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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受贿罪的认定和处罚,早在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就明确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规定,为我们认定和处罚法人受贿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因法人受贿罪的主体特殊,情况复杂,而对法人受贿罪的含义、特征、种类、对象等的规定,又比较模糊,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给法律工作者带来许多困难。笔者就法人受贿罪的认定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