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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食品追溯体系的不断完善,食品召回受到了广泛关注,我国食品召回进程不断推进,尽管如此,要实现有效的食品召回,与此相关的理论和实践还需不断深入。因此,从食品召回过程、参与者和保障条件三个层面构建食品召回体系框架,结合目前我国食品召回中的问题,对该体系进行了分析,以期对食品召回的有效推进提供参考。
食品召回概述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过一定的程序、按照相关要求,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回收。不安全食品是指受到污染、过期、变质、含有有害物质或标签等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不安全食品回收后大多采取直接销毁的方式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目前,一些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已较为成熟,能够快速、准确地启动食品召回,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刚刚开始实施,实施过程中并不顺利,结合我国食品行业存在的问题分析其运行流程、涉及的主体、保障条件,提出一个更系统的分析框架,推进食品召回实施进程。
食品召回体系框架构建
按照我国现行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及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工作的流程,食品召回运行过程可以归纳为五个步骤:发起、确认、准备、实施、评价,高效完成一项食品召回工作除了需要各主体的配合之外,还要信息技术和法律法规的支撑,由此可从运行过程、参与主体和保障条件三个层面来建构食品召回的体系框架。
食品召回过程。(1)发起。一起食品召回的发生是从发现不安全食品开始。不安全食品的发现主要有三个途径,食品生产者的自查、消费者的舉报以及食品监管部门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我国多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小,不具有自检自查的能力;对于消费者而言,虽然非常关心食品安全问题,但还没有形成积极主动举报不安全食品的自觉意识,这就给消费者主动举报不安全食品带来了阻碍,因此,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发现主要通过监管部门的检查发现。(2)确认。当发现不安全食品后,对其进行评估,是否需要召回,如果确实有必要,根据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确定食品召回等级。(3)准备。食品召回的准备包括食品召回计划的制定、评估以及修改。食品生产者制定召回计划,并交给地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还需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如果需要修改,食品生产企业应对召回计划进行修改,召回计划需要包含食品生产者的相关信息、问题食品的相关信息以及召回范围、召回原因和危害等等。(4)实施。具体的实施步骤包括:停止不安全食品的生产,召回信息的发布、问题食品的回收以及召回后食品的处理。召回信息发布的主体主要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或在销售地张贴公告,将信息告知给相关食品企业,共同完成食品召回工作,同时提醒消费者停止购买或食用,当地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会在网站上公布召回信息。问题食品的召回主要是根据问题食品的流通信息明确知道问题食品的流向,锁定召回的范围,对召回食品采取补救和销毁等措施。(5)评价。召回问题食品之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对召回工作进行总结,为下次能够更有效地进行食品召回工作做准备,尤为重要的是,对于本次存在安全风险的环节,在后续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要进行更严格的检查和控制,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参与者。(1)消费者。消费者在食品召回中是问题食品的发现者以及食品召回最直接的受益者,但我国消费者对食品召回还存在误区。消费者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但目前消费者对食品召回还存在误区:认为召回的发生是由于食品企业的不负责任造成的,因此,一旦某企业食品被召回,该企业多年在业界树立的良好形象就会瞬间坍塌,这也是食品召回制度在我国推行较慢的原因之一;消费者维权意识较弱,买到问题食品,很可能不了了之,因此,由消费者举报而发生的召回事件较少。要加快食品召回的进程,纠正消费者对食品召回的错误观念尤为重要。(2)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召回的第一负责人,参与食品召回的整个运行过程。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自检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如有需要则启动召回,而我国许多食品企业规模小,不具备自检自查的能力,即使发现问题,也可能不主动召回问题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确保召回信息透明,食品召回,要做到有“召”有“回”。“召”即公布、告知,目前,我国食品召回力度不断增大,食品召回时有发生,食品生产经营者告知相关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购买和食用,但食品召回更重要的是“回”,即回收,食品生产者应该确保问题食品回收效果,应告知消费者召回的结果如何。(3)政府。政府在食品召回中主要承担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召回信息的发布、以及食品召回监管的责任。2015年,我国《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出台,并且已经开始实施,监管部门对于不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的企业责令其召回,另外,还应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系统,定期对召回信息进行汇总,阶段性公布统计结果,使召回信息更加透明化。目前,我国对隐藏食品安全问题、无视食品召回的处罚力度较低,食品企业很可能对食品安全问题知而不报,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问题食品不主动召回的惩罚力度,倒逼食品企业重视食品安全、主动召回问题食品。
保障条件。(1)食品追溯体系的建立。食品可追溯的实现是国内外公认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之一,同时也保障着食品召回快速有效地进行。食品可追溯通过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监控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准确掌握每个批次食品原料的来源以及食品流向,一旦某一批次食品出现问题,有利于快速查明安全问题的原因、定位到问题食品所在位置,召回食品,因此,实现食品可追溯是有效执行食品召回的保障。(2)食品召回法律法规的完善。与食品召回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障食品安全和食品召回顺利进行的强制、有效的手段。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食品召回,各级监管部门对召回过程进行严格监督为食品有效召回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从整体上说,尚未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食品召回法律法规体系,为了能够切实落实食品召回,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食品召回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企业,而是一种避免食品安全危机的爆发或缩小危机影响范围的有效手段。本文从食品召回运行流程、食品召回的参与主体以及食品召回的保障条件三个层面对食品召回分析框架进行初步探索。虽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问题食品主动召回,但保障食品安全的根本依然在于严格控制食品生产的每个环节,减少不安全隐患。
