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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是国际法治的典范。1995年1月1日,是国际法历史的分期。从这一天开始,国际法从过去的‘软法’时期进入‘硬法’时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商务部条法司前副司长杨国华对本刊记者说。很明显,对一个法律工作者来说,WTO最重要的意义之一就是WTO的“法治”。当天的采访也始于法律,终于法律。杨国华详细介绍了中国为入世所做的法律修改、入世后WTO对中国的法治影响以及中国在维护WTO“法治权威”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交谈中,杨国华对WTO的案例、重要裁决等信手拈来,“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对这些案例做了生动详细的描述和剖析。所以,当天的采访不仅是一次采访,对记者来说,也是一次生动的WTO法的“普法教程”。
“变法”时期无阻力
“中国为了入世,为了国内的法律法规和WTO法规相一致。2000年至2001年期间,中国大规模地修改法律法规。据统计,两年期间,我们大概修改了2200多个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修改对照两个文件,分别是《WTO协议》和《中国加入WTO承诺》。”杨国华首先谈到了中国为入世所做的法律准备。
谈到“变法”的具体过程,杨国华举了《知识产权法》修改的例子,即增加了“司法审查”的内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原有规定中,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不可起诉的,与WTO的法规冲突。“这只是法律层面的修改,行政层面的就更多了。此外,还有部门规章的修改等。”杨国华说。
据悉,入世前后几年,通过健全法制,在国内基本实施了WTO法。首先,根据WTO法的要求,清理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制定了《立法法》(2003年)、《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2年)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2年),全面规范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程序;其次,对贸易体制和政策进行全面的调整,包括修订《对外贸易法》(2004年),在原有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基础上分别制定《反倾销条例》(2002年,2004年修订)和《反补贴条例》(2002年,2004年修订)等;此外,我国还在入世前后修订与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如《海关法》(2000年)、《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2002年)等;第四,在贸易有关的投资、服务和知识产权等领域,修订或制定大量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外资企业法》(2000年)、《公司法》(2005年)等。而地方性法规等的修订或制定,更是不计其数。
值得一提的是,如此庞大的“变法”,理论上,遇到的难度应该不小。因为,“变法”在我们的印象中,是需要付出极大努力的。不过,杨国华表示,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各个部门都积极配合,没有遇到任何阻力。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这是我们的国际承诺,也是WTO的要求。”如此纷繁复杂的“变法”,进行得如此顺利,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
同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废除和建立,保障了我国法律制度与WTO规则和入世承诺的一致性,使我国建立起了一个公正、透明且与WTO原则相符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为中国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国法治建设成果重大
为了入世,中国从各个层面的法律和法规的修改数量之多,活动之密集,使中国法制发生了巨变。这是入世对中国法治带来的直接影响。入世十几年来,我国将WTO法转化为大量相关国内法,这是中国法制的直接变化。同时,加入WTO丰富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及法律制度统一实施机制的建立健全。此外,入世还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和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总的来说,中国的法律更透明,更符合国际惯例,中国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也获得了提升。
透明度原则影响深远。透明度原则是WTO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原则。“WTO规定‘未经公布的法律不得实施’,这要求所有的相关外贸法规都要公布,增加了透明度。”杨国华说。
为贯彻透明度原则,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力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的公开和透明,并取得重大进展。例如,中央政府网站于2006年1月1日开通。此外,按照入世承诺,中国政府在商务部设立了中国世界贸易组织通报资讯局,提供有关中国贸易政策的信息,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各个具体协定中要求的中国贸易政策通报的义务和措施,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文告》和商务部网站了解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信息。
