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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
78岁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严端,是1979年刑诉法起草小组成员之一。她回忆,早在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就曾组织学者和实务部门研究起草刑诉法,“当时主要是借鉴前苏联以及新中国成立前根据地一些诉讼规定,并总结了新中国成立几年来的经验,1956年起草出一个草案。”
受到当时政治运动的影响,刑诉法两度起草、两度中止,可谓命运多舛。1957年,“反右”开始,刑诉法的起草工作停止。再次启动起草,已是1962年。
对于这次起草,79岁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曾庆敏仍记得,当时达成了一个很重要的共识,就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这个大家绝对是一致的,刑诉法不是只针对犯罪,还要保护人民,保护无辜。”起草组经过半年多的工作,形成了初稿,有270多个条文,但并未形成草案。到1963年初,起草再次中断。
1979年——“拨乱反正”的关键之年,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诞生之年。有“新中国立法工作活字典”美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主任顾昂然深情回忆当初制定这部法律时的情景——
十年动乱期间,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随便抓人,刑讯逼供,不许申辩,伪造证据等等,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迫害,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酝酿和起草了多年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草案,没有来得及讨论,就被扼杀。制定刑诉法就是为了防止滥行逮捕、拘留,侵犯干部群众人身、民主权利的情况发生。
公检法已被“砸烂“。据顾昂然回忆,1979年时公安部只有40多人,检察院并入公安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只有15人,近乎瘫痪。
张志新,这是个名字,也许现在很多人已然陌生,但在那个动荡的年代,则成为了“浩劫”的鲜明注释。1979年6月5日《光明日报》的头版长篇通讯《一份血写的报告》记述了张志新饱受的摧残:因反对“四人帮”的暴行,被逮捕、关押,执行死刑前被割喉管,成为那个时代血淋淋的罪行。
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时任法制委员会主任的彭真同志领导下,重启刑诉法起草工作。这轮起草是在1963年初稿的基础上进行的。专家学者、政法机关修改后交由法制委员会,统一形成修改一稿。每个小组再讨论,再形成二稿,向全国征求意见后形成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那是一个急需确立规则整顿国家的年代——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诉法等7部法律,重整“文革”的社会秩序,终于有了可供执行的规则。
打击犯罪也不能忘记保障人权。当时虽然没有“人权”这个字眼,但是在立法过程中已经清晰体现: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和互相制约,打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拘留、预审、批准逮捕、检察、提起公诉和审判权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有权委托律师、近亲属、监护人、人民群众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辩护人辩护;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为他指定辩护人……
“要总结‘文革’教训,刑诉法的任务,一是不放纵坏人,一是不冤枉好人。”起草刑诉法时,彭真同志的话语和思想,依然回响在顾昂然的耳畔,萦绕在老人的脑海——
结束十年动乱,人心思法、人心思治。当年的立法人中很多人受到了“文革”的迫害,对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特别重视。
林彪、“四人帮”提出“一人供听、二人供信、三人供定”,造成冤假错案。一句话、一张字条、一个电话,就可以随意抄家、抓人。原先草案写的刑诉法任务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根据彭真同志意见改为“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并增加重要原则,“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彭真同志提出,把“搜集”證据改为“收集”,在证据前加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为什么这么改?彭真说,因为“文革”中往往首先定框框在去搜集证据,是主观的,而“收集”是客观的。不是去制造,而是把客观事实“收集”起来。同时也不是只收集证明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无罪的证据。
针对侦查刑讯逼供问题,有专家提出建议最终被采纳,就是后来刑诉法中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为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不过最后通过的法律上,这句话前还有一句,“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79刑诉法有关证据的规定也与“文革”有关。“文革”期间大量冤假错案的产生,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检举揭发、偏听偏信,没有充分的调查、没有充分的证据就定罪。所以刑诉法多次提到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罪,要求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告人双方的询问质证,才能作为证据。
这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一共164条。这是值得当街起舞的时刻——
“多少人民血,换来此尊荣。思之泪欲坠,欢笑不成声。”当年人大代表们在讨论法律条文时,有人情不自禁地重新吟诵起郭沫若的诗歌,参加讨论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许多人都是当年的受害者,他们是惨痛经历的见证人。
1979年的刑诉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很多对当年记忆犹新的老专家都认为,1979年刑诉法尽管条文比较少,但它把一些如何办刑事案件的重要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证据规则以及办案程序等,基本上都规范化了,使办理刑事案件有了些基本的程序、规则可遵循。虽然这部法律的制定有历史局限性,但不管怎样,这是在“文化大革命”血的教训基础上搞出来的,不容易,要有一个客观的历史评价。
三十年,我们铭记——用泪水、鲜血、甚至生命换来的字句,铭刻于庄严的共和国法律之上;
三十年,我们呼唤——“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指引我们缔造公平正义的制度自强不息……
