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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花儿为什么这样红”是一句脍炙人口的歌词,花朵又是千古以来人们习惯用于儿童的比喻。今天,面对山西省揭露出来的残害童工的血腥事实,我们不得不讨论“黑砖窑为什么那么黑”这个沉重的话题,事件背后的渎职和侵权问题更值得我们深思。
冰山一角
据《人民日报》记者吴焰披露:黑砖窑非法用工问题,至少在4年前,就已震惊过全国。 那时,一位名叫张徐勃的陕西民工,在被骗到山西永济一个砖窑打工的3年中,失去人身自由,过着衣不遮体、食不果腹的悲惨生活,两腿致残后遭弃,幸得村民热心相助,才拣回生命。此事的披露,掀开了当地黑窑主非法用工的冰山一角。
此事过去4年之后,依然是在张徐勃当年遭受非法用工的永济县以及洪洞县,依然是在屡打不绝的黑砖窑,又出现了同样的问题。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听取了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调查组关于山西“黑砖窑”事件调查处理初步情况的汇报,山西省长于幼军代表省政府作了检查,劳动保障部汇报了下一步工作安排意见。
会议指出,山西“黑砖窑”不仅存在严重非法用工问题,而且存在黑恶势力拐骗、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雇佣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亡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会议要求,山西省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山西“黑砖窑”事件查处和善后工作。我们必须充分肯定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事件被披露之后的果断决策,必须充分肯定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工作组的工作成效,必须充分肯定山西省有关领导向全省人民检讨等行动的诚意。
但是,时至今日,我们仍然有必要追问:黑砖窑为什么那么黑?黑砖窑为什么会由少到多、由违法到犯罪愈演愈烈?黑砖窑为什么一定要等到中央领导亲自追查之时才被取缔?在全国各地还有多少类似黑砖窑的煤窑、作坊、地下工厂亟待查究?还有多少童工亟待解救?特别值得重视的是,由被拐骗成为童工的家长正在继续寻找自己的孩子,他们连续无功而返的经历已经发现昔日的童工“不見了”。但愿童工被隐藏的判断能够真是“假新闻”。
墨迹效应
显然,“花儿为什么这样红”无疑是因为花儿具有良好的生存环境,花儿尚未受到人为的破坏。黑砖窑的“黑”也是一定社会环境结下的恶果。心理学中的“墨迹效应”注明,在一张白纸之上,哪怕是溅上一个面积小小的墨迹点,也会显得十分显眼,如果同样大小面积的墨迹点落在肮脏的纸面上,这个墨迹点就会被淹没,甚至连发现它都十分困难。
据联合工作组认定,山西大量非法砖窑厂非法用工。现已检查的3347户砖窑厂中,有2036户属于无证经营,涉及非法使用农民工5.3036万人,现已确认童工12人,尚有9人的年龄正在核实中。仅据以上数据,我们就可以看到非法用工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旧社会的“包身工”还有一纸“包身契”作为查证的依据,如今在黑砖窑里的童工已经到了连年龄都需要核实的程度。
毫无疑问,2036户无证经营的非法砖窑每年都为拉动地方的GDP作出了“贡献”,当地的有关管理机构绝不会不知情。没有某些地方官员的默认或者暗中支持,这些无证经营的砖窑是一天也不可能生存的。如果说砖窑主残忍之极的话,在实施血腥压榨的行为背后一定还有利欲熏心的官员在充当“保护伞”。当然,“保护伞”也有来头不同与大小之别,当“保护伞”的数量多到一定程度时,“保护伞”之间的利益链又开始形成。在这种背景之下,许许多多违法行为都会在官员眼中视而不见,至于童工的存在也必然被“边缘化”。
食物链底端
运城市临猗县公安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警官对记者说,基层派出所常年处于乡村,难免会和砖瓦窑有些瓜葛,但收取“保护费”不会是普遍现象。我们但愿公安派出所收取“保护费”不是普遍现象,但是,另一个确凿无疑的事实是“最多时有11家部门收取黑砖窑的费用。”黑窑主的贪婪固然可恶,巧立名目收取黑砖窑费用的行政管理部门更应当查究。童工(包括其他非法用工的农民工)→领班→打手→包工头→砖窑主→保护伞,无形之中已经构成一条“食物链”。
童工处在“食物链”的最低端,砖窑主、包工头在既有利益有限的情况下,必然设法寻找更低廉实用的劳力、以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工资、不发工资、限制人身自由等办法实施残酷的压榨。其实,黑砖窑并不缺少“公公婆婆”, 我国的行政管理队伍不可谓不庞大,管理的专业化分工不可谓不精细,但不知从哪一天开始,“收费”几乎成为管理的代名词,检查工作的重点在于“检查餐桌”,只要把检查人员“孝敬”好,砖窑的生产就会在无形之中得到保障。在这样的潜规则之下,黑窑主自然要把各项收费、罚款和“孝敬”管理部门的全部费用计入生产成本,易于控制的未成年人以及成年残障人必然成为黑窑主猎取的目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利欲熏心的剥削者并不令人奇怪,关键是公民以纳税方式养活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以自身的无利益状态履行行政职能,而不是成为剥削者的“保护伞”。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为政最重要的一个规律是:一切政体都应立法制定并安排他的经济体系,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69页。)有人抱怨被残害的农民工过于麻木,这真是“饱汉不知饿汉饥”了,当每每反抗带来的都是毒打和更加残忍的压榨时,麻木得连反抗的愿望都不会生成这就是无可奈何的真实。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贪官污吏行贿时使用的钱财一定是搜刮民脂民膏而来,哪里有腐败哪里就有腐败的“食物链”。“食物链”呈现头粗尾细的递进形态,黑砖窑里的童工居于“食物链”的最低端,其境遇惨不忍睹是必然的。
渎职与人权
