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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孙中山的直接民权思想包括:选举权、罢官权、创制权和复决权四种。孙中山认为人民只有享有这四种民权,才能直接管理国事、管理政治和管理政府。这种思想对我国现在和今后民主法制建设都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孙中山法制思想直接民权选举权罢官权创制权复决权
中图分类号:K 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23X(2011)03-0031-04
孙中山作为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先行者,集政治家、思想家和理论家于一身。三民主义(即民族、民权和民生主义)是孙中山立国和治国之基,建国方略是其治国之本,法制思想是其治国之保障。孙中山法制思想包括民权主义、五权宪法和权能分治三个方面,其中民权主义是孙中山法制思想的立论基础,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法制思想的核心内容,权能分治是孙中山法制思想的灵魂。本文试就孙中山法制思想民权中的直接民权思想作一探究,以弘扬这一思想在当代的现实价值。
一、孙中山直接民权思想的含义
民权主义是孙中山三民主义的核心,是孙中山法制思想的立论基础。何谓民权?何谓直接民权?孙中山在《同盟会宣言》指出:“今者由平民革命,建立民国政府,凡我国民皆平等,皆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共举,议会由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1924年,孙中山进一步发展了它的民权主义思想。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孙中山指出:“国民党的民权主义,于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即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免诸权。……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盖民国之民权,唯民国之国民乃能享之。”由此可见,依孙中山而言,所谓民权,是指一国国民人人都能平等享有的参政议政的权利,简言之,民权就是人民的政治权利。孙中山认为,根据人民行使政治权利方式的不同,民权可以分为直接民权和间接民权。直接民权是指国民直接享有并能行使而不需要依赖他人帮助即能实现的政治权利,如一部分选举权(如国民直接选举大总统的权利)、罢官权、创制权和复决权等。间接民权是指国民不能直接享有和行使而需要依赖他人帮助方能实现的政治权利,如一部分选举权(如国民先选举出议员代表然后再由议员代表选举议员组成国会的权利)、弹劾权等。在孙中山看来,国民享有直接民权比间接民权更为重要,更有意义。
二、孙中山直接民权思想的内容
直接民权有哪些?孙中山在其1917——1919的《建国方略之三——民权初步(社会建设)》序中指出:“即近来瑞士国所行之制,民有选举官吏之权,民有罢免官吏之权,民有创制法案之权,民有复决法案之权,此之谓四大民权也。”接着,1921年3月20日,孙中山在筹建中华民国军政府过程中到广东省教育会作《五权宪法》的演说时指出:“(五权宪法)这个就是治国机关。除宪法上规定五权分立外,最要的就是县治,行使直接民权。直接民权才是真正的民权。直接民权凡四种,一选举权,一罢官权,一创制权,一复决权。五权宪法如一部大机器,直接民权又是机器的制扣。人民有了直接民权的选举权,尤必有罢官权,选之在民,罢之亦在民。什么叫创制权?假如人民要行一种事业,可以创制一种法律。又如立法院任立一法,人民觉得不便,可以公意起而废之,这个废法权叫做复决权。又立法院如有好法律通不过的,人民也可以公意赞成通过之,这个通过不叫创制权,仍是复决权。因为这个法律仍是立法院所立的,不过人民加以复决,使他得以通过。”直接民权是人民“对行政有选举权、罢免权,前者所以举贤才,后者可以救济误选”;“对立法方面有创制权、复决权,创制权以补法律所未备,复决权所以矫法律之不善。”
孙中山还把直接民权理喻为:“选举权和罢官权,人民对于政府中的一切官吏,既可以放出去,也可调回来,来去都可以从人民的自由,这好比是新式的武器,一拉一推,都可以由机器自动。创制权和复决权是管理法律的,是治法权。对有利于人民的法律,人民可以自己决定;对不利于人民的法律,人民可以自己修改,政府必须照办”。孙中山认为:“人有了以下的四大民权,就能直接去管理国事,管理政治,管理政府,使人民真正成为政府的原动力,使政府的工作随时受人民指挥。……只有人民掌握和实行了管理官吏和法律的四大权利之后,才算是充分的民权,才算是彻底的民权,才叫做全民政治和人民有权。”由此可见,孙中山的直接民权包括:选举权、罢官权、创制权和复决权四种。所谓选举权,就是指选举政府官吏的权利;所谓罢免权就是指罢免政府官吏的权利;所谓创制权,就是指创制法律的权利;所谓复决权就是指否决法律的权利。
与此同时,孙中山把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作为人民享有主权的基本形式,称之为“权”或“政权”,即管理政府的力量;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作为政府行使管理权的基本形式,称之为“能”或“治权”,即政府自身的力量。孙中山把国家大权分为政权和治权,分别交给人民和政府,将权与能分开,这样,就可以做到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用人民的权力制约政府的权力。孙中山认为:“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算是一个完全的民权政治机关。有了这样的政治机关,人民和政府的力量可以彼此平衡”。“间接民权之下,人民不能直接管理政府。只有人民能够直接管理政府,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个民权,才叫做全民政治,也就是用四万万人民做皇帝。四万万人民要怎么样才可以做皇帝呢?就是要有这四个民权来管理国家的大事”。“人民要怎么样管理政府,就是实行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政府要怎么样替人民做工作,就是实行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有了这九个权,彼此保持平衡,民权问题才算是真解决,政治才算是有轨道”。显而易见,孙中山想通过权能分治以权制能模式,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实现主权在民的愿望。
