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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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特有的审核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多次修改完善,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和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对死刑复核方式进行规定,导致在死刑复核程序实施中出现很多问题,不仅给被告人带来精神和身体上的损害,而且影响到刑事诉讼法制体系的严肃以及统一。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希望能为死刑复核制度地完善以及改革提供有效的意见。
  关键词:死刑;死刑复核程序;人民法院
  死刑是指基于法律所许可的权力,结束一个人的生命以惩罚其作出的罪行。通常来说,仅当被处于死刑的对象实施了极其恶劣的罪行时,才会被处于剥脱生命权力的惩罚。对于死刑正确的利用,往往能够维护社会正常的运行和人民生活的稳定。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是与死刑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死刑制度的存在是死刑复核制度存在的前提条件,而死刑复核程序又是死刑得以遵循其价值原理而正确实施的基本保证。
  1死刑复核程序相关问题
  1.1死刑复核程序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于我国司法程序中判决出的死刑案件进行最终复审核准作出裁决的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遵循两审终审制度,但是凡是判决结果涉及死刑的案件,除了经过一审、二审的普通审理程序之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这个特别的司法程序,死刑才能允许被最终执行。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予以通过,其中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修改。其中增加了两条规定,第一,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审阅死刑复核案件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定,对于不予核准的死刑案件,可以发回重审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第二,明确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应当询问辩护人的陈述,并听取其辩护人的意见,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1.2死刑复核程序性质
  死刑复核程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程序,旨在通过对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上进行全面、有效的审查,来防止死刑裁判可能出现的错误或者随意化。
  1.3死刑复核程序特点
  1.3.1适用对象特定
  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针对那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为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不适用于其他案件。
  1.3.2程序主体特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由此可知,死刑复核程序适用的主体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1.3.3启动方式特殊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一审、二审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凡是死刑判决一旦做出,死刑复核程序则自动启动,没有例外。
  1.4死刑复核程序功能
  1.4.1保护法益功能
  死刑罪犯会不同程度地侵犯个人、集体、社会乃至国家的重大利益。死刑复核程序的保护法益功能是指死刑复核程序对法律保护的利益进行保护的效用,具体而言是指对国家、社会、被害人利益保护的效用。
  1.4.2纠错功能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权,如果错判的死刑案件一旦被执行,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是对正义的践踏,会极大地影响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正是中国在保留死刑的现实条件下的权宜之计。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保障性程序,是在一审、二审的基础上增加的一道程序,因此它对发现和纠正死刑案件的错误增加了一次机会。
  1.4.3制约功能
  通过死刑复核程序的作用,可以对那些不应当适用死刑的判决、裁定,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或者发回重审,这样做可以更好的做到防止死刑的滥用。
  2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不足
  2.1审理期限问题
  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但是复核死刑案件无期限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第一,死刑复核程序没有审理期限的规定不利于诉讼及时原则的实现。被告人被指控犯罪时有依法及时获得审判的权利。第二,死刑复核无期限规定不利于打击犯罪与安抚社会。案件的久拖不决不利于打击犯罪,不利于刑罚教育、威慑效果的发挥。
  2.2复核方式问题
  死刑复核方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死刑复核采用阅卷的方式,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证据材料已经通过一审和二审的严格检查,死刑复核的法官们企图通过阅卷发现问题的可能性不大。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报送复核的案卷材料要包括“肯定的”和“否定的”证据材料,而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倾向于将那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笔录材料附入案卷,而将那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排除在案卷笔录之外。
  3.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
  3.1明确死刑复核的审理期限
  为了防止死刑案件久拖不决而侵害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应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出发,在保证死刑复核质量的前提下,立法应当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有利于法院及时发现并纠正死刑判决的错误,使得正确的死刑判决及时发生法律效力;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降低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成本,兼顾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3.2改革死刑复核方式
  3.2.1审理方式
  对于死刑复核案件除涉及隐私、国家秘密的死刑案件外,可以公开的方式实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能够让控辩双方都参与进来,让死刑案件被告人充分行使辩论权,能够使得与死刑案件有关的事实、法律问题以对抗的形式再现于复核庭审过程中,有利于法官及时发现事实认定、程序适用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从而保证死刑案件审判活动的公开、公正,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
  3.2.2保障检察机关和辩护人的阅卷权利
  查阅死刑案件案卷材料是辩护人深度参与死刑复核工作的基础。从保护死刑被告人救济权,以及合理平衡控辩平等的地位角度,死刑复核程序中,死刑被告的辩护人自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复核案件之日起,有权到最高人民法院查阅、复制、摘抄全部案卷材料。同时,要保障检察机关阅卷权。
  参考文献:
  [1]王颖.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性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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