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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传播作为一种全新的现代化传播方式,正悄然地走进并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传播工具,发挥着它双刃剑的作用。本文通过对"人肉搜索"的利弊探讨,结合了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相关问题,最后提出了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人肉搜索 隐私权 保护网络隐私权
一、"人肉搜索"的背景
人肉搜索实质上是一种现代化的传播方式,对于它没有一个权威的、统一的定义,更多的学者和网民认为它是指依托来自五湖四海的网民,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其搜索效果被描述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
"人肉搜索"起源于猫扑网,最早的代表事件为"陈自瑶事件",而接下来的"虐猫事件"、"华南虎事件"、"范跑跑事件"、"躲猫猫事件",使得"人肉搜索"成为广为流传的网络流行词汇。
近一年来,"网络暴力第一案"又把"人肉搜索"推向了风口浪尖。妻子姜岩生前记下了死亡日记,妻子死后,其好友在三大网站上惊爆其丈夫王菲的婚外恋情,王菲遭遇网络通缉令,本人及家人信息被广泛披露,其父母家门口都被网友写上了"必死贤妻、血债血偿"的字句,王菲本人及家人的生活遭受严重侵扰,王菲被迫将三大网站告上了法庭。就在这些网友在为姜岩声讨正义的同时,也许却不知道他们已经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人肉搜索 "可能涉及到侵犯的权利包括隐私权、名誉权、安宁权,本文探讨的是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二、"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
我们必须承认,"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传播方式,它是一把双刃剑,有其积极和消极的一面。
"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的确起到了惩恶扬善的作用,它以其传播速度快、实施成本低、互动性强、安全性高、匿名性强等的特点广泛地被网民使用,最大程度地激发了网民的"拔刀相助"的侠客心理,使网民的力量发挥到了最大限度。然而,一些网民超越道德和法律的底线,通过"人肉搜索"将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基本完全披露,给当事人本人及家人的生活带来很大影响,有得甚至给对方造成强烈的人身攻击,"网络暴力第一案"就是最典型、影响最大的案例。
因此,我们说"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一方面起到了社会监督和评价的作用,在它的监督下,社会秩序能够更好的、更稳定的运行;另一方面,它又可能侵害到当事人的一些正当权益。其实,它的积极和消极作用之间的关系打个比方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的关系来形容是最微妙不过的了,在社会正义遭到侵犯的时候受到来自网民的防卫,但是在防卫过程中又往往会出现防卫过当。目前,"人肉搜索"的双面作用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及网民的关注及思考。
三、"人肉搜索"与侵犯网络隐私权
(一)什么是隐私权
关于隐私权的定义,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解释,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二)"人肉搜索"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人肉搜索 "通过以提问的方式发动广大网民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再将其个人基本信息加以公布传播,利用此类信息对当事人施加压力、评论,甚至骚扰其正常工作生活。然而,网络作为新时代的产物,有其特殊性,"人肉搜索 "侵犯网络隐私权也有其显著的特点。
首先,传播的广泛性与不可逆转性。信息一旦在網络上被公布后,就具有了广泛传播和不可阻止性,只要能上网的人都可以看到,即便是删除该信息,也无法做到阻止信息的传播。"艳照门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其公布的不雅照片都是不可阻止的,一旦传播出去,就会对当事人的生活会造成极大的影响。
其次,责任主体的难以认定性。"人肉搜索"参与人多、传播力强、目标针对性强,但责任主体却难以认定。我们可以人为地把"人肉搜索"分为三个环节,首先,提出问题的初始环节;其次,参与搜索的中间环节;最后,作为载体的网站环节。这就很清楚的看到三大类责任主体,分别为提问者、参与者、网站,在一个事件中,可能涉及到这么多的对象,可想而知确定其责任主体是一件多么难的事。
四、关于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网站的监管
网站在作为传播媒介的同时,要承担着相应的义务,若网民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做出了侵权行为,网站有及时阻止的义务。可根据网站在"人肉搜索"侵权案件过程中起到的是推进还是阻止的作用来判断其是否侵权。如果网站及时阻止侵害人的言论,就不构成侵权;如果网站没有进行处理,放任侵权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甚至还推波助澜,就构成侵权责任。因此,应该加强对网站运营商的监管,让网站运营商和侵权当事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源头上解决问题。
(二)实行网络实名制
对于网络实名制一直以来是争议最大的,反对的人更多的是担心网络实名制使得网络言论自由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而同时,网络运营商也认为网络实名制会增加运营成本;支持的人认为网络实名制是解决网络侵权的最为有效的办法之一。然而,在网络布满天下的今天,网络传播影响力之大,不可逆转性之强,我们必须拿出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来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而最有可能实现的就是网络实名制。
