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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的根本原因,不同行为主体之间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的博弈关系决定了最终食品安全的供给,生产者利用信息优势不仅能逃避政府的监管,也能影响消费者的选择,甚至导致市场失灵。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要解决生产者同监管者、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关键字: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不对称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概述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活动各方对产品和市场信息的获取是不一样的,信息了解比较充分的一方,就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较少的一方,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该理论认为:市场中卖方比买方更了解交易产品的各种信息,卖方可以通过向买方传递可靠信息而在市场中获益;交易双方中获取信息较少的一方会努力从对方获取商品信息;市场信号显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弊病,要想减少信息不对称对经济产生的危害,政府应在市场体系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这一理论为很多市场现象如股市沉浮、就业与失业、信贷配给、商品促销、商品的市场占有等提供了解释,并成为现代信息经济学的核心,被广泛应用到从传统的农产品市场到现代金融市场等各个领域。
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消费者委托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由于各自利益目标的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食品的质量水平不仅取决于市场调节(如竞争力),也依赖于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者三方的利益博弈关系,而最终的食品安全质量水平则是各方谋取利益最大化的均衡状态。
二、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
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和信息三个方面是影响三方博弈能力的关键要素。谁的经济实力强,谁的政治地位优越,谁拥有更多的信息,谁将在博弈中获取更多的优势。那么食品质量三角就会向谁倾斜,食品质量水平就会向有利于谁的方面发生变化,这一方就会在博弈中获取更多的利益。
在食品质量博弈中,生产者对食品质量的优劣往往比较清楚,具有信息优势。而消费者往往从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中获取较少的食品质量信息,而且,很多的信息是经过生产者处理的,虚假信息很多,而消费者往往真假难辨;或者,借助于监管者获得有限的质量信息,因此,消费者很难拥有第一手的食品质量信息,拥有的食品质量信息最少。监管者,拥有质量监管职能,通过抽样检查能够获取部分食品的第一手质量信息,因此,监管者拥有的食品质量信息比消费者多,但是远远比不上生产者,处于二者之间,即生产者>监管者>消费者。由此,形成了生产者、监管者和消费者的三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1.食品加工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监管行为具有外部性,而且,这种外部性的效果与监管者的监管行为是呈反相关的,即监管者越努力监管,正的外部性越大,而监管者本人付出的越多。例如:在对违法生产者实施监管处罚时,首先,实施处罚的监管者本人要付出自己的私人成本,这种私人成本表现为在执行时与违法生产者可能发生冲突,甚至受到违法生产者的报复威胁,这样的例子非常多。私人成本的付出,有利于维持市场秩序,提高食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是正的外部性。但是对付出私人成本的监管者却没有直接的利益回报,因为从法律上说,监管者的工资是固定的,监管者的收益与此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相反的是实施监管的人可能受到来自监管相对人的(生产者)的威胁,而且,监管者受到生产者威武报复的例子是非常多的,因此,从"有限理性人"的角度,监管者实施处罚的积极性不高。可见,监管者行为的外部性导致监管者缺少努力监管的激励。
2.食品加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消费者高度分散,相互独立;而再弱小的生产者都有着较厚实的经济基础。消费者与生产者经济上的不对等,决定了消费者在购买时的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对消费者正当的维权极为不利甚至注定了消费者维权的失败。因为,维权需要维权成本,如收集证据的费用、诉讼费用,可能还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有时这些费用虽然不多,但是对单独的消费者来说已经非常高了。而且,生产者利用其经济优势,给消费者维权设置种种障碍,大大增加了维权成本,生产者的反向动作大大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导致了消费者与生产者谈判能力的不对等,由此导致了消费者维权往往无果而终。高额的维权成本往往使非常多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从而更加助长了生产者的不法经营行为。
3.消费者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监管者在查处时,若网开一面,查而不处,处而不罚,或避重就轻,在这种情况下,监管者就可能收受不法生产者的贿赂,这对监管者和生产者来说,双方是互利的,而受害的是消费者。而且,获利的成本是消费者支付的,此时,支出成本的消费者,得到收益的却是监管者和生产者,这是社会支出成本,私人得到收益。虽然他们谋取的一元钱,可能给消费者造成100倍、1000倍甚至更大的损失,但是与他们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从"有限理性人"的角度,监管者存在着以法谋私的动机,在监管制度不建全的情况,这种动机更加突出。
