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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营利却维系着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合作社平稳运行有其内在的限定性。明确合作社各种收益及其归属是保持合作社服务社员与获取营利平衡协调、体现公共利益政策的必然要求。针对合作社营利需要考虑到合作社对内营利、对外营利及混合营利的实际存在应区别对待。同时也要顾及合作社接受国家补助与社会捐助、享受税收优惠及豁免待遇等其他获取收益的不同情形来合理划分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