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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颁布后引起了一些质疑,其中最大的疑问就是证明标准问题,本程序对认定犯罪的证明标准、认定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财产为利害关系人所有的证明标准都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本程序设立的目的是在不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前提下没收其违法所得财产,强调的是诉讼效率而不是公平,因此本程序的证明标准的设定都应当为达到这一目的而服务。
关键词:证明标准;效率;公平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117-02
作者简介:苏辰阳(1990-),男,汉族,河北唐山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负担证明责任的人运用证据对待证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要求或程度。影响证明标准设定的因素是多重、复杂的,如诉讼性质、诉讼阶段、诉讼结果、证明对象、边际价值目标等。因此,证明标准不应是一个笼统而单一的标准,而应为一个具有多元化、层次化的体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三款规定,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检察机关需要证明有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和有关财产为违法所得。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这就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所适用的证明标准问题。本文主要分析认定犯罪的证明标准、认定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财产为利害关系人所有的证明标准这三个方面。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表述只是简单地规定“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排除合理怀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模糊的标准留给司法机关太多的自由裁量权,操作中容易发生程序滥用与错误裁决。一些学者主张应当在现行法律上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以更好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防止该程序被滥用;而反对者认为更加严格的标准意味着对效率的牺牲,违背了该程序创设的意义与目的,在实践中会遇到问题。而且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涉及到的是财产纠纷问题,可以以相匹配的补偿机制等方式实现有效的救济,没有必要再设置过于严格的证明标准。参考国际上的立法与实践,我们会发现相对宽松的证明标准是当下的通行做法。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一个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所以设定其证明标准较为复杂,可以参考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证明标准的划分较为系统和科学,依证明所需的确定性程度划分,证明标准由高到低共有九个层次。
一、认定犯罪的证明标准
犯罪证明标准的设定应具有实践的可行性。如果证明标准过高、过于抽象,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这会导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仅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而且会因为法律条文难以执行而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有损法律的尊严。在特殊程序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缺位的,所以检察机关缺少了一条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而贪污贿赂和恐怖活动犯罪隐蔽性极强,这无形中又增加了检察机关举证的难度,同时设立这一特殊程序的目的之一是在公平的基础上更加追求效率,要求检察机关在短时间内能够追缴犯罪财产。而追缴犯罪财产的前提条件是认定其行为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检察机关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认定犯罪的标准不应过高,应低于普通刑事诉讼的定罪标准,这样才有利于这一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
笔者认为,认定犯罪的证明标准可以参考英美法系国家中适用的第三层次证明标准,即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在英美法系中,如果一个证据是确定的、不是模棱两可的、易于理解的,那么这一证据是清晰的,如果一个证据足够使事实的审判者相信其是合乎情理的、具有说服力的,那么这一证据是有说服力的。这一证明标准并不要求达到千真万确的程度,但是证据必须是从可接触的事实中合法推理出来的。在美国德克萨斯州,这一标准适用于需要更高确定性的民事案件。这些严重的民事案件需要比一般民事案件具有更高确定性的证明标准,但又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这说明清晰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介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和普通民事案件证明标准之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适用这一标准,这有利于提高刑事司法效率,节约刑事司法资源。这一证明标准的确定性程度略低于“排除合理怀疑”,高于其他的证明标准,这样不仅不会因为证明标准过高而导致程序难以启动,而且不会因为证明标准过低而导致检察机关滥用权力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二、认定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
对于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首先需要我们考虑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时,搜集证据的难度;其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毕竟特殊的刑事程序,其设立的本质是在保证相对公正的情况下追求效率,因此,在检察机关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适用刑事证明标准的前提下,是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的。
检察机关证明财产为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最好采取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具体到诉讼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当争议双方中一方的证据能够达到“优势”,即可以达到“合理相信”的程度即可。而证据的优势在于证明对象为违法所得这一事实成立的可能性比不成立大。笔者则认为,这一程序属于特殊程序的范畴,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打击贪污贿赂、恐怖主义犯罪等重大犯罪的违法财产追缴问题,必须要注重效率,效率是这一程序的生命;同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客体是涉案财产纠纷而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仅仅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而且当违法所得的财产没收判决出现不公平现象时,仍然可通过执行回转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赔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损失。因此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认定违法所得这部分程序在性质上类似于民事诉讼程序。所以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可以参考普通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优势证据。适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有利于提高程序的效率,有效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追缴转移到境外的涉案财产。 三、财产为利害关系人所有的证明标准
首先,在我国利害关系人的举证能力要低于检察机关,因为检察机关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天然上具有比自然人更强的举证能力。其次,从程序上来说,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对涉案财产主张权利,如主张共同共有或者存在权属争议未判定。并且,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庭前是不能参与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直到在庭审阶段才可以参与到程序中来。正由于此,利害关系人并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双方,即无法在庭审开始前履行自己的诉讼权利,即便是参与后也无法与检察机关平起平坐。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知道,首先,本程序处理的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缺位的,所以检察机关却少了一条可以获取重要证据的线索;其次,利害关系人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与犯罪嫌疑人在其涉嫌犯罪之前就已经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更大的机会和可能获取有关涉案财产的证据,因此利害关系人在本程序中的证据获取上也具有一定的优势和便利。