1989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明确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加入《儿童权利公约》以及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来做了大量工作,早在1998年就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最低就业年龄公约》。《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都明确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对违法用人单位规定了处罚措施。《刑法》规定,对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构成犯罪的,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见,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历来高度重视,对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态度是坚决的,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日常性管理的疏漏也严重存在。正是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社会管理的缺位和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以及个别人的腐败行为,使得非法用工在我国已经成为见怪不怪的“家常事”。尤其值得重视的是拐骗民工、使用童工和雇用智障人员等犯罪行为得以存在的基础是非法用工的普遍化、惯常化。
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 1921- )在《正义论》一书中阐述了有关平等的三项原则:一是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平等自由原则);二是给予不同的人以同等的机会(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三是使“最少受惠者”得到最大的利益(差别原则)。其中,使“最少受惠者”得到最大的利益的差别原则特别应当引起我国各级政府的重视。这是因为,弱势群体客观存在,当处于最不利地位的弱势者都能得到良好的照顾的时候,社会各层次的利益公平就自然实现了。形象地说,权利保护和利益的调节不应当给已经获得最大利益者“锦上添花”,而应当为在利益获取中处于最不利地位者“雪中送炭”。
各级政府不仅要彻底查清、严肃处理诸如此类的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和黑恶势力,解救全部受害人员,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还应当进行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以山西黑砖窑事件为例,举一反三,自查自纠,欢迎包括舆论界在内的各方面力量实施监督,铲除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从政府的运行机制上防止腐败“食物链”的形成。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编辑:朱军
“花儿为什么这样红”是一句脍炙人口的歌词,花朵又是千古以来人们习惯用于儿童的比喻。今天,面对山西省揭露出来的残害童工的血腥事实,我们不得不讨论“黑砖窑为什么那么黑”这个沉重的话题,事件背后的渎职和侵权问题更值得我们深思。
冰山一角
据《人民日报》记者吴焰披露:黑砖窑非法用工问题,至少在4年前,就已震惊过全国。 那时,一位名叫张徐勃的陕西民工,在被骗到山西永济一个砖窑打工的3年中,失去人身自由,过着衣不遮体、食不果腹的悲惨生活,两腿致残后遭弃,幸得村民热心相助,才拣回生命。此事的披露,掀开了当地黑窑主非法用工的冰山一角。
此事过去4年之后,依然是在张徐勃当年遭受非法用工的永济县以及洪洞县,依然是在屡打不绝的黑砖窑,又出现了同样的问题。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听取了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调查组关于山西“黑砖窑”事件调查处理初步情况的汇报,山西省长于幼军代表省政府作了检查,劳动保障部汇报了下一步工作安排意见。
会议指出,山西“黑砖窑”不仅存在严重非法用工问题,而且存在黑恶势力拐骗、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雇佣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亡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会议要求,山西省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山西“黑砖窑”事件查处和善后工作。我们必须充分肯定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事件被披露之后的果断决策,必须充分肯定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工作组的工作成效,必须充分肯定山西省有关领导向全省人民检讨等行动的诚意。
但是,时至今日,我们仍然有必要追问:黑砖窑为什么那么黑?黑砖窑为什么会由少到多、由违法到犯罪愈演愈烈?黑砖窑为什么一定要等到中央领导亲自追查之时才被取缔?在全国各地还有多少类似黑砖窑的煤窑、作坊、地下工厂亟待查究?还有多少童工亟待解救?特别值得重视的是,由被拐骗成为童工的家长正在继续寻找自己的孩子,他们连续无功而返的经历已经发现昔日的童工“不見了”。但愿童工被隐藏的判断能够真是“假新闻”。
墨迹效应
显然,“花儿为什么这样红”无疑是因为花儿具有良好的生存环境,花儿尚未受到人为的破坏。黑砖窑的“黑”也是一定社会环境结下的恶果。心理学中的“墨迹效应”注明,在一张白纸之上,哪怕是溅上一个面积小小的墨迹点,也会显得十分显眼,如果同样大小面积的墨迹点落在肮脏的纸面上,这个墨迹点就会被淹没,甚至连发现它都十分困难。
据联合工作组认定,山西大量非法砖窑厂非法用工。现已检查的3347户砖窑厂中,有2036户属于无证经营,涉及非法使用农民工5.3036万人,现已确认童工12人,尚有9人的年龄正在核实中。仅据以上数据,我们就可以看到非法用工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旧社会的“包身工”还有一纸“包身契”作为查证的依据,如今在黑砖窑里的童工已经到了连年龄都需要核实的程度。
