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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息技术和网络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然而在信息网络的发展中,未成年人却是被边缘化的群体,其网络隐私权受重视程度不够,常常受到侵犯。本文通过总结我国相关法律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所存在的规定不明确,执行力不足等问题,提出完善未成年人隐私权利的法律保护和社会保护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
一、前言
随着网络信息的传播,类似“人肉搜索”的手段不断出现在网络上,网络隐私权频繁受到侵犯。应对此类问题,未成年人更是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网友人肉搜索,将未成年人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生活状况,学校班级,甚至交友情况暴露在网络上,大家争相讨论,把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当作饭后茶余的谈资[1]。
二、我国网络环境中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存在的问题
网友大多站在道德制高点去评论一件事,经常会出现言辞过激,甚至毫无逻辑的评判未成年人的行为,这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和健康成长造成极大的影响,甚至出现了未成年人因难以承受网络抨击而轻生的惨剧。此类侵犯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事件层出不穷,由于微博等网络交流工具未实行实名制,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不严谨,所以即便网友将未成年人信息公布于网络,我们依然没有办法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环境缺乏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这一现状应引起社会和法律的足够重视,以避免出现由于网络过激言辞逼迫未成年人走上歧途的惨状[2]。
1、网络用户非法公开传播和网络运营商不作为。网络用户通过非法公开传播和网络运营商的不作为是导致未成年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主要原因。网络中的一般网民在监管力量薄弱和舆论主流声音的倾向性引导下,出现“随大流”的现象,高举道德的大旗,发表毫不负责任的言论,致使当事人的信息在网络上曝光,甚至被恶搞,这是一种“暴民”发动的“网络战争”,对当事人伤害性极其严重。网络运营商针对一些“发情犬调戏小女孩”等恶劣视频管理的不作为,甚至有意加速视频的传播,博网友的关注已达到网络运营商获取利益的目的,这严重影响了影响未成年人的生活安宁,加剧了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难度[3]。网民不恰当使用网络,造成侵权,网络运营商又视而不见,后果可想而知。针对这件事,网络信息传播者理应承担责任的,但作为提供信息的网络平台因未进行信息审核或审核不严谨也难辞其咎。
2、《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保护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缺乏细致说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未成年人隐私的内容,以及侵权后应如何补救,如何处理侵权责任和处罚等均未有详细的说明。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关注度不够,相关立法规定严重滞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中的许多规定过于笼统、不能发挥其效能。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和道德责任感较差的“网络暴民”提供了法律空隙。针对网络环境中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应进行严格有效的法律监督[4]。
三、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建议
1、关注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实行特殊保护。针对未成年人隐私支配权实行特殊保护。未成年人有权使自己的隐私不被披露,能在一定范围内,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纯粹是个人私事的情况下,针对个人隐私有足够的自主支配权。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律监护人,应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必要并且合理的范围内支配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针对未成年人的隐私利用权实行特殊保护。未成年人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利用个人隐私。一定情况下,可以将个人隐私权发挥一定的商业价值,但应该合理利用。鉴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并不清楚披露个人隐私会产生怎样的后果,所以需要经过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后再行披露[5]。
2、明晰过错承担责任,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针对网站不当使用他人照片、披露他人隐私、为了获取点击率,不惜转载侵权的信息,扭曲事实,严重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并受到严格处理,绝不姑息。为此,应制定统一的责任指导原则,有效避免网络运营商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状况。网络信息平台、网站等在对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信息进行曝光披露时,应事先征求当事人或者未成年法定监护人的统一,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未成年人隐私未经允许在网络平台被滥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运营商以及相关网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语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法律、自律、家长、社会、学校要同等关注并制定计划,这样才能使未成年人网络隐私得到有效持久保护[6]。
参考文献
[1] 崔明健. 互联网上国际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权研究[D].吉林大学,2007.
[2] 龙啸. 略论互联网上著作权侵权问题[J].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01,(01):46-48.
[3] 王倩.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5.
[4] 刘昕彤. 网络侵权中的“避风港”规则研究[D].河北大学,2016.