杨国华表示,“透明度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透明度不仅是WTO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更是法治政府建立的一个标志。建立法治政府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这本身并非WTO使然,但应当承认,加入WTO对于我国实现这一目标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入世对我国司法实践影响巨大。杨国华还表示,入世对我国的法院审判等司法实践影响巨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法官高晓力此前就指出,WTO规则对于国内涉外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影响重大,是中国法院实施涉外民商事集中管辖、清理司法解释、明确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正确使用方法、司法公开、强化文书说理等改革措施的动力源头之一。其次,中国司法实践也对中国在WTO进行多边谈判做出了巨大贡献。
而随着中国法院的审判质量的提高,特别是涉外商事审判质量的提高,无疑创造了很好的营商环境、法治环境。由于法律工作的软实力提高,我国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并为良好的国际交往奠定基础。这些都是中国法治实践基于WTO法律体系对我国司法实践所做出的贡献和推进。
争端解决机制案例是WTO送给中国的礼物。“尽管我们只是在国际经贸领域做到国际法治,但影响是及其深远的。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出现国际法被这么好地实施,国际法从所谓的软法,显示出硬法的迹象。因此,WTO是国际法治的典范。”杨国华说,法治有两个基本内涵,一是有好的法律,二是法律得到很好的实施。简言之,法治就是好法得到很好的实施。WTO规则是所有成员协商一致制定的,是“民主决策”的结果, 其实施效果也很好,大家都认真履行。如果履行中出现问题,就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并且WTO做出的裁决大家都认真执行。这就是国际法治。
杨国华表示,这套规则能实施得这么好,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密不可分。争端解决机制有两大特点,一个是强制管辖权,另一个是强制执行力。强制管辖权就是所有的案子,只要有成员提出,WTO都自动受理。强制执行力是指裁决如果不执行,WTO可以授权其成员实施贸易报复。
“由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与其他成员发生贸易争端,将争端交由WTO裁决。这种国际纠纷交由第三方解决是国际争端法律解决的典范。这在中国是史无前例的。这个机制对中国未来解决相关国际纠纷的启示,意义相当深远。”杨国华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肯定有加,并且引用中国政法大学资深国际法教授王传丽的话说:争端解决机制案例是WTO送给中国的礼物。虽然目前那些高度敏感的政治纠纷现在走不到第三方解决的程度,但是WTO的争端解决案例为我们积累了经验,培养了人才。与此同时,WTO争端解决机制给大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那就是通过第三方,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相关国际争议问题应该是未来国际纠纷的解决之路。
“影响总是相互的,中国入世深受WTO的影响。与此同时,中国入世后,认真履行了对WTO的承诺,修改法律也在世贸引起了反响。同时,中国积极履行入世承诺和遵守WTO裁决,对WTO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维护了WTO的权威。”杨国华说。
编辑|赵丽芳 lifang.zhao@wtoguide.net
“变法”时期无阻力
“中国为了入世,为了国内的法律法规和WTO法规相一致。2000年至2001年期间,中国大规模地修改法律法规。据统计,两年期间,我们大概修改了2200多个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修改对照两个文件,分别是《WTO协议》和《中国加入WTO承诺》。”杨国华首先谈到了中国为入世所做的法律准备。
谈到“变法”的具体过程,杨国华举了《知识产权法》修改的例子,即增加了“司法审查”的内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原有规定中,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不可起诉的,与WTO的法规冲突。“这只是法律层面的修改,行政层面的就更多了。此外,还有部门规章的修改等。”杨国华说。
据悉,入世前后几年,通过健全法制,在国内基本实施了WTO法。首先,根据WTO法的要求,清理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制定了《立法法》(2003年)、《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2年)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2年),全面规范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程序;其次,对贸易体制和政策进行全面的调整,包括修订《对外贸易法》(2004年),在原有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基础上分别制定《反倾销条例》(2002年,2004年修订)和《反补贴条例》(2002年,2004年修订)等;此外,我国还在入世前后修订与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如《海关法》(2000年)、《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2002年)等;第四,在贸易有关的投资、服务和知识产权等领域,修订或制定大量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外资企业法》(2000年)、《公司法》(2005年)等。而地方性法规等的修订或制定,更是不计其数。
值得一提的是,如此庞大的“变法”,理论上,遇到的难度应该不小。因为,“变法”在我们的印象中,是需要付出极大努力的。不过,杨国华表示,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各个部门都积极配合,没有遇到任何阻力。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这是我们的国际承诺,也是WTO的要求。”如此纷繁复杂的“变法”,进行得如此顺利,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