毫无疑问,2036户无证经营的非法砖窑每年都为拉动地方的GDP作出了“贡献”,当地的有关管理机构绝不会不知情。没有某些地方官员的默认或者暗中支持,这些无证经营的砖窑是一天也不可能生存的。如果说砖窑主残忍之极的话,在实施血腥压榨的行为背后一定还有利欲熏心的官员在充当“保护伞”。当然,“保护伞”也有来头不同与大小之别,当“保护伞”的数量多到一定程度时,“保护伞”之间的利益链又开始形成。在这种背景之下,许许多多违法行为都会在官员眼中视而不见,至于童工的存在也必然被“边缘化”。
食物链底端
运城市临猗县公安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警官对记者说,基层派出所常年处于乡村,难免会和砖瓦窑有些瓜葛,但收取“保护费”不会是普遍现象。我们但愿公安派出所收取“保护费”不是普遍现象,但是,另一个确凿无疑的事实是“最多时有11家部门收取黑砖窑的费用。”黑窑主的贪婪固然可恶,巧立名目收取黑砖窑费用的行政管理部门更应当查究。童工(包括其他非法用工的农民工)→领班→打手→包工头→砖窑主→保护伞,无形之中已经构成一条“食物链”。
童工处在“食物链”的最低端,砖窑主、包工头在既有利益有限的情况下,必然设法寻找更低廉实用的劳力、以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工资、不发工资、限制人身自由等办法实施残酷的压榨。其实,黑砖窑并不缺少“公公婆婆”, 我国的行政管理队伍不可谓不庞大,管理的专业化分工不可谓不精细,但不知从哪一天开始,“收费”几乎成为管理的代名词,检查工作的重点在于“检查餐桌”,只要把检查人员“孝敬”好,砖窑的生产就会在无形之中得到保障。在这样的潜规则之下,黑窑主自然要把各项收费、罚款和“孝敬”管理部门的全部费用计入生产成本,易于控制的未成年人以及成年残障人必然成为黑窑主猎取的目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利欲熏心的剥削者并不令人奇怪,关键是公民以纳税方式养活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以自身的无利益状态履行行政职能,而不是成为剥削者的“保护伞”。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为政最重要的一个规律是:一切政体都应立法制定并安排他的经济体系,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69页。)有人抱怨被残害的农民工过于麻木,这真是“饱汉不知饿汉饥”了,当每每反抗带来的都是毒打和更加残忍的压榨时,麻木得连反抗的愿望都不会生成这就是无可奈何的真实。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贪官污吏行贿时使用的钱财一定是搜刮民脂民膏而来,哪里有腐败哪里就有腐败的“食物链”。“食物链”呈现头粗尾细的递进形态,黑砖窑里的童工居于“食物链”的最低端,其境遇惨不忍睹是必然的。
渎职与人权
1989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明确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加入《儿童权利公约》以及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来做了大量工作,早在1998年就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最低就业年龄公约》。《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都明确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对违法用人单位规定了处罚措施。《刑法》规定,对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构成犯罪的,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见,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历来高度重视,对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态度是坚决的,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日常性管理的疏漏也严重存在。正是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社会管理的缺位和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以及个别人的腐败行为,使得非法用工在我国已经成为见怪不怪的“家常事”。尤其值得重视的是拐骗民工、使用童工和雇用智障人员等犯罪行为得以存在的基础是非法用工的普遍化、惯常化。
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 1921- )在《正义论》一书中阐述了有关平等的三项原则:一是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平等自由原则);二是给予不同的人以同等的机会(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三是使“最少受惠者”得到最大的利益(差别原则)。其中,使“最少受惠者”得到最大的利益的差别原则特别应当引起我国各级政府的重视。这是因为,弱势群体客观存在,当处于最不利地位的弱势者都能得到良好的照顾的时候,社会各层次的利益公平就自然实现了。形象地说,权利保护和利益的调节不应当给已经获得最大利益者“锦上添花”,而应当为在利益获取中处于最不利地位者“雪中送炭”。
各级政府不仅要彻底查清、严肃处理诸如此类的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和黑恶势力,解救全部受害人员,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还应当进行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以山西黑砖窑事件为例,举一反三,自查自纠,欢迎包括舆论界在内的各方面力量实施监督,铲除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从政府的运行机制上防止腐败“食物链”的形成。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编辑: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