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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权人以他人名义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是冒名处分行为。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成立无权处分,而不是无权代理。登记错误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因此,不动产的冒名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以民法的风险原则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素角度进行分析,冒名处分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与无权代理相似,可以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则。当冒名处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殊构成要件时,也可以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