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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我国,对于结果加重犯均只是从形式上加以理解,认为结果加重犯是两种犯罪形态的复合体,并未对结果加重犯的结构进行实质性的剖析,这也导致结果加重犯未遂问题研究的混乱和复杂化。本文以对危险性理论的修正为基础,从实质上对结果加重犯结构进行解析,并借此来找寻解决结果加重犯未遂问题的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