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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哲学传统的区别,普通法法系的法律思维与民法法系大异其趣。普通法法系救济先于权利,而民法法系权利先于救济。普通法法系以普通法至上,而民法法系以法典法至上。普通法法系的司法创制以判例为起点,而民法法系却以制定法为始点。普通法法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以义务为中心,而民法法系的法官却以权利为中心。正因如此,民间规则在两大法系的司法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也就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