三、信息不对称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影响
信息是影响博弈行为的最重要的因素,生产者的信r息优势决定了其在三方博弈中处于主动地位,消费者的信息劣势决定了其三方博弈中处于被动地位。生产者为了获取自身最大利益,往往利用其信息优势,一边造假,一边发布虚假信息,虚假的质量信息透导了消费者的逆向选择。而且,搜寻食品质量信息,需要很高的成本费,比如,检测费用,食品消费者特别是终端消费者,不可能为了购买一件食品而检测其质量,因此,消费者的逆向选择是普遍的。而且,搜寻成本就象门槛一样,决定监管者只能对少数食品进行抽查,而导致绝大多数食品在监测之外,大量劣质食品不能被发现。所以,监管者获取的食品的质量信息也是有限的,更何况,这些信息很难及时有效地传到消费者哪里。因此,消费者的的逆向选择是非常严重的,并由此造成逆向淘汰,即质量好的食品被淘汰出市场,质量劣的食品泛滥。而且,生产者的信息优势,还导致了监管者的逆向监管,因为,生产者必然把劣质食品放在暗处,把优质食品放在明处,由此,监管者发现的多为优势食品,而大量的劣质食品却很少发现。无论是生产者的逆向选择还是监管者的逆向监管都导致了食品质量的下降。 四、治理信息不对称的措施
1.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披露
消费者之所以在食品安全事件中屡次受到伤害,是因为其在信息不对称关系中处于绝对的劣势,获取的食品安全信息最少,质量最差。要提高消费者在食品安全博弈中的话语权,首先要保证食品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通过购买性的市场行为来淘汰安全质量差的食品和企业。然而,高昂的食品质量检测费用是摆在消费者面前的首要难题,而且食品数量分布之广,购买之频繁也阻碍着消费者获取及时有效的信息。因此,建立以政府部门为发布中心,带动社会监督机构和少数消费者自行检测的有效食品安全披露体系。采取多样化的信息披露方式、加大抽检范围和检测指标、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同事加强公众食品安全信息的普及,从而引导消费者选择有正规生产厂商生产的符合安全指标的商品。此外,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互相传递消费心得和选择理念,互相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一起揭发各种违法经营行为。
2.建立食品企业及其人员的诚信档案
诚信是当今企业的立身之本,也是一个公司能发展壮大的良性土壤,建立食品企业及其人员的诚信档案,加强食品诚信体系建设,实行企业诚信记录终身唯一制,是对良好企业的一种形象保护和肯定,也是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惩罚和永久性警示。日本米面、果蔬、肉制品和乳制品等农产品的生产者、农田所在地、使用的农药和肥料、使用次数、收获和出售日期等信息都要记录在案。农协收集这些信息,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供消费者查询。 在德国,食品的食物链原则和可追溯性原则得到了很好的贯彻。以消费者在超市里见到鸡蛋为例,每一枚鸡蛋上,都有一行红色的数字,如果出现食品安全危机,也可以根据编码迅速找到原因;英国食品标准署对食品的追溯能力也在去年的克隆牛风波中得到展示,逐步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诚信档案制度。
3.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食品企业在违法行为获取的利益比被发现受到处罚所支付的成本高,是他们肆无忌惮进行一次次违法行为,导致一波波食品安全事件的主要原因。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处罚力度过轻,对生产者的约束力不够,不能反映其监管效用。而在美国,一旦被查出食品安全有问题,食品供应商和销售商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和数目惊人的巨额罚款。对于二恶英事件中的肇事者,德国检察部门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受损农场则拟提出民事赔偿,数额可能高达每周4000万至6000万欧元,完全可能让肇事者破产。德国有刑事诉讼外加巨额赔偿,韩国规定造毒食品10年内禁营业法国通过标签上的保质期,一旦发现有过期食品,商店就得关门。因此,要建立健全严格监督食品监管者的规章制度,坚决打击监管过程中的寻租和设租行为,提高监管者的违法成本,促进监管者秉公执法,以保证法规得以有效实施。
4.提高消费者的维权能力
维权是消费者在自身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通过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不收伤害的保护性行为,能够对生产者甚至监管者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起到惩罚作用,也是提高消费者自身博弈能力的关键因素。在网络发达的今天,维权行为通过快速的传递和报道,不仅能将食品安全事件及时、全面、客观的呈现,而且对生产者的企业形象和商誉会产生致命影响,特别是能通过股票价格反映的上市公司。因此,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的维权能力,会对食品质量的监管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为此,政府应广泛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能通过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加强消费者协会工作,提高其影响力,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救助体系,设立消费者维权就救助资金;此外,还要加强维权的咨询工作,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参考文献:
[1]刘锐萍.中国食品安全现状及食品标准发展趋势与问题分析.,农业工程技术: 农产品加工(J), 2007( 10)
[2]王铬.论食品安全研究引入博弈论的必要性.,商场现代化(J), 2008( 23) : 24[ 8]
