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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此前联合发布通知称,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