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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行政的控制是通过具体法律规范实施的,不同利益属性的行政行为对法律规范类型的需求不同。损益行政行为必须有根据规范并予以"适用";任何行政行为均不得违背规制规范;不违背规制规范不能成为损益行政行为的唯一法律依据;职责行为不需要根据规范,法定职责之"法"可为"理念法";从平等性和权利义务对应性考虑,某些情况下授益行为也需要具体的根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