三、孙中山直接民权思想的当代价值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赋予公民一系列的政治权利,如言论、集会、结社、出版自由、选举权、罢免权、控告申诉权等,但并没有直接明示创制权和复决权。与此同时,也没有把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即民权一分为二:直接民权和间接民权。孙中山的民权思想尤其是其直接民权的思想在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征程中仍有重有的当代价值,仍需张扬。主要表现在:
(一)只有重视直接民权,公民才能真正享有和充分行使公民权利
孙中山认为,只有把国家大权中的政权完全交给人民,做到人民真正切实有权,人民才能直接管理政府、管理政治、参与管理国家大事,从而成为国家的主人。否则,公民的政治权利就会落空和流于形式。所谓国家大权中的政权就是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要使人民真正切实有权,就要关注 直接民权,而不是间接民权。因为间接民权之下,人民可能疏于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人民不能直接管理政府。而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这些民权,因其选举和罢免政府官吏的权力、创制和否决法律的权力能直接约束到官吏本身乃至统治阶级,因而公民能积极主张和行使,并能产生出明显的效果。我国的现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虽然每一个公民都可享有,但这种享有往往只是理论和形式上的存在。公民能不能行使,有没有行使以及行使的效果如何则需要在今后的法治社会建设中加以践行和深化。
(二)权力只有受到制约,才可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选举权是现代公民社会最起码、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公民如果只有选举权,没有罢免权,就会出现某人一旦被选为官员,由于其权力不受任何约束而为所欲为,在此情况下,公民的权利就会受到减损。如何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必须有与此相制约的权力,这就是罢免权存在的价值所在。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非到了限度,决不休止。”他给出了解决这一难题的对策:“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有鉴于如此,孙中山把直接民权中的选举权、罢免权一分为二。他认为,这两权不是一轻一重,而是同等重要,在某种意义上罢免权显得更为重要,惟有如此,公民对官员才有约束力和震慑力。孙中山对罢免权的重视,其意义是深远的。现行法律虽然赋予了公民享有罢免权,但在司法实践中选民却鲜有行使,可以说形同虚设。我国政治现实状况与法律规定的背离,表明了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就是国家和政府在重视公民选举权保护的同时,同样要重视公民罢免权的行使,要充分发挥罢免权的积极作用。如果两者能有机地结合,官员的工作作风就会变良,贪污腐化的现象就会相应地减少。
(三)公民要有参与立法的权利
现代社会,国家法律的制定是由立法机关来完成的,而立法机关一般又通过组织专家学者来完成。法律既要维护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反映和体现人民的利益诉求。由于专家学者的知识背景和生活领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加之,它通常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代言人,因而制定出来的法律,一方面往往具有不周延性和滞后性,另一方面通常也难以满足人民利益诉求的需要。要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就要在立法时,在以专家学者立法为主的同时,要尽可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征求民意并采纳合理的意见,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才能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更能符合人民的利益。孙中山之所以把创制权和复决权作为直接民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因为他认为如果人们没有创制和复决法律的权利,人民的利益诉求就很难得到满足,人民的主权就会落空。现阶段,我国法律的制定基本上都是由立法机关组织专家学者来完成的,不过令人欣慰的是,目前我国已经就一些重要的法律如合同法、物权法等开启了在立法草案制定出来后发动全民参与讨论的先例,这对我国法律的完善,特别是更好地满足人民的利益诉求,减少部门利益的保护是很有裨益的。我们期待,未来在我国立法过程中,如能使公民真正享有创制权和复决权,那么我国的民主法制定会蒸蒸日上。
