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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慈善信托法律规则尚不完善,慈善信托实践中面临着诸多困惑。为此,我国应对宣言信托持审慎态度,以允许法人采取信托宣言方式设立慈善信托为宜;将信托备案作为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而不作为慈善信托的生效要件;应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然人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并应健全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分别管理义务、明确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和引入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公平义务;应完善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增设慈善信托委托人会议制度,以有效保护慈善信托受益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