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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武部XX,日本国公民,一直从事自然放射性物质及净化空气的研究。1996年取得“通过α衰变净化排气的方法和装置”的研究成果。该研究成果在水净化、空气净化、燃烧装置净化和改善水溶液PH方法方面都有特殊的功效。1997年8月15日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报发明专利,名称为《通过“衰变净化排气的方法和装置》。2002年10月2日获得中国授权,专利号为ZL 97118674.X,专利保护期限20年。该项技术已在日本国以外的美国等多个国家获得专利。
2002年以来,武部发现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TOYOTA MOTOR CORPOATION)未经许可,已经将其技术使用到汽车排放技术上,并出口到中国,在中国市场销售整车和零配件。北京三元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中心专门从日本丰田进口三元催化装置的配件,用于丰田公司在中国市场上销售汽车提供售后服务,这种行为一直在延续到2005年。
2004年武部从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生产的2.0ml丰田轿车上取得该车的三元催化装置,委托中国计量科学院研究所对该设备的净化排气方法进行技术对比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的技术与原告的专利技术使用的α放射线和β放射线原理和方法相同”。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丰田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武部的专利权,为维护专利人的合法权益,武部来到中国聘请律师调查取证。
为使侵权证据客观公正,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律师来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路25号北京三元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中心购买了侵权产品“三元催化排气管”,该零件标明型号为17410-7A440 TOYOTA。
MOTOR CORPATION MADE IN JAPAN(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制造),取证过程由北京市公证处作了“证据保全公证”。
2005年8月,武部以专利侵权纠纷为由,将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TOYOTA MOTOR CORPORATION)、北京三元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中心二被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第一被告停止在中国生产、停止向中国出口和在中国销售“三元催化排气管;(2)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人民币;(3)第二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合理支出的费用10万元;(4)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专利缴款收据;证明权利的存在和受到法律保护。专利侵权产品公证书;证明侵权事实存在。丰田汽车进口数量委托调查表,证明主张赔偿的依据。
答辩意见
被告方的代理人提出两点意见,一是没有侵权,二是“反诉”专利无效,并以第二被告的名义向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的申请为由,提出本案中止审理的要求。一审开庭后,人民法院依据复审委员会的申请书裁定案件中止审理。
2005年8月24日,第二被告北京三元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中心向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为“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权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一款具备创造性的规定,提出了撤销专利的申请。经审查委员会同审理,2006年12月20日,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9199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宣告发明专利ZL97118674.X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武部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一中院维持了复审委员会关于撤销专利的决定。武部不服再次上诉到高院,高院仍然以复审委员会9199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而驳回上诉。至此,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的权利人,武部因为权利被撤销而不得不撤回对专利侵权的起诉。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专利侵权到专利无效的案件。自2005年8月起诉,到申请专利无效,再到原告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二审,前后用了3年的时间,最终以专利无效而撤回侵犯专利权的诉讼为结果。这个案件也反映出专利侵权案件的复杂。的确,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专利保护是一种比较强的保护手段。对于技术含量高的产品,企业一般会选择用专利保护。然而,当遇到专利侵权时,由于专利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因此这类官司最为费时费力,遇到涉外的客户时更是困难。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希望企业能够对专利侵权诉讼有所了解,对如何打好官司,在提起专利诉讼之前应该做哪些准备有所了解。针对这个案件,我认为在起诉前应当确立诉讼策略,研究诉讼技巧,诉讼策略一般涉及起诉时间、管辖地、被告主体、证据准备、赔偿数额等问题。
如何选择诉讼时机
起诉的时间对案件有直接的影响。本案的专利,除日本国外,武部在美国、中国等8个国家都获得了专利,侵权的单位也不是一个,因此什么时间起诉很关键。在起诉前一定要对侵权的主体做好分析,是直接起诉还是诉前调解,要不要提前发出警告,这是关系到企业合作的长久问题。对于有合作意向,需要保持关系的可以先礼后兵,先谈判后诉讼,也可以先诉讼后谈判,在不同案件的当事人中应当依据不同情况有所选择。诉讼过程中“谈”和“打”是交织在一起的。何时诉讼,要根据案情合理选择,本案也是设计了半年才起诉的。