(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应以县域为着力点
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是现代社会任何国家在迈向现代化过程中都孜孜以求的目标。是整体一步推进,还是局部分步推进,这需要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决定。正因为如此,孙中山认为,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应以县治为中心,而县治最重要的就是行使直接民权。实行地方自治,当以县为单位。因为从感情上说,“国人对于本县,在历史习惯上有亲昵之感觉”;从利害关系上说,“事之最切于人民者,莫如一县以内之事”;从政治和管理效率上说,“将一个县的全部农村组织成为一个地方自治的基本单位”,“利于提高政治效率和管理效率”;从有利于实现直接民权上说,“此种民权,不宜以广漠之省境施行之,故当以县为单位”。孙中山以县治作为直接民权实施着力点的思想昭告我们后人,在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时要局部分步推进,而不能一步到位。因为我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不能一刀切。不论是从地缘还是从管理效率抑或是公民自身的情况来说,都应以县域为着力点。当前我国开始启动的弱市强县的政改方案就有此方面的缘故。同理,目前在直选方面,似亦可以县级为层面铺开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再扩及至市、省乃至全国,最终实现全民民主。
孙中山把民权分为直接和间接民权,直接民权比间接民权更为重要的思想,对于我国公民真正享有和充分行使公民权利,对于防止官员权力的滥用,对于民主政治建设的路径选择等都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戴宗芬,孙中山法制思想初探[J].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79
[2][3][4]孙中山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592
[5]孙中山全集(第5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560
[6][8][9][10]孙中山全集(第9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321,352,350,352
[7]孙中山全集(第7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3
[11]卢梭,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64
[12]林炯如,傅绍昌,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M].上海:华东师大出版社,1995,240
关键词:孙中山法制思想直接民权选举权罢官权创制权复决权
中图分类号:K 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23X(2011)03-0031-04
孙中山作为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先行者,集政治家、思想家和理论家于一身。三民主义(即民族、民权和民生主义)是孙中山立国和治国之基,建国方略是其治国之本,法制思想是其治国之保障。孙中山法制思想包括民权主义、五权宪法和权能分治三个方面,其中民权主义是孙中山法制思想的立论基础,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法制思想的核心内容,权能分治是孙中山法制思想的灵魂。本文试就孙中山法制思想民权中的直接民权思想作一探究,以弘扬这一思想在当代的现实价值。
一、孙中山直接民权思想的含义
民权主义是孙中山三民主义的核心,是孙中山法制思想的立论基础。何谓民权?何谓直接民权?孙中山在《同盟会宣言》指出:“今者由平民革命,建立民国政府,凡我国民皆平等,皆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共举,议会由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1924年,孙中山进一步发展了它的民权主义思想。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孙中山指出:“国民党的民权主义,于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即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免诸权。……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盖民国之民权,唯民国之国民乃能享之。”由此可见,依孙中山而言,所谓民权,是指一国国民人人都能平等享有的参政议政的权利,简言之,民权就是人民的政治权利。孙中山认为,根据人民行使政治权利方式的不同,民权可以分为直接民权和间接民权。直接民权是指国民直接享有并能行使而不需要依赖他人帮助即能实现的政治权利,如一部分选举权(如国民直接选举大总统的权利)、罢官权、创制权和复决权等。间接民权是指国民不能直接享有和行使而需要依赖他人帮助方能实现的政治权利,如一部分选举权(如国民先选举出议员代表然后再由议员代表选举议员组成国会的权利)、弹劾权等。在孙中山看来,国民享有直接民权比间接民权更为重要,更有意义。
二、孙中山直接民权思想的内容
