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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家庭成员应负何种法律责任
案例:杨某,农村妇女,34岁。1993年与姚某结婚,婚后生1子。2002年1月15日,杨某被诊断为慢性肾炎和慢性肾功能衰竭,先后多次去北京、天津等地治疗,病情以药物控制为主,每月需药费约2500元至3000元。2002年1月,2003年1月、10月,姚某曾3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杨某一直在娘家居住,2005年7月,杨某将儿子接至娘家居住至今,姚某未支付过抚育费,杨某因治病借债20.6万元。姚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吗?
解答:本案涉及到什么是遗弃家庭成员,如何定性,遗弃家庭成员应负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
所谓遗弃,是指法律上负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人而拒绝扶养、抚养和赡养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由于遗弃案件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被遗弃者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要求追究遗弃者的刑事责任是十分重要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交主管机关处理。
本案中姚某是否构成遗弃罪的问题,应作具体分析:
1.遗弃者必须主观上是故意不履行义务,即明知自己不履行抚养义务会给被抚养人造成困难和危险而有意识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2.被遗弃的对象应当是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而需要他人经济上予以供给的;有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顾的,或者因年幼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3.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主要指因遗弃而使受害者重伤、死亡或生活无着落而四处流浪的;在遗弃中有打骂、虐待被害人情节的,走投无路自杀的;遗弃动机十分卑劣的等。
综上所述,姚某不管不顾妻子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谴责,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尚不构成遗弃罪。法院经审理判决由姚某一次性给付杨某2002年4月至2005年12月抚养费13200元,儿子抚育费1000元;并从2006年1月起每月付给杨某抚养费340元,儿子抚育费230元。
放弃继承以后反悔怎么办
案例:刘老汉和老伴有三个儿子,今年6月,刘老汉突发脑溢血去世,留下的属于他的个人财产有两辆农用车,五头牲畜等。三个儿子都要求继承。老伴赵某出于爱子之心,表示放弃继承,让三个儿子来分得遗产。但是三个儿子在刘老汉的葬礼上就为分割遗产的事儿吵的不可开交,谁都想多分得一点遗产,而且谁也不愿意照顾母亲的生活。赵某失去老伴已经很悲痛了,如今看到儿子们都不养娘,更是伤透了心,一气之下,表示仍要继承刘某的遗产。可三个儿子却说,既然母亲已经表示过放弃继承,就不能反悔,不同意母亲再参加继承。赵某放弃继承后可以反悔吗?
解答: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也有放弃继承的权利。现实生活中,有的继承人在放弃继承权以后就不再继承,有的则在放弃以后又表示反悔,仍要求继承。表示放弃继承后是否可以反悔,主要分三种情况。
1.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已经表示放弃继承权,可是在遗产分割完了以后,又表示反悔,要求继承,这是不允许的。放弃继承是一种法律行为,继承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后,他所应得的那份遗产就会被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从而取得这部分遗产的合法所有权。在遗产分割完之后,继承人放弃的部分,已经被其他继承人占有了,所以,反悔的继承人的要求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实现了,因此是不允许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所有权。
2.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曾经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在遗产分割之前又表示反悔的,这时,因为放弃继承的表示还没有产生后果,继承人放弃遗产也还未被他人占有,所以,反悔是可以准许的。
3.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权之后,其他继承人已经开始分割遗产,遗产正在处理过程中,这时曾经表示放弃权利的继承人又表示反悔的,这种情况是否准许,就要求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人提出的具体理由来决定了。
本案中,继承人赵某应当符合第二种情况,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赵某的反悔应当准许,她可以和三个儿子共同继承刘老汉的遗产。■
案例:杨某,农村妇女,34岁。1993年与姚某结婚,婚后生1子。2002年1月15日,杨某被诊断为慢性肾炎和慢性肾功能衰竭,先后多次去北京、天津等地治疗,病情以药物控制为主,每月需药费约2500元至3000元。2002年1月,2003年1月、10月,姚某曾3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杨某一直在娘家居住,2005年7月,杨某将儿子接至娘家居住至今,姚某未支付过抚育费,杨某因治病借债20.6万元。姚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吗?
解答:本案涉及到什么是遗弃家庭成员,如何定性,遗弃家庭成员应负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
所谓遗弃,是指法律上负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人而拒绝扶养、抚养和赡养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由于遗弃案件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被遗弃者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要求追究遗弃者的刑事责任是十分重要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交主管机关处理。
本案中姚某是否构成遗弃罪的问题,应作具体分析:
1.遗弃者必须主观上是故意不履行义务,即明知自己不履行抚养义务会给被抚养人造成困难和危险而有意识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2.被遗弃的对象应当是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而需要他人经济上予以供给的;有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顾的,或者因年幼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3.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主要指因遗弃而使受害者重伤、死亡或生活无着落而四处流浪的;在遗弃中有打骂、虐待被害人情节的,走投无路自杀的;遗弃动机十分卑劣的等。
综上所述,姚某不管不顾妻子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谴责,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尚不构成遗弃罪。法院经审理判决由姚某一次性给付杨某2002年4月至2005年12月抚养费13200元,儿子抚育费1000元;并从2006年1月起每月付给杨某抚养费340元,儿子抚育费230元。
放弃继承以后反悔怎么办
案例:刘老汉和老伴有三个儿子,今年6月,刘老汉突发脑溢血去世,留下的属于他的个人财产有两辆农用车,五头牲畜等。三个儿子都要求继承。老伴赵某出于爱子之心,表示放弃继承,让三个儿子来分得遗产。但是三个儿子在刘老汉的葬礼上就为分割遗产的事儿吵的不可开交,谁都想多分得一点遗产,而且谁也不愿意照顾母亲的生活。赵某失去老伴已经很悲痛了,如今看到儿子们都不养娘,更是伤透了心,一气之下,表示仍要继承刘某的遗产。可三个儿子却说,既然母亲已经表示过放弃继承,就不能反悔,不同意母亲再参加继承。赵某放弃继承后可以反悔吗?
解答: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也有放弃继承的权利。现实生活中,有的继承人在放弃继承权以后就不再继承,有的则在放弃以后又表示反悔,仍要求继承。表示放弃继承后是否可以反悔,主要分三种情况。
1.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已经表示放弃继承权,可是在遗产分割完了以后,又表示反悔,要求继承,这是不允许的。放弃继承是一种法律行为,继承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后,他所应得的那份遗产就会被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从而取得这部分遗产的合法所有权。在遗产分割完之后,继承人放弃的部分,已经被其他继承人占有了,所以,反悔的继承人的要求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实现了,因此是不允许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所有权。
2.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曾经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在遗产分割之前又表示反悔的,这时,因为放弃继承的表示还没有产生后果,继承人放弃遗产也还未被他人占有,所以,反悔是可以准许的。
3.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权之后,其他继承人已经开始分割遗产,遗产正在处理过程中,这时曾经表示放弃权利的继承人又表示反悔的,这种情况是否准许,就要求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人提出的具体理由来决定了。
本案中,继承人赵某应当符合第二种情况,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赵某的反悔应当准许,她可以和三个儿子共同继承刘老汉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