如何选择管辖地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应在被告所在地。但因为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地也是管辖地。为了原告的方便,我们通过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和取证,选择侵权行为发生地为管辖地。在取得证据后,我们选择了第二被告的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北京的法院起诉,解决了管辖问题。
确认被告主体
这是案件的一个关键问题。一个侵权诉讼案件可能有很多的侵权人,武部的专利也被其他几个汽车公司侵权,如果把所有的侵权者都告上法庭,这样不但在时间、金钱、精力上无法承担,而且容易让对方建立统一联盟,这个联盟会对整个产业产生影响,最终自己也难以胜诉,在研究后我们决定先针对丰田公司。在选择告谁的时候,一定要一个一个地告,绝不能四面出击、到处开花。
如何应对被告的反诉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当事人习惯的做法是反诉专利权无效。这样做的结果,被告不只是做被动的辩护,还掌握一定的主动权,即承认自己的产品确实包含原告专利权中的内容,但同时指出该专利本身无效的理由,从而证明自己的生产活动不构成侵权。反诉无效和提出专利无效,可以有各种不同的理由和证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归纳起来有如下几条:证明有关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备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或者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独创性,即能证明被告相关专利是申请之日前已公开过“现有技术”,这种“反诉”就极有获胜的可能。本案就是因为专利在申请之日前已公开过的原因,而导致专利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
取证和证据的组织
在侵权案件中一定要准备好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原告的权利证明、被侵权的产品或方法被专利权利要求所覆盖的比对证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另外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请求的计算方式。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证据还要保全。
申请诉前禁令
申请诉前禁令,对于权利保护有很多好处。但诉前禁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侵权的证据必须是确凿的、清楚的,侵权的判定也必须是明显的和有说服力的;另外,还要有证据证明不采取诉前禁令,就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后果,具备了这个条件才能得到批准。
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在诉讼中损害赔偿要求提得过高,对当事人没有好处。因为按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和赔偿计算方式,必须要有证据。在没有确凿的证据时,按照法定赔偿上限的50万元为诉讼请求比较有利。
武部XX,日本国公民,一直从事自然放射性物质及净化空气的研究。1996年取得“通过α衰变净化排气的方法和装置”的研究成果。该研究成果在水净化、空气净化、燃烧装置净化和改善水溶液PH方法方面都有特殊的功效。1997年8月15日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报发明专利,名称为《通过“衰变净化排气的方法和装置》。2002年10月2日获得中国授权,专利号为ZL 97118674.X,专利保护期限20年。该项技术已在日本国以外的美国等多个国家获得专利。
2002年以来,武部发现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TOYOTA MOTOR CORPOATION)未经许可,已经将其技术使用到汽车排放技术上,并出口到中国,在中国市场销售整车和零配件。北京三元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中心专门从日本丰田进口三元催化装置的配件,用于丰田公司在中国市场上销售汽车提供售后服务,这种行为一直在延续到2005年。
2004年武部从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生产的2.0ml丰田轿车上取得该车的三元催化装置,委托中国计量科学院研究所对该设备的净化排气方法进行技术对比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的技术与原告的专利技术使用的α放射线和β放射线原理和方法相同”。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丰田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武部的专利权,为维护专利人的合法权益,武部来到中国聘请律师调查取证。
为使侵权证据客观公正,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律师来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路25号北京三元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中心购买了侵权产品“三元催化排气管”,该零件标明型号为17410-7A440 TOYOTA。
MOTOR CORPATION MADE IN JAPAN(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制造),取证过程由北京市公证处作了“证据保全公证”。
2005年8月,武部以专利侵权纠纷为由,将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TOYOTA MOTOR CORPORATION)、北京三元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中心二被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第一被告停止在中国生产、停止向中国出口和在中国销售“三元催化排气管;(2)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人民币;(3)第二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合理支出的费用10万元;(4)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专利缴款收据;证明权利的存在和受到法律保护。专利侵权产品公证书;证明侵权事实存在。丰田汽车进口数量委托调查表,证明主张赔偿的依据。