直接民权有哪些?孙中山在其1917——1919的《建国方略之三——民权初步(社会建设)》序中指出:“即近来瑞士国所行之制,民有选举官吏之权,民有罢免官吏之权,民有创制法案之权,民有复决法案之权,此之谓四大民权也。”接着,1921年3月20日,孙中山在筹建中华民国军政府过程中到广东省教育会作《五权宪法》的演说时指出:“(五权宪法)这个就是治国机关。除宪法上规定五权分立外,最要的就是县治,行使直接民权。直接民权才是真正的民权。直接民权凡四种,一选举权,一罢官权,一创制权,一复决权。五权宪法如一部大机器,直接民权又是机器的制扣。人民有了直接民权的选举权,尤必有罢官权,选之在民,罢之亦在民。什么叫创制权?假如人民要行一种事业,可以创制一种法律。又如立法院任立一法,人民觉得不便,可以公意起而废之,这个废法权叫做复决权。又立法院如有好法律通不过的,人民也可以公意赞成通过之,这个通过不叫创制权,仍是复决权。因为这个法律仍是立法院所立的,不过人民加以复决,使他得以通过。”直接民权是人民“对行政有选举权、罢免权,前者所以举贤才,后者可以救济误选”;“对立法方面有创制权、复决权,创制权以补法律所未备,复决权所以矫法律之不善。”
孙中山还把直接民权理喻为:“选举权和罢官权,人民对于政府中的一切官吏,既可以放出去,也可调回来,来去都可以从人民的自由,这好比是新式的武器,一拉一推,都可以由机器自动。创制权和复决权是管理法律的,是治法权。对有利于人民的法律,人民可以自己决定;对不利于人民的法律,人民可以自己修改,政府必须照办”。孙中山认为:“人有了以下的四大民权,就能直接去管理国事,管理政治,管理政府,使人民真正成为政府的原动力,使政府的工作随时受人民指挥。……只有人民掌握和实行了管理官吏和法律的四大权利之后,才算是充分的民权,才算是彻底的民权,才叫做全民政治和人民有权。”由此可见,孙中山的直接民权包括:选举权、罢官权、创制权和复决权四种。所谓选举权,就是指选举政府官吏的权利;所谓罢免权就是指罢免政府官吏的权利;所谓创制权,就是指创制法律的权利;所谓复决权就是指否决法律的权利。
与此同时,孙中山把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作为人民享有主权的基本形式,称之为“权”或“政权”,即管理政府的力量;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作为政府行使管理权的基本形式,称之为“能”或“治权”,即政府自身的力量。孙中山把国家大权分为政权和治权,分别交给人民和政府,将权与能分开,这样,就可以做到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用人民的权力制约政府的权力。孙中山认为:“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算是一个完全的民权政治机关。有了这样的政治机关,人民和政府的力量可以彼此平衡”。“间接民权之下,人民不能直接管理政府。只有人民能够直接管理政府,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个民权,才叫做全民政治,也就是用四万万人民做皇帝。四万万人民要怎么样才可以做皇帝呢?就是要有这四个民权来管理国家的大事”。“人民要怎么样管理政府,就是实行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政府要怎么样替人民做工作,就是实行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有了这九个权,彼此保持平衡,民权问题才算是真解决,政治才算是有轨道”。显而易见,孙中山想通过权能分治以权制能模式,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实现主权在民的愿望。
三、孙中山直接民权思想的当代价值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赋予公民一系列的政治权利,如言论、集会、结社、出版自由、选举权、罢免权、控告申诉权等,但并没有直接明示创制权和复决权。与此同时,也没有把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即民权一分为二:直接民权和间接民权。孙中山的民权思想尤其是其直接民权的思想在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征程中仍有重有的当代价值,仍需张扬。主要表现在:
(一)只有重视直接民权,公民才能真正享有和充分行使公民权利
孙中山认为,只有把国家大权中的政权完全交给人民,做到人民真正切实有权,人民才能直接管理政府、管理政治、参与管理国家大事,从而成为国家的主人。否则,公民的政治权利就会落空和流于形式。所谓国家大权中的政权就是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要使人民真正切实有权,就要关注 直接民权,而不是间接民权。因为间接民权之下,人民可能疏于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人民不能直接管理政府。而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这些民权,因其选举和罢免政府官吏的权力、创制和否决法律的权力能直接约束到官吏本身乃至统治阶级,因而公民能积极主张和行使,并能产生出明显的效果。我国的现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虽然每一个公民都可享有,但这种享有往往只是理论和形式上的存在。公民能不能行使,有没有行使以及行使的效果如何则需要在今后的法治社会建设中加以践行和深化。
