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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本身是一种均衡和有序的状态。和谐社会是民主公平、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实际上是指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它主要是指社会各阶层能够和谐相处。在这个新形势下,企业女职工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面临着更繁重的任务。工会组织如何与时俱进,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不容回避且值得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
由于多种原因,当前在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方面仍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有待我们不断探讨。
一、女职工维权工作面临的问题
1、全社会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认识不够、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由于历史原因,“男主外,女主内”等封建传统观念依然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男女平等国策意识远远没有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策那样深入人心。同时在各级决策层中,男女平等、两性和谐发展仍未形成共识。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女职工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部分企业的行为已侵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这些情况和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对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没有其它具体的惩戒措施,缺乏可操作性,致使企业女职工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无法可依或有章难循。
2、企业男女职工议事比例不平衡
我国宪法规定企业女职工同男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但在现实工作中,企业重男轻女现象仍然存在,出现“一多两低”现象,即企业女职工下岗人数偏多,“内退”年龄偏低,下岗再就业的比例偏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均偏少,女职工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安全生产、民主管理的力量也弱,很难落实女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评议监督权。总之,出现男女职工议事力量失衡现象,这就失去了男女职工在企业实现基本平等的前提。
3、企业经营者守法意识不强、女职工维权意识淡薄
部分企业经营者奉行唯利是图的经营观念,一味把追求经济效益放在首位,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难以得到合法保护和实现。
例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的职工而不是经营者承担了巨大的改革成本和重大的个人牺牲。许多职工,特别是女职工,往往成为企业改制、分流、下岗的对象,这些国有企业的“主人翁”,沦落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改制的后果,使不少女职工在生产生活方面面临着困难。女职工下岗后,由于社会的、生理的、心理的负担,往往面临着比男职工更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女职工的经济地位、家庭地位、社会地位随着工作岗位的丧失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部分年龄偏大,劳动技能单一,文化程度偏低,缺乏专业特长和专业技能的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变得更为困难。
虽然近年来我国妇女受教育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女性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但女职工整体素质不高,制约了女职工自我保护和维权的能力,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参与社会发展中与男性相比处于劣势。
二、女职工维权工作可采取的对策
为了着力解决女职工最困难、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拓展女职工民主参与的渠道,丰富维权的内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从根本上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
1、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从源头上维权
推动领导班子中的女性比例,提高女性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中的参与程度,使职工代表中女性比例与本单位女性所占比例相适应。把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作为贯彻实施《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举措,作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女职工利益的一项责任。在推进《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重把握三个方面: 一是形式上三同步。在具体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注重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针对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做到与集体合同同步起草、同步协商、同步签订。二是过程上重协商。在制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过程中,针对企业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就女职工关心的劳动报酬、女职工特殊利益等问题,进行协商,广泛听取和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三是内容上突出重点。《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中对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做出明确规定,如:女职工“四期”保护等。
2、着力解决好劳动争议,从事实上维权
为了更好地贴近职工群众,服务职工群众、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认真倾听职工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解决好职工困难问题,认真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职工特别是困难女职工这样一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积极加大宣传力度,从舆论上维权
为了增强女职工维权意识,努力营造和谐氛围,应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积极宣传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使广大女职工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开展女职工健康体检及职工互助保险,从健康上维权
一是开展女职工免费体检活动,做好女职工“四期”保护。开展女职工每年一次的女职工免费体检;落实女职工孕、产、哺时期的休息、休假及其待遇;落实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围绕同工同酬,平等受教育等其他职工关注的劳动权益的热点办实事、办好事。二是进一步扩大职工互助保险的覆盖面,让更多的女性职工能够有健康保障,加强宣传,进一步强化各级组织及女职工参保意识。
5、强化女职工自身素质建设,提高女职工自我维护能力,从根本上维权
女职工要想在企业、在社会获得一席之地,受到多种保护,获得属于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就必须提高自身素质,要主动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是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提高女职工的综合素质和岗位工作技能,增强女职工参与市场竞争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企业职能部门在女职工中继续开展岗位培训,岗位练兵,技术比武,业务考核,为女职工提供学习提高的机会和施展才华的平台,使女职工比作为、求地位、比贡献求发展,凭真才实学和实力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完善当前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工作。政府职能部门继续采取特殊的帮扶措施,坚持给予下岗、待岗女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下岗、失业女职工再就业的积极性和自主创业的热情。
各级组织应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和宣传与妇女权益有关的法律。如《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等,通过专题讲座、法律知识竞赛、心得的交流、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使广大女职工了解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权益,知法、懂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只有保障女职工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利,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早日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劳动关系的宏伟目标。
