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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察法在司法适用中仍处于探索阶段,对于其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究竟应如何衔接,学界争论不一,这严重影响了法律在适用中冲突问题的解决。因此,需要从各个立法的职能出发,厘定监察的位阶实际上应是低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由于不同的法律职能的冲突,引发了职务犯罪和腐败犯罪等适用法律的衔接上存在法律协同不明确、支撑理论散现等问题,应该明确以刑法和刑事诉讼理论为主要的理论支撑,从程序和职能上做监察法与这两部法律的衔接处理。