(二)权力只有受到制约,才可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选举权是现代公民社会最起码、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公民如果只有选举权,没有罢免权,就会出现某人一旦被选为官员,由于其权力不受任何约束而为所欲为,在此情况下,公民的权利就会受到减损。如何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必须有与此相制约的权力,这就是罢免权存在的价值所在。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非到了限度,决不休止。”他给出了解决这一难题的对策:“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有鉴于如此,孙中山把直接民权中的选举权、罢免权一分为二。他认为,这两权不是一轻一重,而是同等重要,在某种意义上罢免权显得更为重要,惟有如此,公民对官员才有约束力和震慑力。孙中山对罢免权的重视,其意义是深远的。现行法律虽然赋予了公民享有罢免权,但在司法实践中选民却鲜有行使,可以说形同虚设。我国政治现实状况与法律规定的背离,表明了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就是国家和政府在重视公民选举权保护的同时,同样要重视公民罢免权的行使,要充分发挥罢免权的积极作用。如果两者能有机地结合,官员的工作作风就会变良,贪污腐化的现象就会相应地减少。
(三)公民要有参与立法的权利
现代社会,国家法律的制定是由立法机关来完成的,而立法机关一般又通过组织专家学者来完成。法律既要维护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反映和体现人民的利益诉求。由于专家学者的知识背景和生活领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加之,它通常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代言人,因而制定出来的法律,一方面往往具有不周延性和滞后性,另一方面通常也难以满足人民利益诉求的需要。要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就要在立法时,在以专家学者立法为主的同时,要尽可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征求民意并采纳合理的意见,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才能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更能符合人民的利益。孙中山之所以把创制权和复决权作为直接民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因为他认为如果人们没有创制和复决法律的权利,人民的利益诉求就很难得到满足,人民的主权就会落空。现阶段,我国法律的制定基本上都是由立法机关组织专家学者来完成的,不过令人欣慰的是,目前我国已经就一些重要的法律如合同法、物权法等开启了在立法草案制定出来后发动全民参与讨论的先例,这对我国法律的完善,特别是更好地满足人民的利益诉求,减少部门利益的保护是很有裨益的。我们期待,未来在我国立法过程中,如能使公民真正享有创制权和复决权,那么我国的民主法制定会蒸蒸日上。
(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应以县域为着力点
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是现代社会任何国家在迈向现代化过程中都孜孜以求的目标。是整体一步推进,还是局部分步推进,这需要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决定。正因为如此,孙中山认为,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应以县治为中心,而县治最重要的就是行使直接民权。实行地方自治,当以县为单位。因为从感情上说,“国人对于本县,在历史习惯上有亲昵之感觉”;从利害关系上说,“事之最切于人民者,莫如一县以内之事”;从政治和管理效率上说,“将一个县的全部农村组织成为一个地方自治的基本单位”,“利于提高政治效率和管理效率”;从有利于实现直接民权上说,“此种民权,不宜以广漠之省境施行之,故当以县为单位”。孙中山以县治作为直接民权实施着力点的思想昭告我们后人,在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时要局部分步推进,而不能一步到位。因为我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不能一刀切。不论是从地缘还是从管理效率抑或是公民自身的情况来说,都应以县域为着力点。当前我国开始启动的弱市强县的政改方案就有此方面的缘故。同理,目前在直选方面,似亦可以县级为层面铺开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再扩及至市、省乃至全国,最终实现全民民主。
孙中山把民权分为直接和间接民权,直接民权比间接民权更为重要的思想,对于我国公民真正享有和充分行使公民权利,对于防止官员权力的滥用,对于民主政治建设的路径选择等都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戴宗芬,孙中山法制思想初探[J].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79
[2][3][4]孙中山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592
[5]孙中山全集(第5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560
[6][8][9][10]孙中山全集(第9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321,352,350,352
[7]孙中山全集(第7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3
[11]卢梭,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64
[12]林炯如,傅绍昌,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M].上海:华东师大出版社,1995,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