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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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并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对我国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相关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具体而言可分为六个环环相扣的步骤:消灭隐形担保、建立统一的人的编成主义的登记簿、构建统一的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扩张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的适用范围、合并浮动抵押与一般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规则、引入超级优先权规则。这一改革对物权理论影响深远:证明了在物权与债权之间存在稳态的、有意义的中间状态;修正了物权公示原则,应摒弃“全有或全无”式的表述,重新定义为“公示范围之所在,对抗效力之所及”;修正了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即物权的客体并不要求一开始就特定,只要执行时特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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