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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类学对腐败和反腐败法律的分析做出了重要贡献。指出了法律界定为“腐败”的行为的社会根基以及腐败行为的两个规范框架:国家的法律和社会惯例;评估腐败问题时存在的双重标准:国际组织和西方国家常常认为“南方”和“东方”国家的腐败问题比“发达”国家更严重;反腐败与政治稳定常常难以求得平衡,媒体对腐败的报道带来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在处理反腐败问题时常常采用过于简单的两分法。法律人应当对这些卓识给予更多的关注。这对于理解英国的几个重大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