(三)提高网民自身素质
网民进行"人肉搜索",对搜索目标进行评价,是言论自由的表现,也是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虽然说,他们的评价造成的社会舆论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很好的惩恶扬善的积极作用,但是,其消极的作用也不容我们忽视,如果过度的暴露个人隐私,骚扰他人正常的生活,就要被社会摒弃。因此,要倡导广大网民提高自身的素质,按照一定的道德标准来约束自己,并且相互监督。
(四)完善网络法律法规
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可以说是日新月异,而"人肉搜索"又是新兴事物,目前在我国,网络相关法律法规彰显落后,没有一个全国性的规定可以约束它。因此,建议制定并完善网络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在制定过程中考虑到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的区别,公众人物由于其特殊性,其隐私权范围相对普通人而言要狭隘一些。
五、总结
作为一种全新的传播工具,"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发扬了惩恶扬善的中华美德,所以它本身不应该被扼杀,相反,应该将其合理地利用,并正确的引导与规范,使得它能够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因此,如上文所述,在加强对网站运营商的监管的同时,可以试着实行网络实名制,并且提高网民自身素质,但这些都必须以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才能保证其安全稳定的实施和运行,这样一来,"人肉搜索"才能健康发展下去。那么,目前的遇到的困难仅仅是花朵成长过程中的一次风雨,是旅行者前进路途中的一次坎坷而已,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喻国明教授所说:"现在我国网民发展还处于孩童时期,是一个成长过程的必经之路,面对突发事件,自律和文明规则会慢慢产生。"总而言之,搭建一个和谐共处、健康发展的网络平台是我们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2]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 杨立新.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4] 翟品品."人肉搜索"背后的法律思考[J].出国与就业.2011,(5):72.
[5] 代红梅. 从"人肉搜索"谈隐私权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1,(3):75-76.
[6] 朱冬寅.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0,(12):65-66.
[7] 郭伟.浅析人肉搜索与个人隐私权保护[J].价值工程.2011,(5):241-242.
[8] 黄智宏."人肉搜索"折射的侵犯隐私权问题[J].新闻爱好者.2011,(3):49-50.
[9] 朱冬寅.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0,(12):65-66.
关键词:人肉搜索 隐私权 保护网络隐私权
一、"人肉搜索"的背景
人肉搜索实质上是一种现代化的传播方式,对于它没有一个权威的、统一的定义,更多的学者和网民认为它是指依托来自五湖四海的网民,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其搜索效果被描述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
"人肉搜索"起源于猫扑网,最早的代表事件为"陈自瑶事件",而接下来的"虐猫事件"、"华南虎事件"、"范跑跑事件"、"躲猫猫事件",使得"人肉搜索"成为广为流传的网络流行词汇。
近一年来,"网络暴力第一案"又把"人肉搜索"推向了风口浪尖。妻子姜岩生前记下了死亡日记,妻子死后,其好友在三大网站上惊爆其丈夫王菲的婚外恋情,王菲遭遇网络通缉令,本人及家人信息被广泛披露,其父母家门口都被网友写上了"必死贤妻、血债血偿"的字句,王菲本人及家人的生活遭受严重侵扰,王菲被迫将三大网站告上了法庭。就在这些网友在为姜岩声讨正义的同时,也许却不知道他们已经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人肉搜索 "可能涉及到侵犯的权利包括隐私权、名誉权、安宁权,本文探讨的是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二、"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
我们必须承认,"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传播方式,它是一把双刃剑,有其积极和消极的一面。
"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的确起到了惩恶扬善的作用,它以其传播速度快、实施成本低、互动性强、安全性高、匿名性强等的特点广泛地被网民使用,最大程度地激发了网民的"拔刀相助"的侠客心理,使网民的力量发挥到了最大限度。然而,一些网民超越道德和法律的底线,通过"人肉搜索"将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基本完全披露,给当事人本人及家人的生活带来很大影响,有得甚至给对方造成强烈的人身攻击,"网络暴力第一案"就是最典型、影响最大的案例。
因此,我们说"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一方面起到了社会监督和评价的作用,在它的监督下,社会秩序能够更好的、更稳定的运行;另一方面,它又可能侵害到当事人的一些正当权益。其实,它的积极和消极作用之间的关系打个比方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的关系来形容是最微妙不过的了,在社会正义遭到侵犯的时候受到来自网民的防卫,但是在防卫过程中又往往会出现防卫过当。目前,"人肉搜索"的双面作用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及网民的关注及思考。
