扰”这位新来的美女。比如当着她讲黄色笑话,甚至故意制作塑料假阳具来给洛伊斯难堪。更糟糕的是,就连她喜欢上的一位名叫斯卡亚的男矿工,也在大庭广众之下用语言调戏她,而且还用手抓了她的裤裆博取大家的欢笑。事实上,除了洛伊斯,在矿山工作的其他女性处境也好不到哪里去,她们时刻都要面临来自上司和同事的性骚扰。
在当时的美国,并没有什么专门的法案用来制裁性骚扰案件。据美国一个妇女组织的调查,有40%的人曾在工作岗位上受到过性骚扰,有25%的人因抗拒此类骚扰而被停止晋升,11%的人被调离,5%的人被解雇。受到性骚扰的女性不但无处说理,反而还可能因为反抗面临被炒鱿鱼的危险。
在这样的背景下,洛伊斯只好默默忍受。但是如果不采取任何行动,她将一辈子处于这样的不幸之中。1984年10月,洛伊斯承受了整整10年的痛苦之后,终于做出了她人生中最重要的一个决定——向明尼苏达州人权部提起控诉,将对性骚扰无视甚至持纵容态度的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开始,洛伊斯的起诉就给她带来了无尽的麻烦,比如她的汽车车胎被放气,受到各种警告等等。但是坚强的洛伊斯没有退缩,她和自己的律师团队,以及同样受过迫害的女工们联合在一起,凭借有力的证据和不屈的意志,历经十五年的时间,最终赢得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例性骚扰集团诉讼案。
由于这次诉讼案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因此在这个案件审理过程中,许多公司和教育组织陆续地制定了非常严格的反性骚扰政策。这个案件在法律上最重要的影响在于,1991年时罗森鲍姆法官赋予了此案集团诉讼资格,这使得集团诉讼成为了重要的公民权利。
和前面因受害者下场惨烈引发公愤从而修改法律不同,洛伊斯是通过自己的执着努力捍卫了自己以及全美国女性的权利,这样的作法不禁令人敬佩不已。法律虽然不是可以凭借个人意愿随意制定的,但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是代表正义的,并有着坚定的信念,法律也可以因一个人而改变。这或许就是现代民主社会给予我们最大的礼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