[5] 蔡靜. 互联网上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初探[J]. 经济师,2005,(01):68-70.
[6] 郝书慧. 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问题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5.
关键词: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
一、前言
随着网络信息的传播,类似“人肉搜索”的手段不断出现在网络上,网络隐私权频繁受到侵犯。应对此类问题,未成年人更是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网友人肉搜索,将未成年人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生活状况,学校班级,甚至交友情况暴露在网络上,大家争相讨论,把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当作饭后茶余的谈资[1]。
二、我国网络环境中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存在的问题
网友大多站在道德制高点去评论一件事,经常会出现言辞过激,甚至毫无逻辑的评判未成年人的行为,这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和健康成长造成极大的影响,甚至出现了未成年人因难以承受网络抨击而轻生的惨剧。此类侵犯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事件层出不穷,由于微博等网络交流工具未实行实名制,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不严谨,所以即便网友将未成年人信息公布于网络,我们依然没有办法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环境缺乏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这一现状应引起社会和法律的足够重视,以避免出现由于网络过激言辞逼迫未成年人走上歧途的惨状[2]。
1、网络用户非法公开传播和网络运营商不作为。网络用户通过非法公开传播和网络运营商的不作为是导致未成年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主要原因。网络中的一般网民在监管力量薄弱和舆论主流声音的倾向性引导下,出现“随大流”的现象,高举道德的大旗,发表毫不负责任的言论,致使当事人的信息在网络上曝光,甚至被恶搞,这是一种“暴民”发动的“网络战争”,对当事人伤害性极其严重。网络运营商针对一些“发情犬调戏小女孩”等恶劣视频管理的不作为,甚至有意加速视频的传播,博网友的关注已达到网络运营商获取利益的目的,这严重影响了影响未成年人的生活安宁,加剧了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难度[3]。网民不恰当使用网络,造成侵权,网络运营商又视而不见,后果可想而知。针对这件事,网络信息传播者理应承担责任的,但作为提供信息的网络平台因未进行信息审核或审核不严谨也难辞其咎。
2、《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保护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缺乏细致说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未成年人隐私的内容,以及侵权后应如何补救,如何处理侵权责任和处罚等均未有详细的说明。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关注度不够,相关立法规定严重滞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中的许多规定过于笼统、不能发挥其效能。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和道德责任感较差的“网络暴民”提供了法律空隙。针对网络环境中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应进行严格有效的法律监督[4]。
三、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建议
1、关注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实行特殊保护。针对未成年人隐私支配权实行特殊保护。未成年人有权使自己的隐私不被披露,能在一定范围内,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纯粹是个人私事的情况下,针对个人隐私有足够的自主支配权。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律监护人,应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必要并且合理的范围内支配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针对未成年人的隐私利用权实行特殊保护。未成年人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利用个人隐私。一定情况下,可以将个人隐私权发挥一定的商业价值,但应该合理利用。鉴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并不清楚披露个人隐私会产生怎样的后果,所以需要经过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后再行披露[5]。
2、明晰过错承担责任,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针对网站不当使用他人照片、披露他人隐私、为了获取点击率,不惜转载侵权的信息,扭曲事实,严重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并受到严格处理,绝不姑息。为此,应制定统一的责任指导原则,有效避免网络运营商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状况。网络信息平台、网站等在对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信息进行曝光披露时,应事先征求当事人或者未成年法定监护人的统一,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未成年人隐私未经允许在网络平台被滥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运营商以及相关网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语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法律、自律、家长、社会、学校要同等关注并制定计划,这样才能使未成年人网络隐私得到有效持久保护[6]。
参考文献
[1] 崔明健. 互联网上国际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权研究[D].吉林大学,2007.
[2] 龙啸. 略论互联网上著作权侵权问题[J].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01,(01):46-48.
[3] 王倩.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5.
[4] 刘昕彤. 网络侵权中的“避风港”规则研究[D].河北大学,2016.
[5] 蔡靜. 互联网上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初探[J]. 经济师,2005,(01):68-70.
[6] 郝书慧. 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问题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