78岁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严端,是1979年刑诉法起草小组成员之一。她回忆,早在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就曾组织学者和实务部门研究起草刑诉法,“当时主要是借鉴前苏联以及新中国成立前根据地一些诉讼规定,并总结了新中国成立几年来的经验,1956年起草出一个草案。”
受到当时政治运动的影响,刑诉法两度起草、两度中止,可谓命运多舛。1957年,“反右”开始,刑诉法的起草工作停止。再次启动起草,已是1962年。
对于这次起草,79岁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曾庆敏仍记得,当时达成了一个很重要的共识,就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这个大家绝对是一致的,刑诉法不是只针对犯罪,还要保护人民,保护无辜。”起草组经过半年多的工作,形成了初稿,有270多个条文,但并未形成草案。到1963年初,起草再次中断。
1979年——“拨乱反正”的关键之年,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诞生之年。有“新中国立法工作活字典”美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主任顾昂然深情回忆当初制定这部法律时的情景——
十年动乱期间,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随便抓人,刑讯逼供,不许申辩,伪造证据等等,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迫害,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酝酿和起草了多年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草案,没有来得及讨论,就被扼杀。制定刑诉法就是为了防止滥行逮捕、拘留,侵犯干部群众人身、民主权利的情况发生。
公检法已被“砸烂“。据顾昂然回忆,1979年时公安部只有40多人,检察院并入公安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只有15人,近乎瘫痪。
张志新,这是个名字,也许现在很多人已然陌生,但在那个动荡的年代,则成为了“浩劫”的鲜明注释。1979年6月5日《光明日报》的头版长篇通讯《一份血写的报告》记述了张志新饱受的摧残:因反对“四人帮”的暴行,被逮捕、关押,执行死刑前被割喉管,成为那个时代血淋淋的罪行。
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时任法制委员会主任的彭真同志领导下,重启刑诉法起草工作。这轮起草是在1963年初稿的基础上进行的。专家学者、政法机关修改后交由法制委员会,统一形成修改一稿。每个小组再讨论,再形成二稿,向全国征求意见后形成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那是一个急需确立规则整顿国家的年代——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诉法等7部法律,重整“文革”的社会秩序,终于有了可供执行的规则。
打击犯罪也不能忘记保障人权。当时虽然没有“人权”这个字眼,但是在立法过程中已经清晰体现: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和互相制约,打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拘留、预审、批准逮捕、检察、提起公诉和审判权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有权委托律师、近亲属、监护人、人民群众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辩护人辩护;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为他指定辩护人……
“要总结‘文革’教训,刑诉法的任务,一是不放纵坏人,一是不冤枉好人。”起草刑诉法时,彭真同志的话语和思想,依然回响在顾昂然的耳畔,萦绕在老人的脑海——
结束十年动乱,人心思法、人心思治。当年的立法人中很多人受到了“文革”的迫害,对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特别重视。
林彪、“四人帮”提出“一人供听、二人供信、三人供定”,造成冤假错案。一句话、一张字条、一个电话,就可以随意抄家、抓人。原先草案写的刑诉法任务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根据彭真同志意见改为“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并增加重要原则,“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彭真同志提出,把“搜集”證据改为“收集”,在证据前加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为什么这么改?彭真说,因为“文革”中往往首先定框框在去搜集证据,是主观的,而“收集”是客观的。不是去制造,而是把客观事实“收集”起来。同时也不是只收集证明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无罪的证据。
针对侦查刑讯逼供问题,有专家提出建议最终被采纳,就是后来刑诉法中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为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不过最后通过的法律上,这句话前还有一句,“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79刑诉法有关证据的规定也与“文革”有关。“文革”期间大量冤假错案的产生,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检举揭发、偏听偏信,没有充分的调查、没有充分的证据就定罪。所以刑诉法多次提到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罪,要求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告人双方的询问质证,才能作为证据。
这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一共164条。这是值得当街起舞的时刻——
“多少人民血,换来此尊荣。思之泪欲坠,欢笑不成声。”当年人大代表们在讨论法律条文时,有人情不自禁地重新吟诵起郭沫若的诗歌,参加讨论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许多人都是当年的受害者,他们是惨痛经历的见证人。
1979年的刑诉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很多对当年记忆犹新的老专家都认为,1979年刑诉法尽管条文比较少,但它把一些如何办刑事案件的重要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证据规则以及办案程序等,基本上都规范化了,使办理刑事案件有了些基本的程序、规则可遵循。虽然这部法律的制定有历史局限性,但不管怎样,这是在“文化大革命”血的教训基础上搞出来的,不容易,要有一个客观的历史评价。
三十年,我们铭记——用泪水、鲜血、甚至生命换来的字句,铭刻于庄严的共和国法律之上;
三十年,我们呼唤——“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指引我们缔造公平正义的制度自强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