三、"人肉搜索"与侵犯网络隐私权
(一)什么是隐私权
关于隐私权的定义,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解释,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二)"人肉搜索"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人肉搜索 "通过以提问的方式发动广大网民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再将其个人基本信息加以公布传播,利用此类信息对当事人施加压力、评论,甚至骚扰其正常工作生活。然而,网络作为新时代的产物,有其特殊性,"人肉搜索 "侵犯网络隐私权也有其显著的特点。
首先,传播的广泛性与不可逆转性。信息一旦在網络上被公布后,就具有了广泛传播和不可阻止性,只要能上网的人都可以看到,即便是删除该信息,也无法做到阻止信息的传播。"艳照门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其公布的不雅照片都是不可阻止的,一旦传播出去,就会对当事人的生活会造成极大的影响。
其次,责任主体的难以认定性。"人肉搜索"参与人多、传播力强、目标针对性强,但责任主体却难以认定。我们可以人为地把"人肉搜索"分为三个环节,首先,提出问题的初始环节;其次,参与搜索的中间环节;最后,作为载体的网站环节。这就很清楚的看到三大类责任主体,分别为提问者、参与者、网站,在一个事件中,可能涉及到这么多的对象,可想而知确定其责任主体是一件多么难的事。
四、关于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网站的监管
网站在作为传播媒介的同时,要承担着相应的义务,若网民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做出了侵权行为,网站有及时阻止的义务。可根据网站在"人肉搜索"侵权案件过程中起到的是推进还是阻止的作用来判断其是否侵权。如果网站及时阻止侵害人的言论,就不构成侵权;如果网站没有进行处理,放任侵权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甚至还推波助澜,就构成侵权责任。因此,应该加强对网站运营商的监管,让网站运营商和侵权当事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源头上解决问题。
(二)实行网络实名制
对于网络实名制一直以来是争议最大的,反对的人更多的是担心网络实名制使得网络言论自由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而同时,网络运营商也认为网络实名制会增加运营成本;支持的人认为网络实名制是解决网络侵权的最为有效的办法之一。然而,在网络布满天下的今天,网络传播影响力之大,不可逆转性之强,我们必须拿出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来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而最有可能实现的就是网络实名制。
(三)提高网民自身素质
网民进行"人肉搜索",对搜索目标进行评价,是言论自由的表现,也是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虽然说,他们的评价造成的社会舆论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很好的惩恶扬善的积极作用,但是,其消极的作用也不容我们忽视,如果过度的暴露个人隐私,骚扰他人正常的生活,就要被社会摒弃。因此,要倡导广大网民提高自身的素质,按照一定的道德标准来约束自己,并且相互监督。
(四)完善网络法律法规
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可以说是日新月异,而"人肉搜索"又是新兴事物,目前在我国,网络相关法律法规彰显落后,没有一个全国性的规定可以约束它。因此,建议制定并完善网络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在制定过程中考虑到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的区别,公众人物由于其特殊性,其隐私权范围相对普通人而言要狭隘一些。
五、总结
作为一种全新的传播工具,"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发扬了惩恶扬善的中华美德,所以它本身不应该被扼杀,相反,应该将其合理地利用,并正确的引导与规范,使得它能够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因此,如上文所述,在加强对网站运营商的监管的同时,可以试着实行网络实名制,并且提高网民自身素质,但这些都必须以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才能保证其安全稳定的实施和运行,这样一来,"人肉搜索"才能健康发展下去。那么,目前的遇到的困难仅仅是花朵成长过程中的一次风雨,是旅行者前进路途中的一次坎坷而已,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喻国明教授所说:"现在我国网民发展还处于孩童时期,是一个成长过程的必经之路,面对突发事件,自律和文明规则会慢慢产生。"总而言之,搭建一个和谐共处、健康发展的网络平台是我们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2]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 杨立新.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4] 翟品品."人肉搜索"背后的法律思考[J].出国与就业.2011,(5):72.
[5] 代红梅. 从"人肉搜索"谈隐私权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1,(3):75-76.
[6] 朱冬寅.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0,(12):65-66.
[7] 郭伟.浅析人肉搜索与个人隐私权保护[J].价值工程.2011,(5):241-242.
[8] 黄智宏."人肉搜索"折射的侵犯隐私权问题[J].新闻爱好者.2011,(3):49-50.
[9] 朱冬寅.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0,(12):6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