[3]胡艳芳, 肖兴志.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激励机制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J), 2010( 01): 35- 39
关键字: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不对称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概述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活动各方对产品和市场信息的获取是不一样的,信息了解比较充分的一方,就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较少的一方,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该理论认为:市场中卖方比买方更了解交易产品的各种信息,卖方可以通过向买方传递可靠信息而在市场中获益;交易双方中获取信息较少的一方会努力从对方获取商品信息;市场信号显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弊病,要想减少信息不对称对经济产生的危害,政府应在市场体系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这一理论为很多市场现象如股市沉浮、就业与失业、信贷配给、商品促销、商品的市场占有等提供了解释,并成为现代信息经济学的核心,被广泛应用到从传统的农产品市场到现代金融市场等各个领域。
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消费者委托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由于各自利益目标的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食品的质量水平不仅取决于市场调节(如竞争力),也依赖于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者三方的利益博弈关系,而最终的食品安全质量水平则是各方谋取利益最大化的均衡状态。
二、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
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和信息三个方面是影响三方博弈能力的关键要素。谁的经济实力强,谁的政治地位优越,谁拥有更多的信息,谁将在博弈中获取更多的优势。那么食品质量三角就会向谁倾斜,食品质量水平就会向有利于谁的方面发生变化,这一方就会在博弈中获取更多的利益。
在食品质量博弈中,生产者对食品质量的优劣往往比较清楚,具有信息优势。而消费者往往从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中获取较少的食品质量信息,而且,很多的信息是经过生产者处理的,虚假信息很多,而消费者往往真假难辨;或者,借助于监管者获得有限的质量信息,因此,消费者很难拥有第一手的食品质量信息,拥有的食品质量信息最少。监管者,拥有质量监管职能,通过抽样检查能够获取部分食品的第一手质量信息,因此,监管者拥有的食品质量信息比消费者多,但是远远比不上生产者,处于二者之间,即生产者>监管者>消费者。由此,形成了生产者、监管者和消费者的三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1.食品加工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监管行为具有外部性,而且,这种外部性的效果与监管者的监管行为是呈反相关的,即监管者越努力监管,正的外部性越大,而监管者本人付出的越多。例如:在对违法生产者实施监管处罚时,首先,实施处罚的监管者本人要付出自己的私人成本,这种私人成本表现为在执行时与违法生产者可能发生冲突,甚至受到违法生产者的报复威胁,这样的例子非常多。私人成本的付出,有利于维持市场秩序,提高食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是正的外部性。但是对付出私人成本的监管者却没有直接的利益回报,因为从法律上说,监管者的工资是固定的,监管者的收益与此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相反的是实施监管的人可能受到来自监管相对人的(生产者)的威胁,而且,监管者受到生产者威武报复的例子是非常多的,因此,从"有限理性人"的角度,监管者实施处罚的积极性不高。可见,监管者行为的外部性导致监管者缺少努力监管的激励。
2.食品加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消费者高度分散,相互独立;而再弱小的生产者都有着较厚实的经济基础。消费者与生产者经济上的不对等,决定了消费者在购买时的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对消费者正当的维权极为不利甚至注定了消费者维权的失败。因为,维权需要维权成本,如收集证据的费用、诉讼费用,可能还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有时这些费用虽然不多,但是对单独的消费者来说已经非常高了。而且,生产者利用其经济优势,给消费者维权设置种种障碍,大大增加了维权成本,生产者的反向动作大大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导致了消费者与生产者谈判能力的不对等,由此导致了消费者维权往往无果而终。高额的维权成本往往使非常多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从而更加助长了生产者的不法经营行为。
3.消费者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监管者在查处时,若网开一面,查而不处,处而不罚,或避重就轻,在这种情况下,监管者就可能收受不法生产者的贿赂,这对监管者和生产者来说,双方是互利的,而受害的是消费者。而且,获利的成本是消费者支付的,此时,支出成本的消费者,得到收益的却是监管者和生产者,这是社会支出成本,私人得到收益。虽然他们谋取的一元钱,可能给消费者造成100倍、1000倍甚至更大的损失,但是与他们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从"有限理性人"的角度,监管者存在着以法谋私的动机,在监管制度不建全的情况,这种动机更加突出。
三、信息不对称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影响
