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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评估的通知》精神,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开展自治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由教育部、国家语委、自治区民语委、自治区教育厅及部分地州市语言文字工作者组成的评估考查组,于2005年11月22日至24日对克拉玛依市语盲文字工作进行了评估验收。克拉玛依市成为自治区继阿克苏市后第二个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合格的二类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