综合检察机关和利害关系人在举证方面的优势和劣势,笔者认为,财产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标准应当与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一致,即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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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苏辰阳(1990-),男,汉族,河北唐山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负担证明责任的人运用证据对待证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要求或程度。影响证明标准设定的因素是多重、复杂的,如诉讼性质、诉讼阶段、诉讼结果、证明对象、边际价值目标等。因此,证明标准不应是一个笼统而单一的标准,而应为一个具有多元化、层次化的体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三款规定,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检察机关需要证明有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和有关财产为违法所得。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这就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所适用的证明标准问题。本文主要分析认定犯罪的证明标准、认定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财产为利害关系人所有的证明标准这三个方面。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表述只是简单地规定“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排除合理怀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模糊的标准留给司法机关太多的自由裁量权,操作中容易发生程序滥用与错误裁决。一些学者主张应当在现行法律上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以更好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防止该程序被滥用;而反对者认为更加严格的标准意味着对效率的牺牲,违背了该程序创设的意义与目的,在实践中会遇到问题。而且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涉及到的是财产纠纷问题,可以以相匹配的补偿机制等方式实现有效的救济,没有必要再设置过于严格的证明标准。参考国际上的立法与实践,我们会发现相对宽松的证明标准是当下的通行做法。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一个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所以设定其证明标准较为复杂,可以参考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证明标准的划分较为系统和科学,依证明所需的确定性程度划分,证明标准由高到低共有九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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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证明标准的设定应具有实践的可行性。如果证明标准过高、过于抽象,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这会导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仅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而且会因为法律条文难以执行而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有损法律的尊严。在特殊程序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缺位的,所以检察机关缺少了一条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而贪污贿赂和恐怖活动犯罪隐蔽性极强,这无形中又增加了检察机关举证的难度,同时设立这一特殊程序的目的之一是在公平的基础上更加追求效率,要求检察机关在短时间内能够追缴犯罪财产。而追缴犯罪财产的前提条件是认定其行为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检察机关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认定犯罪的标准不应过高,应低于普通刑事诉讼的定罪标准,这样才有利于这一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
笔者认为,认定犯罪的证明标准可以参考英美法系国家中适用的第三层次证明标准,即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在英美法系中,如果一个证据是确定的、不是模棱两可的、易于理解的,那么这一证据是清晰的,如果一个证据足够使事实的审判者相信其是合乎情理的、具有说服力的,那么这一证据是有说服力的。这一证明标准并不要求达到千真万确的程度,但是证据必须是从可接触的事实中合法推理出来的。在美国德克萨斯州,这一标准适用于需要更高确定性的民事案件。这些严重的民事案件需要比一般民事案件具有更高确定性的证明标准,但又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这说明清晰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介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和普通民事案件证明标准之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适用这一标准,这有利于提高刑事司法效率,节约刑事司法资源。这一证明标准的确定性程度略低于“排除合理怀疑”,高于其他的证明标准,这样不仅不会因为证明标准过高而导致程序难以启动,而且不会因为证明标准过低而导致检察机关滥用权力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二、认定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
对于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首先需要我们考虑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时,搜集证据的难度;其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毕竟特殊的刑事程序,其设立的本质是在保证相对公正的情况下追求效率,因此,在检察机关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适用刑事证明标准的前提下,是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的。
检察机关证明财产为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最好采取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具体到诉讼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当争议双方中一方的证据能够达到“优势”,即可以达到“合理相信”的程度即可。而证据的优势在于证明对象为违法所得这一事实成立的可能性比不成立大。笔者则认为,这一程序属于特殊程序的范畴,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打击贪污贿赂、恐怖主义犯罪等重大犯罪的违法财产追缴问题,必须要注重效率,效率是这一程序的生命;同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客体是涉案财产纠纷而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仅仅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而且当违法所得的财产没收判决出现不公平现象时,仍然可通过执行回转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赔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损失。因此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认定违法所得这部分程序在性质上类似于民事诉讼程序。所以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可以参考普通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优势证据。适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有利于提高程序的效率,有效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追缴转移到境外的涉案财产。 三、财产为利害关系人所有的证明标准
首先,在我国利害关系人的举证能力要低于检察机关,因为检察机关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天然上具有比自然人更强的举证能力。其次,从程序上来说,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对涉案财产主张权利,如主张共同共有或者存在权属争议未判定。并且,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庭前是不能参与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直到在庭审阶段才可以参与到程序中来。正由于此,利害关系人并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双方,即无法在庭审开始前履行自己的诉讼权利,即便是参与后也无法与检察机关平起平坐。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知道,首先,本程序处理的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缺位的,所以检察机关却少了一条可以获取重要证据的线索;其次,利害关系人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与犯罪嫌疑人在其涉嫌犯罪之前就已经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更大的机会和可能获取有关涉案财产的证据,因此利害关系人在本程序中的证据获取上也具有一定的优势和便利。
综合检察机关和利害关系人在举证方面的优势和劣势,笔者认为,财产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标准应当与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一致,即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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