信息是影响博弈行为的最重要的因素,生产者的信r息优势决定了其在三方博弈中处于主动地位,消费者的信息劣势决定了其三方博弈中处于被动地位。生产者为了获取自身最大利益,往往利用其信息优势,一边造假,一边发布虚假信息,虚假的质量信息透导了消费者的逆向选择。而且,搜寻食品质量信息,需要很高的成本费,比如,检测费用,食品消费者特别是终端消费者,不可能为了购买一件食品而检测其质量,因此,消费者的逆向选择是普遍的。而且,搜寻成本就象门槛一样,决定监管者只能对少数食品进行抽查,而导致绝大多数食品在监测之外,大量劣质食品不能被发现。所以,监管者获取的食品的质量信息也是有限的,更何况,这些信息很难及时有效地传到消费者哪里。因此,消费者的的逆向选择是非常严重的,并由此造成逆向淘汰,即质量好的食品被淘汰出市场,质量劣的食品泛滥。而且,生产者的信息优势,还导致了监管者的逆向监管,因为,生产者必然把劣质食品放在暗处,把优质食品放在明处,由此,监管者发现的多为优势食品,而大量的劣质食品却很少发现。无论是生产者的逆向选择还是监管者的逆向监管都导致了食品质量的下降。 四、治理信息不对称的措施
1.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披露
消费者之所以在食品安全事件中屡次受到伤害,是因为其在信息不对称关系中处于绝对的劣势,获取的食品安全信息最少,质量最差。要提高消费者在食品安全博弈中的话语权,首先要保证食品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通过购买性的市场行为来淘汰安全质量差的食品和企业。然而,高昂的食品质量检测费用是摆在消费者面前的首要难题,而且食品数量分布之广,购买之频繁也阻碍着消费者获取及时有效的信息。因此,建立以政府部门为发布中心,带动社会监督机构和少数消费者自行检测的有效食品安全披露体系。采取多样化的信息披露方式、加大抽检范围和检测指标、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同事加强公众食品安全信息的普及,从而引导消费者选择有正规生产厂商生产的符合安全指标的商品。此外,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互相传递消费心得和选择理念,互相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一起揭发各种违法经营行为。
2.建立食品企业及其人员的诚信档案
诚信是当今企业的立身之本,也是一个公司能发展壮大的良性土壤,建立食品企业及其人员的诚信档案,加强食品诚信体系建设,实行企业诚信记录终身唯一制,是对良好企业的一种形象保护和肯定,也是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惩罚和永久性警示。日本米面、果蔬、肉制品和乳制品等农产品的生产者、农田所在地、使用的农药和肥料、使用次数、收获和出售日期等信息都要记录在案。农协收集这些信息,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供消费者查询。 在德国,食品的食物链原则和可追溯性原则得到了很好的贯彻。以消费者在超市里见到鸡蛋为例,每一枚鸡蛋上,都有一行红色的数字,如果出现食品安全危机,也可以根据编码迅速找到原因;英国食品标准署对食品的追溯能力也在去年的克隆牛风波中得到展示,逐步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诚信档案制度。
3.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食品企业在违法行为获取的利益比被发现受到处罚所支付的成本高,是他们肆无忌惮进行一次次违法行为,导致一波波食品安全事件的主要原因。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处罚力度过轻,对生产者的约束力不够,不能反映其监管效用。而在美国,一旦被查出食品安全有问题,食品供应商和销售商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和数目惊人的巨额罚款。对于二恶英事件中的肇事者,德国检察部门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受损农场则拟提出民事赔偿,数额可能高达每周4000万至6000万欧元,完全可能让肇事者破产。德国有刑事诉讼外加巨额赔偿,韩国规定造毒食品10年内禁营业法国通过标签上的保质期,一旦发现有过期食品,商店就得关门。因此,要建立健全严格监督食品监管者的规章制度,坚决打击监管过程中的寻租和设租行为,提高监管者的违法成本,促进监管者秉公执法,以保证法规得以有效实施。
4.提高消费者的维权能力
维权是消费者在自身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通过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不收伤害的保护性行为,能够对生产者甚至监管者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起到惩罚作用,也是提高消费者自身博弈能力的关键因素。在网络发达的今天,维权行为通过快速的传递和报道,不仅能将食品安全事件及时、全面、客观的呈现,而且对生产者的企业形象和商誉会产生致命影响,特别是能通过股票价格反映的上市公司。因此,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的维权能力,会对食品质量的监管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为此,政府应广泛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能通过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加强消费者协会工作,提高其影响力,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救助体系,设立消费者维权就救助资金;此外,还要加强维权的咨询工作,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参考文献:
[1]刘锐萍.中国食品安全现状及食品标准发展趋势与问题分析.,农业工程技术: 农产品加工(J), 2007( 10)
[2]王铬.论食品安全研究引入博弈论的必要性.,商场现代化(J), 2008( 23) : 24[ 8]
[3]胡艳芳, 肖兴志.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激励机制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J), 2010( 01): 35-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