同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废除和建立,保障了我国法律制度与WTO规则和入世承诺的一致性,使我国建立起了一个公正、透明且与WTO原则相符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为中国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国法治建设成果重大
为了入世,中国从各个层面的法律和法规的修改数量之多,活动之密集,使中国法制发生了巨变。这是入世对中国法治带来的直接影响。入世十几年来,我国将WTO法转化为大量相关国内法,这是中国法制的直接变化。同时,加入WTO丰富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及法律制度统一实施机制的建立健全。此外,入世还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和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总的来说,中国的法律更透明,更符合国际惯例,中国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也获得了提升。
透明度原则影响深远。透明度原则是WTO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原则。“WTO规定‘未经公布的法律不得实施’,这要求所有的相关外贸法规都要公布,增加了透明度。”杨国华说。
为贯彻透明度原则,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力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的公开和透明,并取得重大进展。例如,中央政府网站于2006年1月1日开通。此外,按照入世承诺,中国政府在商务部设立了中国世界贸易组织通报资讯局,提供有关中国贸易政策的信息,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各个具体协定中要求的中国贸易政策通报的义务和措施,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文告》和商务部网站了解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信息。
杨国华表示,“透明度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透明度不仅是WTO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更是法治政府建立的一个标志。建立法治政府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这本身并非WTO使然,但应当承认,加入WTO对于我国实现这一目标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入世对我国司法实践影响巨大。杨国华还表示,入世对我国的法院审判等司法实践影响巨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法官高晓力此前就指出,WTO规则对于国内涉外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影响重大,是中国法院实施涉外民商事集中管辖、清理司法解释、明确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正确使用方法、司法公开、强化文书说理等改革措施的动力源头之一。其次,中国司法实践也对中国在WTO进行多边谈判做出了巨大贡献。
而随着中国法院的审判质量的提高,特别是涉外商事审判质量的提高,无疑创造了很好的营商环境、法治环境。由于法律工作的软实力提高,我国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并为良好的国际交往奠定基础。这些都是中国法治实践基于WTO法律体系对我国司法实践所做出的贡献和推进。
争端解决机制案例是WTO送给中国的礼物。“尽管我们只是在国际经贸领域做到国际法治,但影响是及其深远的。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出现国际法被这么好地实施,国际法从所谓的软法,显示出硬法的迹象。因此,WTO是国际法治的典范。”杨国华说,法治有两个基本内涵,一是有好的法律,二是法律得到很好的实施。简言之,法治就是好法得到很好的实施。WTO规则是所有成员协商一致制定的,是“民主决策”的结果, 其实施效果也很好,大家都认真履行。如果履行中出现问题,就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并且WTO做出的裁决大家都认真执行。这就是国际法治。
杨国华表示,这套规则能实施得这么好,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密不可分。争端解决机制有两大特点,一个是强制管辖权,另一个是强制执行力。强制管辖权就是所有的案子,只要有成员提出,WTO都自动受理。强制执行力是指裁决如果不执行,WTO可以授权其成员实施贸易报复。
“由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与其他成员发生贸易争端,将争端交由WTO裁决。这种国际纠纷交由第三方解决是国际争端法律解决的典范。这在中国是史无前例的。这个机制对中国未来解决相关国际纠纷的启示,意义相当深远。”杨国华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肯定有加,并且引用中国政法大学资深国际法教授王传丽的话说:争端解决机制案例是WTO送给中国的礼物。虽然目前那些高度敏感的政治纠纷现在走不到第三方解决的程度,但是WTO的争端解决案例为我们积累了经验,培养了人才。与此同时,WTO争端解决机制给大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那就是通过第三方,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相关国际争议问题应该是未来国际纠纷的解决之路。
“影响总是相互的,中国入世深受WTO的影响。与此同时,中国入世后,认真履行了对WTO的承诺,修改法律也在世贸引起了反响。同时,中国积极履行入世承诺和遵守WTO裁决,对WTO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维护了WTO的权威。”杨国华说。
编辑|赵丽芳 lifang.zhao@wtoguid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