答辩意见
被告方的代理人提出两点意见,一是没有侵权,二是“反诉”专利无效,并以第二被告的名义向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的申请为由,提出本案中止审理的要求。一审开庭后,人民法院依据复审委员会的申请书裁定案件中止审理。
2005年8月24日,第二被告北京三元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中心向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为“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权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一款具备创造性的规定,提出了撤销专利的申请。经审查委员会同审理,2006年12月20日,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9199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宣告发明专利ZL97118674.X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武部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一中院维持了复审委员会关于撤销专利的决定。武部不服再次上诉到高院,高院仍然以复审委员会9199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而驳回上诉。至此,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的权利人,武部因为权利被撤销而不得不撤回对专利侵权的起诉。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专利侵权到专利无效的案件。自2005年8月起诉,到申请专利无效,再到原告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二审,前后用了3年的时间,最终以专利无效而撤回侵犯专利权的诉讼为结果。这个案件也反映出专利侵权案件的复杂。的确,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专利保护是一种比较强的保护手段。对于技术含量高的产品,企业一般会选择用专利保护。然而,当遇到专利侵权时,由于专利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因此这类官司最为费时费力,遇到涉外的客户时更是困难。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希望企业能够对专利侵权诉讼有所了解,对如何打好官司,在提起专利诉讼之前应该做哪些准备有所了解。针对这个案件,我认为在起诉前应当确立诉讼策略,研究诉讼技巧,诉讼策略一般涉及起诉时间、管辖地、被告主体、证据准备、赔偿数额等问题。
如何选择诉讼时机
起诉的时间对案件有直接的影响。本案的专利,除日本国外,武部在美国、中国等8个国家都获得了专利,侵权的单位也不是一个,因此什么时间起诉很关键。在起诉前一定要对侵权的主体做好分析,是直接起诉还是诉前调解,要不要提前发出警告,这是关系到企业合作的长久问题。对于有合作意向,需要保持关系的可以先礼后兵,先谈判后诉讼,也可以先诉讼后谈判,在不同案件的当事人中应当依据不同情况有所选择。诉讼过程中“谈”和“打”是交织在一起的。何时诉讼,要根据案情合理选择,本案也是设计了半年才起诉的。
如何选择管辖地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应在被告所在地。但因为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地也是管辖地。为了原告的方便,我们通过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和取证,选择侵权行为发生地为管辖地。在取得证据后,我们选择了第二被告的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北京的法院起诉,解决了管辖问题。
确认被告主体
这是案件的一个关键问题。一个侵权诉讼案件可能有很多的侵权人,武部的专利也被其他几个汽车公司侵权,如果把所有的侵权者都告上法庭,这样不但在时间、金钱、精力上无法承担,而且容易让对方建立统一联盟,这个联盟会对整个产业产生影响,最终自己也难以胜诉,在研究后我们决定先针对丰田公司。在选择告谁的时候,一定要一个一个地告,绝不能四面出击、到处开花。
如何应对被告的反诉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当事人习惯的做法是反诉专利权无效。这样做的结果,被告不只是做被动的辩护,还掌握一定的主动权,即承认自己的产品确实包含原告专利权中的内容,但同时指出该专利本身无效的理由,从而证明自己的生产活动不构成侵权。反诉无效和提出专利无效,可以有各种不同的理由和证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归纳起来有如下几条:证明有关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备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或者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独创性,即能证明被告相关专利是申请之日前已公开过“现有技术”,这种“反诉”就极有获胜的可能。本案就是因为专利在申请之日前已公开过的原因,而导致专利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
取证和证据的组织
在侵权案件中一定要准备好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原告的权利证明、被侵权的产品或方法被专利权利要求所覆盖的比对证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另外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请求的计算方式。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证据还要保全。
申请诉前禁令
申请诉前禁令,对于权利保护有很多好处。但诉前禁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侵权的证据必须是确凿的、清楚的,侵权的判定也必须是明显的和有说服力的;另外,还要有证据证明不采取诉前禁令,就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后果,具备了这个条件才能得到批准。
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在诉讼中损害赔偿要求提得过高,对当事人没有好处。因为按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和赔偿计算方式,必须要有证据。在没有确凿的证据时,按照法定赔偿上限的50万元为诉讼请求比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