由于多种原因,当前在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方面仍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有待我们不断探讨。
一、女职工维权工作面临的问题
1、全社会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认识不够、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由于历史原因,“男主外,女主内”等封建传统观念依然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男女平等国策意识远远没有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策那样深入人心。同时在各级决策层中,男女平等、两性和谐发展仍未形成共识。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女职工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部分企业的行为已侵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这些情况和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对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没有其它具体的惩戒措施,缺乏可操作性,致使企业女职工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无法可依或有章难循。
2、企业男女职工议事比例不平衡
我国宪法规定企业女职工同男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但在现实工作中,企业重男轻女现象仍然存在,出现“一多两低”现象,即企业女职工下岗人数偏多,“内退”年龄偏低,下岗再就业的比例偏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均偏少,女职工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安全生产、民主管理的力量也弱,很难落实女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评议监督权。总之,出现男女职工议事力量失衡现象,这就失去了男女职工在企业实现基本平等的前提。
3、企业经营者守法意识不强、女职工维权意识淡薄
部分企业经营者奉行唯利是图的经营观念,一味把追求经济效益放在首位,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难以得到合法保护和实现。
例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的职工而不是经营者承担了巨大的改革成本和重大的个人牺牲。许多职工,特别是女职工,往往成为企业改制、分流、下岗的对象,这些国有企业的“主人翁”,沦落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改制的后果,使不少女职工在生产生活方面面临着困难。女职工下岗后,由于社会的、生理的、心理的负担,往往面临着比男职工更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女职工的经济地位、家庭地位、社会地位随着工作岗位的丧失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部分年龄偏大,劳动技能单一,文化程度偏低,缺乏专业特长和专业技能的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变得更为困难。
虽然近年来我国妇女受教育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女性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但女职工整体素质不高,制约了女职工自我保护和维权的能力,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参与社会发展中与男性相比处于劣势。
二、女职工维权工作可采取的对策
为了着力解决女职工最困难、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拓展女职工民主参与的渠道,丰富维权的内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从根本上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
1、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从源头上维权
推动领导班子中的女性比例,提高女性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中的参与程度,使职工代表中女性比例与本单位女性所占比例相适应。把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作为贯彻实施《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举措,作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女职工利益的一项责任。在推进《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重把握三个方面: 一是形式上三同步。在具体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注重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针对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做到与集体合同同步起草、同步协商、同步签订。二是过程上重协商。在制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过程中,针对企业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就女职工关心的劳动报酬、女职工特殊利益等问题,进行协商,广泛听取和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三是内容上突出重点。《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中对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做出明确规定,如:女职工“四期”保护等。
2、着力解决好劳动争议,从事实上维权
为了更好地贴近职工群众,服务职工群众、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认真倾听职工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解决好职工困难问题,认真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职工特别是困难女职工这样一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积极加大宣传力度,从舆论上维权
为了增强女职工维权意识,努力营造和谐氛围,应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积极宣传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使广大女职工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开展女职工健康体检及职工互助保险,从健康上维权
一是开展女职工免费体检活动,做好女职工“四期”保护。开展女职工每年一次的女职工免费体检;落实女职工孕、产、哺时期的休息、休假及其待遇;落实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围绕同工同酬,平等受教育等其他职工关注的劳动权益的热点办实事、办好事。二是进一步扩大职工互助保险的覆盖面,让更多的女性职工能够有健康保障,加强宣传,进一步强化各级组织及女职工参保意识。
5、强化女职工自身素质建设,提高女职工自我维护能力,从根本上维权
女职工要想在企业、在社会获得一席之地,受到多种保护,获得属于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就必须提高自身素质,要主动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是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提高女职工的综合素质和岗位工作技能,增强女职工参与市场竞争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企业职能部门在女职工中继续开展岗位培训,岗位练兵,技术比武,业务考核,为女职工提供学习提高的机会和施展才华的平台,使女职工比作为、求地位、比贡献求发展,凭真才实学和实力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完善当前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工作。政府职能部门继续采取特殊的帮扶措施,坚持给予下岗、待岗女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下岗、失业女职工再就业的积极性和自主创业的热情。
各级组织应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和宣传与妇女权益有关的法律。如《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等,通过专题讲座、法律知识竞赛、心得的交流、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使广大女职工了解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权益,知法、懂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只有保障女职工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利,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早日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劳动关系的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