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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依法定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或配偶关系的法律行为。虽说当今一些国家法律认可依法成立的同性婚姻或准同性婚姻,但依法缔结的异性婚姻仍然是一种与人类社会共存亡的主流婚姻形态。与此相对应,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男女平等原则,为各国法律所确定。本文依据德国与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的法律或相关的司法解释及一般法理,就家务劳动在婚姻关系中的定位问题进行比较,以期有益于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