食品召回概述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过一定的程序、按照相关要求,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回收。不安全食品是指受到污染、过期、变质、含有有害物质或标签等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不安全食品回收后大多采取直接销毁的方式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目前,一些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已较为成熟,能够快速、准确地启动食品召回,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刚刚开始实施,实施过程中并不顺利,结合我国食品行业存在的问题分析其运行流程、涉及的主体、保障条件,提出一个更系统的分析框架,推进食品召回实施进程。
食品召回体系框架构建
按照我国现行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及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工作的流程,食品召回运行过程可以归纳为五个步骤:发起、确认、准备、实施、评价,高效完成一项食品召回工作除了需要各主体的配合之外,还要信息技术和法律法规的支撑,由此可从运行过程、参与主体和保障条件三个层面来建构食品召回的体系框架。
食品召回过程。(1)发起。一起食品召回的发生是从发现不安全食品开始。不安全食品的发现主要有三个途径,食品生产者的自查、消费者的舉报以及食品监管部门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我国多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小,不具有自检自查的能力;对于消费者而言,虽然非常关心食品安全问题,但还没有形成积极主动举报不安全食品的自觉意识,这就给消费者主动举报不安全食品带来了阻碍,因此,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发现主要通过监管部门的检查发现。(2)确认。当发现不安全食品后,对其进行评估,是否需要召回,如果确实有必要,根据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确定食品召回等级。(3)准备。食品召回的准备包括食品召回计划的制定、评估以及修改。食品生产者制定召回计划,并交给地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还需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如果需要修改,食品生产企业应对召回计划进行修改,召回计划需要包含食品生产者的相关信息、问题食品的相关信息以及召回范围、召回原因和危害等等。(4)实施。具体的实施步骤包括:停止不安全食品的生产,召回信息的发布、问题食品的回收以及召回后食品的处理。召回信息发布的主体主要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或在销售地张贴公告,将信息告知给相关食品企业,共同完成食品召回工作,同时提醒消费者停止购买或食用,当地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会在网站上公布召回信息。问题食品的召回主要是根据问题食品的流通信息明确知道问题食品的流向,锁定召回的范围,对召回食品采取补救和销毁等措施。(5)评价。召回问题食品之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对召回工作进行总结,为下次能够更有效地进行食品召回工作做准备,尤为重要的是,对于本次存在安全风险的环节,在后续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要进行更严格的检查和控制,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参与者。(1)消费者。消费者在食品召回中是问题食品的发现者以及食品召回最直接的受益者,但我国消费者对食品召回还存在误区。消费者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但目前消费者对食品召回还存在误区:认为召回的发生是由于食品企业的不负责任造成的,因此,一旦某企业食品被召回,该企业多年在业界树立的良好形象就会瞬间坍塌,这也是食品召回制度在我国推行较慢的原因之一;消费者维权意识较弱,买到问题食品,很可能不了了之,因此,由消费者举报而发生的召回事件较少。要加快食品召回的进程,纠正消费者对食品召回的错误观念尤为重要。(2)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召回的第一负责人,参与食品召回的整个运行过程。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自检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如有需要则启动召回,而我国许多食品企业规模小,不具备自检自查的能力,即使发现问题,也可能不主动召回问题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确保召回信息透明,食品召回,要做到有“召”有“回”。“召”即公布、告知,目前,我国食品召回力度不断增大,食品召回时有发生,食品生产经营者告知相关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购买和食用,但食品召回更重要的是“回”,即回收,食品生产者应该确保问题食品回收效果,应告知消费者召回的结果如何。(3)政府。政府在食品召回中主要承担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召回信息的发布、以及食品召回监管的责任。2015年,我国《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出台,并且已经开始实施,监管部门对于不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的企业责令其召回,另外,还应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系统,定期对召回信息进行汇总,阶段性公布统计结果,使召回信息更加透明化。目前,我国对隐藏食品安全问题、无视食品召回的处罚力度较低,食品企业很可能对食品安全问题知而不报,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问题食品不主动召回的惩罚力度,倒逼食品企业重视食品安全、主动召回问题食品。
保障条件。(1)食品追溯体系的建立。食品可追溯的实现是国内外公认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之一,同时也保障着食品召回快速有效地进行。食品可追溯通过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监控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准确掌握每个批次食品原料的来源以及食品流向,一旦某一批次食品出现问题,有利于快速查明安全问题的原因、定位到问题食品所在位置,召回食品,因此,实现食品可追溯是有效执行食品召回的保障。(2)食品召回法律法规的完善。与食品召回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障食品安全和食品召回顺利进行的强制、有效的手段。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食品召回,各级监管部门对召回过程进行严格监督为食品有效召回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从整体上说,尚未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食品召回法律法规体系,为了能够切实落实食品召回,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食品召回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企业,而是一种避免食品安全危机的爆发或缩小危机影响范围的有效手段。本文从食品召回运行流程、食品召回的参与主体以及食品召回的保障条件三个层面对食品召回分析框架进行初步探索。虽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问题食品主动召回,但保障食品安全的根本依然在于严格控制食品生产的每个环节,减少不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